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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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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曹天健
2020年,山东省滨州市被评为全省首个全国首批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市。以示范创建为契机,滨州市持续深化法治政府建设,全力优化法治营商环境。近日,滨州市司法局根据在政府合同审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研究制定《滨州市政府合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提请滨州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后印发实施。 据悉,这是山东省首部关于政府合同全周期管理的工作制度,首次以制度的形式构建起政府合同全流程管理体系。《办法》从政府合同的磋商启动、合法性审查、签署备案、合同履行和纠纷处理环节进行全流程规范,聚焦长期存在的政府合同“怎么启动”“怎么审查”“怎么签署”“怎么履行”“怎么化解纠纷”等难题,做好政府合同管理的“总开关”。 磋商启动把好“起草关” 《办法》规定,凡是以市政府名义订立的合同,在合同启动前需事先报请市政府同意。未经审批同意,不得擅自启动合同磋商、起草等有关工作。强化合同文本起草管理。《办法》规定,合同承办单位不得将合同文本完全交由合同相对方拟定。国家、省、市已制定合同示范文本的,应当以合同示范文本为基础进行充分协商。所涉项目无合同示范文本,基本条款、各方的权利与义务等内容,应当由各方当事人协商确定。以此解决承办单位“随意启动”问题,明确政府合同“怎么启动”。 前置内审把好“审查关” 《办法》规定,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法的政府合同,一律不得订立。以市政府名义订立的政府合同,合同承办单位将合同文本报送市政府合法性审查前,应当履行核实情况、评估论证、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查程序。合同承办单位报请合法性审查,应当提供审查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旨在解决承办单位“做甩手掌柜”的问题,明确“怎么审”“审什么”。 用印备案把好“签署关” 《办法》规定,以市政府名义订立的政府合同,经合法性审查后,合同承办单位应将合同文本送审稿、市司法行政部门审查意见等资料,报送市政府分管领导召开专题会议集体研究。集体研究情况及时向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汇报。合同内容涉及重大事项的,应按程序提报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市委常委会研究。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后,形成合同正式文本。由合同承办单位提报市政府办公室按程序运转,报送市政府分管领导、市政府主要领导签批同意后签署并用印。合同订立后10个工作日内,报司法行政部门备案。以此解决承办单位不熟悉政府合同签署工作流程等问题,明确“怎么签署”。 跟踪调度把好“履行关” 《办法》规定,政府合同订立后,合同当事人应当积极履行合同约定。合同承办单位应当全面跟踪调度合同履行情况,定期向市政府或者所属单位报告工作进展。未能按期完成合同进度的,应当及时分析原因,上报处理意见。合同承办单位应当根据需要,适时对合同效益进行阶段性评估,评估结果作为合同继续履行、变更或者终止的依据。政府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可能影响合同正常履行的,合同承办单位应当及时向市政府或者所属单位报告,并积极主张权利,采取措施预防和应对合同风险的发生。以此解决承办单位“一签了之”的问题,明确“怎么履行”。 化解纠纷把好“法律关” 《办法》规定,政府合同发生纠纷时,应当通过协商、调解方式解决合同纠纷。经协商或者调解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签订书面协议;未能协商或者调解达成一致意见,属于行政协议范畴的,争议解决按照行政协议有关规定办理,其他政府合同应当及时申请仲裁、提起诉讼解决。依法向对方当事人发出中止、变更、转让、解除合同及声明对方违约的通知,应当以书面形式送达对方,并保留送达的证据。旨在解决承办单位不会应对合同纠纷问题,明确“怎么化解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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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持续推进法治政府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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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政府合同全流程管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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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12-10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治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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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曹天健
2020年,山东省滨州市被评为全省首个全国首批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市。以示范创建为契机,滨州市持续深化法治政府建设,全力优化法治营商环境。近日,滨州市司法局根据在政府合同审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研究制定《滨州市政府合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提请滨州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后印发实施。 据悉,这是山东省首部关于政府合同全周期管理的工作制度,首次以制度的形式构建起政府合同全流程管理体系。《办法》从政府合同的磋商启动、合法性审查、签署备案、合同履行和纠纷处理环节进行全流程规范,聚焦长期存在的政府合同“怎么启动”“怎么审查”“怎么签署”“怎么履行”“怎么化解纠纷”等难题,做好政府合同管理的“总开关”。 磋商启动把好“起草关” 《办法》规定,凡是以市政府名义订立的合同,在合同启动前需事先报请市政府同意。未经审批同意,不得擅自启动合同磋商、起草等有关工作。强化合同文本起草管理。《办法》规定,合同承办单位不得将合同文本完全交由合同相对方拟定。国家、省、市已制定合同示范文本的,应当以合同示范文本为基础进行充分协商。所涉项目无合同示范文本,基本条款、各方的权利与义务等内容,应当由各方当事人协商确定。以此解决承办单位“随意启动”问题,明确政府合同“怎么启动”。 前置内审把好“审查关” 《办法》规定,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法的政府合同,一律不得订立。以市政府名义订立的政府合同,合同承办单位将合同文本报送市政府合法性审查前,应当履行核实情况、评估论证、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查程序。合同承办单位报请合法性审查,应当提供审查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旨在解决承办单位“做甩手掌柜”的问题,明确“怎么审”“审什么”。 用印备案把好“签署关” 《办法》规定,以市政府名义订立的政府合同,经合法性审查后,合同承办单位应将合同文本送审稿、市司法行政部门审查意见等资料,报送市政府分管领导召开专题会议集体研究。集体研究情况及时向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汇报。合同内容涉及重大事项的,应按程序提报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市委常委会研究。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后,形成合同正式文本。由合同承办单位提报市政府办公室按程序运转,报送市政府分管领导、市政府主要领导签批同意后签署并用印。合同订立后10个工作日内,报司法行政部门备案。以此解决承办单位不熟悉政府合同签署工作流程等问题,明确“怎么签署”。 跟踪调度把好“履行关” 《办法》规定,政府合同订立后,合同当事人应当积极履行合同约定。合同承办单位应当全面跟踪调度合同履行情况,定期向市政府或者所属单位报告工作进展。未能按期完成合同进度的,应当及时分析原因,上报处理意见。合同承办单位应当根据需要,适时对合同效益进行阶段性评估,评估结果作为合同继续履行、变更或者终止的依据。政府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可能影响合同正常履行的,合同承办单位应当及时向市政府或者所属单位报告,并积极主张权利,采取措施预防和应对合同风险的发生。以此解决承办单位“一签了之”的问题,明确“怎么履行”。 化解纠纷把好“法律关” 《办法》规定,政府合同发生纠纷时,应当通过协商、调解方式解决合同纠纷。经协商或者调解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签订书面协议;未能协商或者调解达成一致意见,属于行政协议范畴的,争议解决按照行政协议有关规定办理,其他政府合同应当及时申请仲裁、提起诉讼解决。依法向对方当事人发出中止、变更、转让、解除合同及声明对方违约的通知,应当以书面形式送达对方,并保留送达的证据。旨在解决承办单位不会应对合同纠纷问题,明确“怎么化解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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