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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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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艳东
近日,福建莆田警方破获一起恶意索赔案件,嫌疑人团伙利用一些网店存在的不规范经营行为,如新注册网店没有取得品牌方授权证书、网店在商品介绍中使用了“最好”“绝对”等极限词,就在短时间内制造大量交易,随后以差评或举报来威胁商家,进而通过私下和解来获利。在该案中,警方共抓获嫌疑人15名,案件涉及被敲诈网店1200余家,涉案金额超过300万元。 无疑,类似恶意打假、索赔行为已经涉嫌犯罪。当前,职业打假人恶意索赔、商家违规经营行为均很严重,这既要求刑法积极介入,打击恶意举报牟利行为,也需要采取奖励等其他柔性措施,充分引导社会力量,利用合理投诉纠正违规经营现象。只有奖罚并行,才能更好引导职业索赔人成为合规推动者。 首先,对违法行为举报人进行奖励,是我国正在探索的企业合规建设之路。2021年12月开始实施的《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奖励办法》),明确规定“鼓励社会公众积极举报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推动社会共治”,对食品、药品、特种设备等问题的举报人,按照罚没款的1%至5%的比例进行奖励,最高奖励金额100万元。由此可以看出,现有的奖励制度主要是针对食品、药品等关系国计民生的重大违法事项,但随着经济发展,人民群众对产品质量的要求必然越来越高,在这种大背景下,如果能进一步扩大奖励的范围,对举报产品广告使用极限词等一般违法或违规行为的人员也给予奖励,那么既能防止职业举报人滥用私权影响企业经营秩序,又可以积极推动企业全面合规建设。 其次,引导职业索赔人从“索要封口费用”转向“申请举报奖励”,可以解开当下信息不对称的困局。目前,我国职业打假、索赔等已经形成了灰黑产业链,职业索赔人不断寻找新目标,一些网店反复遭受不同索赔者的骚扰,这种恶性循环引发了大量违法犯罪。实践证明,一味刑事定罪并非上策,未来可以尝试对举报者采用“有罚款时按比例奖励,无罚款时视情形补偿”的思路。一方面,在被举报企业被处罚时,行政部门按比例支付举报者奖金。例如,一些网店使用“最好”“最安全”等广告词,根据我国广告法可给予20万元至100万元的处罚。如果对举报者参照《奖励办法》,给予罚款金额1%至5%的奖励,那么基本可以补偿职业举报者的时间成本,有助于降低其通过职业索赔牟利的动机;另一方面,在被举报企业属于“轻微违法不罚”时,由商家按情形支付违规提醒补偿金。例如,很多行政机关对商家衣服标签不规范、进口产品缺少中文标识等违规情形,基于鼓励经济发展的考量,多免予处罚。但是,对于轻微违法或违规行为,商家也应当积极整改,以防止日后被其他职业举报人反复骚扰。如果法律肯定举报人有权要求商家支付“合规提醒金”,那么既能规范商家的经营行为,又可以推动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在操作上,职业举报人应先向平台提供证据,由平台参照《奖励办法》的精神裁决金额并先行垫付,再从商家保证金中扣除。 最后,加大对非法占有型举报人的打击力度。再完美的制度也会有漏洞,适度的奖励机制也无法阻止不法分子的贪欲,应当坚决打击无中生有型举报等不法行为。如故意将过期食品放进超市并购买,而后要求高额索赔,对类似行为应当按照敲诈勒索罪、诈骗罪等进行打击。同时,对于组织团伙或者利用青少年进行恶意索赔的,如果符合黑恶势力特征的,应按照黑社会犯罪进行惩处。 我国数字经济发展已经进入新时期,经营者亟须从高速粗放发展转向高质量发展,完成从“保障消费者生命健康”底线标准向“全面依法合规经营”高标准的飞跃。执法者也要转变思路,从以刑法打击为主转向全面综合治理模式,积极引导各种力量助力网络空间的良性发展。唯此,才能促进互联网经济规范发展,并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需要。 (作者系浙江大学数字法治研究院副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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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恶意索赔应奖罚并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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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12-08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声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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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艳东
近日,福建莆田警方破获一起恶意索赔案件,嫌疑人团伙利用一些网店存在的不规范经营行为,如新注册网店没有取得品牌方授权证书、网店在商品介绍中使用了“最好”“绝对”等极限词,就在短时间内制造大量交易,随后以差评或举报来威胁商家,进而通过私下和解来获利。在该案中,警方共抓获嫌疑人15名,案件涉及被敲诈网店1200余家,涉案金额超过300万元。 无疑,类似恶意打假、索赔行为已经涉嫌犯罪。当前,职业打假人恶意索赔、商家违规经营行为均很严重,这既要求刑法积极介入,打击恶意举报牟利行为,也需要采取奖励等其他柔性措施,充分引导社会力量,利用合理投诉纠正违规经营现象。只有奖罚并行,才能更好引导职业索赔人成为合规推动者。 首先,对违法行为举报人进行奖励,是我国正在探索的企业合规建设之路。2021年12月开始实施的《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奖励办法》),明确规定“鼓励社会公众积极举报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推动社会共治”,对食品、药品、特种设备等问题的举报人,按照罚没款的1%至5%的比例进行奖励,最高奖励金额100万元。由此可以看出,现有的奖励制度主要是针对食品、药品等关系国计民生的重大违法事项,但随着经济发展,人民群众对产品质量的要求必然越来越高,在这种大背景下,如果能进一步扩大奖励的范围,对举报产品广告使用极限词等一般违法或违规行为的人员也给予奖励,那么既能防止职业举报人滥用私权影响企业经营秩序,又可以积极推动企业全面合规建设。 其次,引导职业索赔人从“索要封口费用”转向“申请举报奖励”,可以解开当下信息不对称的困局。目前,我国职业打假、索赔等已经形成了灰黑产业链,职业索赔人不断寻找新目标,一些网店反复遭受不同索赔者的骚扰,这种恶性循环引发了大量违法犯罪。实践证明,一味刑事定罪并非上策,未来可以尝试对举报者采用“有罚款时按比例奖励,无罚款时视情形补偿”的思路。一方面,在被举报企业被处罚时,行政部门按比例支付举报者奖金。例如,一些网店使用“最好”“最安全”等广告词,根据我国广告法可给予20万元至100万元的处罚。如果对举报者参照《奖励办法》,给予罚款金额1%至5%的奖励,那么基本可以补偿职业举报者的时间成本,有助于降低其通过职业索赔牟利的动机;另一方面,在被举报企业属于“轻微违法不罚”时,由商家按情形支付违规提醒补偿金。例如,很多行政机关对商家衣服标签不规范、进口产品缺少中文标识等违规情形,基于鼓励经济发展的考量,多免予处罚。但是,对于轻微违法或违规行为,商家也应当积极整改,以防止日后被其他职业举报人反复骚扰。如果法律肯定举报人有权要求商家支付“合规提醒金”,那么既能规范商家的经营行为,又可以推动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在操作上,职业举报人应先向平台提供证据,由平台参照《奖励办法》的精神裁决金额并先行垫付,再从商家保证金中扣除。 最后,加大对非法占有型举报人的打击力度。再完美的制度也会有漏洞,适度的奖励机制也无法阻止不法分子的贪欲,应当坚决打击无中生有型举报等不法行为。如故意将过期食品放进超市并购买,而后要求高额索赔,对类似行为应当按照敲诈勒索罪、诈骗罪等进行打击。同时,对于组织团伙或者利用青少年进行恶意索赔的,如果符合黑恶势力特征的,应按照黑社会犯罪进行惩处。 我国数字经济发展已经进入新时期,经营者亟须从高速粗放发展转向高质量发展,完成从“保障消费者生命健康”底线标准向“全面依法合规经营”高标准的飞跃。执法者也要转变思路,从以刑法打击为主转向全面综合治理模式,积极引导各种力量助力网络空间的良性发展。唯此,才能促进互联网经济规范发展,并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需要。 (作者系浙江大学数字法治研究院副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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