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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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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音江
近期,有关“加拿大鹅”的消费维权事件备受关注。据媒体报道,消费者贾女士花11400元在上海一家加拿大鹅专门店购买了一件羽绒服,回家后发现商标绣错、缝线粗糙,甚至还有刺鼻异味。贾女士次日向商家讨要说法时,先是遭到“中国大陆店售货品均不得退款”的推托,后来又被要求出具质量检测证明。最后在上海市消保委和全国众多媒体的多重监督之下,贾女士在一个月之后才退货成功。 事实上,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民法典也规定,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无效。 也就是说,如果没有国家规定或当事人之间的约定,消费者买到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商品,哪怕质量问题不是很严重,都可以在七日内退货;但超出七日,则只有在通过换货或维修仍然达不到正常使用目的的情况下,才可以要求退货。这被认为是法律关于质量问题退货的兜底条款。当事人约定不能超出法律规定,也不能通过格式条款作出限制消费者权利、免除经营者责任等不公平不合理规定,否则就属于无效条款。 加拿大鹅“中国大陆店售货品均不得退款”的更换条款,明显涉嫌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经营者责任,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民法典,属于无效的“霸王条款”。而1万多元一件的羽绒服,存在商标绣错、缝线粗糙和刺鼻异味等非常直观的质量问题,根本就没有必要通过专业检测手段来证明。这只能说明有关企业漠视法律和无视消费者权益,存在故意设置维权障碍的嫌疑。 在中国存在产品质量问题都拒绝退货,但加拿大鹅在其全球官网上却公开承诺“30天无理由退货”,唯独中国等少数几个国家不在这一政策范围内。据了解,欧美等国的法律规定,网络等远程购物一般是14天或7天无理由退货。加拿大鹅在这些国家执行远高于法律规定的退货时限,而在中国却只遵守“7天无理由退货”的最低标准,线下专门店售出产品存在质量问题甚至都拒绝退货。这种赤裸裸的“双重标准”,不仅伤害了中国消费者的感情,而且涉嫌损害中国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利。 其实不只是加拿大鹅,不少国外品牌都存在“双重标准”问题。这些国外品牌惯以国际大牌自居,高高在上,有的故意降低在中国市场售出产品的标准和配置,有的故意压缩在中国的售后服务政策。它们一方面享受着中国市场的利好,挣着中国消费者的钱;另一方面却在中国市场实施“双重标准”,完全不尊重中国消费者的感情尊严和公平交易权利。 中国的消费市场很大,中国消费者对美好生活的需求也很大。我们欢迎国外品牌来中国发展,为中国消费者提供优质产品和优质服务,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实现共赢。随着经济的发展、法律的健全,中国消费者的法律意识也会不断提升,国外品牌“双重标准”的生存空间只会越来越小。所以那些国外品牌想在中国开展经营活动,就必须将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尊重和保障中国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放在首位。如果总是以高傲自居,对中国消费者采取“双标”政策,不平等对待中国消费者,那么中国消费者也会选择“用脚投票”。 (作者系中国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会副秘书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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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鹅们,该停止“双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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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12-08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声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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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音江
近期,有关“加拿大鹅”的消费维权事件备受关注。据媒体报道,消费者贾女士花11400元在上海一家加拿大鹅专门店购买了一件羽绒服,回家后发现商标绣错、缝线粗糙,甚至还有刺鼻异味。贾女士次日向商家讨要说法时,先是遭到“中国大陆店售货品均不得退款”的推托,后来又被要求出具质量检测证明。最后在上海市消保委和全国众多媒体的多重监督之下,贾女士在一个月之后才退货成功。 事实上,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民法典也规定,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无效。 也就是说,如果没有国家规定或当事人之间的约定,消费者买到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商品,哪怕质量问题不是很严重,都可以在七日内退货;但超出七日,则只有在通过换货或维修仍然达不到正常使用目的的情况下,才可以要求退货。这被认为是法律关于质量问题退货的兜底条款。当事人约定不能超出法律规定,也不能通过格式条款作出限制消费者权利、免除经营者责任等不公平不合理规定,否则就属于无效条款。 加拿大鹅“中国大陆店售货品均不得退款”的更换条款,明显涉嫌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经营者责任,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民法典,属于无效的“霸王条款”。而1万多元一件的羽绒服,存在商标绣错、缝线粗糙和刺鼻异味等非常直观的质量问题,根本就没有必要通过专业检测手段来证明。这只能说明有关企业漠视法律和无视消费者权益,存在故意设置维权障碍的嫌疑。 在中国存在产品质量问题都拒绝退货,但加拿大鹅在其全球官网上却公开承诺“30天无理由退货”,唯独中国等少数几个国家不在这一政策范围内。据了解,欧美等国的法律规定,网络等远程购物一般是14天或7天无理由退货。加拿大鹅在这些国家执行远高于法律规定的退货时限,而在中国却只遵守“7天无理由退货”的最低标准,线下专门店售出产品存在质量问题甚至都拒绝退货。这种赤裸裸的“双重标准”,不仅伤害了中国消费者的感情,而且涉嫌损害中国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利。 其实不只是加拿大鹅,不少国外品牌都存在“双重标准”问题。这些国外品牌惯以国际大牌自居,高高在上,有的故意降低在中国市场售出产品的标准和配置,有的故意压缩在中国的售后服务政策。它们一方面享受着中国市场的利好,挣着中国消费者的钱;另一方面却在中国市场实施“双重标准”,完全不尊重中国消费者的感情尊严和公平交易权利。 中国的消费市场很大,中国消费者对美好生活的需求也很大。我们欢迎国外品牌来中国发展,为中国消费者提供优质产品和优质服务,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实现共赢。随着经济的发展、法律的健全,中国消费者的法律意识也会不断提升,国外品牌“双重标准”的生存空间只会越来越小。所以那些国外品牌想在中国开展经营活动,就必须将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尊重和保障中国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放在首位。如果总是以高傲自居,对中国消费者采取“双标”政策,不平等对待中国消费者,那么中国消费者也会选择“用脚投票”。 (作者系中国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会副秘书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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