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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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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名“诚实而不幸”债务人被免责
江苏高院发布“类个人破产”程序28个问题解答

( 2021-12-08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政法
  □ 本报记者 丁国锋

  因行业市场低迷、经营不善、过度举债,江苏昆山市民王建荣经营了十几年的印刷公司欠下600多万元债务,被多名债权人起诉到法院。法院判决后,案件进入执行阶段。鉴于公司已经严重资不抵债,执行部门将公司移送破产清算审查。2020年12月,昆山法院依法裁定对公司进行破产清算。
  法院调查发现,该公司财产与王建荣个人财产高度混同,且他已年过六旬,前妻身患重病,家庭生活困难。王建荣对法院承诺无隐瞒财产行为,愿意积极配合处理相关债务,同意把个人和公司财产全部拿出偿债。法院查明,王建荣无妨害诉讼、规避执行、转移财产等行为。2021年8月,在征求债权人意见后,法院裁定对其公司和个人债务合并清理。
  近日,这起全国首例公司与股东合并破产案得到妥善处理,相关清偿方案获18名债权人表决同意,相关资产正按既定方案处置。
  《法治日报》记者今天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举行的“与个人破产制度功能相当试点”改革工作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江苏法院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在全国率先开展个人破产试点以来,试点法院已受理此类案件170件、结案117件。23名债务人因不符合条件被驳回申请,67名债务人得到免责,清偿债务1700余万元,一批“诚实而不幸”的个人获得重新创业的机会。
  江苏高院副院长褚红军介绍说,开展这项试点工作,既有利于消除诚信创业者的后顾之忧,保护创业积极性,优化营商环境、促进社会诚信,也有助于让江苏累积的逾160万件“执行不能”案件中的一部分彻底退出执行程序,减少无效执行,减轻社会保障负担。
  2019年2月27日,最高法在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五年改革纲要第十一条中提出,开展与个人破产制度功能相当的试点,为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打下实践基础。江苏、广东、浙江等地法院先后主动研究和探索,办理了部分案件。
  2019年10月,江苏高院确定苏州吴江区、徐州睢宁县和新沂市人民法院开展首批试点,目前已拓展并确定南京、苏州、徐州3市两级法院和无锡锡山、镇江京口、南通海门、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连云港海州6家基层法院为试点法院,积累了大量司法实践经验。
  2021年12月6日,江苏高院下发《关于开展“与个人破产制度功能相当试点”工作中若干问题解答》(以下简称《解答》),解答说明28个重点问题,为试点法院规范适用“类个人破产程序”提供引导。
  褚红军说,江苏制定《解答》的依据,主要依托民事执行程序中的执行和解与参与分配制度,结合财产调查、失信惩戒等制度,借鉴吸收企业破产程序中的债权人会议、管理人等制度和《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中的免责考察期等制度,并严格和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江苏高院执行裁判庭庭长朱嵘介绍说,《解答》从6个方面明确了适用主体要求,包括债务非因故意违法犯罪、赌博、挥霍消费等不良行为产生;不存在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等违反诚信的情形;在江苏省外没有作为被告、被执行人或者被申请人的应负或者可能应负金钱给付义务的诉讼、执行、仲裁、公证债权案件等。
  据了解,此次江苏启动的“类个人破产程序”,主要流程包括申请、受理、指定管理人、通知与公告、召开债权人会议、签订债务清偿和解协议、履行债务清偿和解协议、裁定终结类个人破产程序、经过免责考察期、裁定免除债务等10个环节。
  “在优先清偿类个人破产程序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优先清偿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劳动报酬以及人身损害赔偿款。”朱嵘说,法院经过严格审查,可以依据债权人签订的免责预同意书,裁定免除被执行人剩余债务,欠缴税款、因故意侵权行为产生的人身损害赔偿以及因履行法定抚养、扶养、赡养义务的费用等不得免除。
  为防范“假破产、真逃债”,江苏高院明确将设定最长不超过5年的免责考察期,在免责考察期内,被执行人不得有高消费行为,应当每半年报告个人收入、开支、财产等情况;在这期间或者届满后5年内,发现被执行人存在虚假申报等情形的,法院应当撤销债务免除裁定。
本报南京12月7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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