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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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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检察人员考核系统性新要求新思路
最高检有关部门负责人就《检察人员考核工作指引》答记者问

( 2021-12-08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政法
  □ 本报记者 张昊

  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日印发《检察人员考核工作指引》(以下简称《指引》)。就《指引》有关问题,最高检政治部有关负责人回答了记者提问。
对考核提出新要求
  记者:2020年4月,最高检印发《关于开展检察官业绩考评工作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同年5月在全国检察机关推广施行,近期又印发《指引》,是基于怎样的考虑?
  答:印发《指引》是在检察官业绩考评工作取得初步成效的基础上,进一步深化和完善检察人员考核,更好落实司法责任制、员额制改革要求,提升检察人员分类管理水平的重要举措,在当前全国检察机关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精神、深入开展党史学习教育、推进政法队伍教育整顿走深走实的背景下具有特殊重要的意义。
  最高检党组提出将考核对象从检察官拓展到包括检察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在内的全体检察人员,将考核内容从业绩拓展到对德、能、勤、绩、廉的全面评价,将考核方式拓展到平时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实现对检察人员的“全员、全面、全时”考核。《指引》就是对上述工作部署要求的系统规范。
  记者:请您简要介绍一下《指引》主要有哪些内容,对考核提出哪些新要求?
  答:《指引》分为总则、考核指标和方法、检察官考核、检察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考核、等次确定及结果运用等6章,共33条,对深化和完善检察人员考核工作提出新要求:
  一是厘清检察人员考核的概念和定位。检察人员考核是按照管理权限贯彻落实干部考核、公务员考核规定,结合司法规律和职业特点,以政治素质和工作实绩为重点,对检察人员德、能、勤、绩、廉的了解和评价。对检察人员业绩的考核评价要求建立“一月一分析、一季一会商、半年一评估、年度总考核”的实时动态考核管理机制,充分发挥考核在日常检察业务和队伍管理中的作用。
  二是完善检察人员考核指标体系。检察人员考核采取量化评分的方式,得分由业绩指标得分、共性指标得分和综合评价得分组成。考核指标突出质效导向,严禁下达不切合工作实际的数量指标,并实行动态调整。
  三是细化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的分类考核要求。按照不同考核重点和方式,对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以及领导干部实行分级分类考核。对检察官跨部门比较、从事多个条线业务、检察官办案组、担任领导职务的检察官考核等考核难题提出解决思路。对不同岗位类型的司法行政人员考核提出四种可选模式。
  四是强化考核等次结果运用。明确检察人员考核统一执行公务员考核的结果等次、比例等要求。将检察人员考核结果作为绩效奖金分配、评优奖励、职务职级晋升、检察官等级升降、退出员额的重要依据。要求建立“考核+评审”的检察官考核退出机制。
解决普遍考核难题
  记者:《指引》对各地反映的考核难题提出怎样的解决思路?
  答:在检察官考核中,反映最多的就是“小院”检察官如何考核。不同检察业务条线的办案类型差异较大,检察官岗位职责内容、考核项目、质效评价指标各不相同。因此,《指引》规定,检察官考核得分,原则上在部门内部或者职责相近的本院同类岗位之间进行排名比较,更能够体现横向比较的科学性。目前全国超过60%的基层检察院编制数在50名以下,普遍存在一个条线只有一名检察官、一名检察官从事多个条线业务等情况。考核时检察官往往部门内无人比,难以对其履职情况作出有效评价,因此有跨部门比较的需求。
  《指引》对跨部门比较检察官考核得分提出指导性意见。主要思路是让检察官开展“同业竞争”,在上级检察院对所辖基层检察院开展条线业务考评或者对各条线检察官统一考核指标的前提下,根据检察官所属部门条线在本地基层检察院中的排名情况,或者根据检察官在全市相同条线检察官中的排名情况,对检察官的个人考核原始得分进行调整换算,作为在全院范围内拉通排名确定考核等次的主要依据。
  《指引》还对“一人多岗”、检察官办案组考核、担任领导职务检察官考核等提出具体可操作的考核思路。
  记者:《指引》对检察人员考核结果运用提出更实举措,其中,关于检察官评审的内容是末位淘汰吗?
  答:为进一步压实检察官责任,《指引》提出建立“考核+评审”的退额评定机制。需要明确的是,检察人员考核没有硬性规定不称职等次的比例,也不实行末位淘汰,而是通过对排名靠后检察官的业务能力评审,让不胜任的检察官退出员额。
促进考核引领作用
  记者:最高检党组以考核为抓手,持续抓政治建设、加强科学管理,请问效果如何?下一步目标?
  答:考核工作开展一年半以来,在政治与业务深度融合、突出质效导向等考核理念、指标、规则的引领下,全国检察机关业务数据明显向好。
  法律监督办案质量不断提高。例如,刑事检察考核中,对捕后不起诉、无罪判决等案件,经质量评查确认逮捕决定、提起公诉确有错误的,予以减分。今年前三季度,在批捕和起诉人数增加的情况下,捕后不起诉、捕后判决无罪或不负刑事责任人数同比下降超过20%;撤回起诉人数同比下降超过20%;判决无罪或不负刑事责任人数同比下降6%。
  法律监督办案效率不断提升。例如,检察官业绩指标的核心理念是优化“案-件比”,督促在每一个办案环节把工作做到极致。今年前三季度,全国检察机关退回补充侦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案件同比分别下降56.9%、83.9%。
  法律监督办案效果不断优化。例如,为精准服务“六稳”“六保”,考核对民营企业负责人依法能不捕的不捕、能不诉的不诉、能不判实刑的提出适用缓刑建议,设置加减分指标。今年前三季度,全国检察机关对1681家涉嫌犯罪的非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16704名非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人员作出不起诉决定,同比分别上升3.4%、12.8%。
  业务数据的优化,反映出通过考核引领,促进了党中央决策部署的更好落实,加快了检察理念、工作作风的转变。例如,公益诉讼检察考核中,对办理“等外”案件予以更多加分鼓励。今年8月通过的个人信息保护法授权检察机关提起个人信息保护公益诉讼。全国检察机关在这一领域立案814件,保护切实加强。
  检察机关将进一步抓实考核工作,引领广大检察人员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精神上来,更好履行检察机关政治责任、法治责任、检察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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