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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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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北京12月2日讯 记者侯建斌 国家烟草专卖局今天对外公布《电子烟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明确电子烟定义和监管对象。并将加强电子烟生产管理,建立电子烟产品质量安全保证体系和电子烟产品追溯制度。从事电子烟生产、批发和零售业务的市场主体须相应取得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许可证。建立全国统一的电子烟交易管理平台,对电子烟产品、电子烟用烟碱等进行交易管理。 2021年11月10日,国务院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增加“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参照本条例卷烟的有关规定执行”。 国家烟草专卖局新闻发言人刘培峰认为,《决定》的公布施行,为进一步加强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监管,规范电子烟发展秩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依据。 刘培峰透露,国家烟草专卖局正研究制定相关配套政策:一是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电子烟国家标准,已于11月30日在国家烟草专卖局政府网站和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二是研究制定电子烟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已于12月2日对外公布;三是积极协调有关部门研究制定电子烟其他相关政策。 据介绍,从《决定》公布施行之日至电子烟管理办法、电子烟国家标准等正式出台、实施,设置一定过渡期。过渡期内,现有电子烟生产经营主体可正常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现阶段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暂不受理电子烟生产经营主体生产、零售的许可和产品登记申请,暂不受理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市场经营主体新增电子烟零售业务许可范围的申请。 刘培峰强调,为规范电子烟产业市场秩序,将电子烟产业平稳纳入法治化、规范化轨道,并与新修改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和正在研究制定的相关配套政策等要求相衔接,现阶段各类投资者暂不得投资新设电子烟生产经营企业;现有电子烟生产经营主体暂不得新建或扩大生产能力,暂不得新设电子烟零售点和上市新产品,暂停新的电子烟进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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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烟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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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12-03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综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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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北京12月2日讯 记者侯建斌 国家烟草专卖局今天对外公布《电子烟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明确电子烟定义和监管对象。并将加强电子烟生产管理,建立电子烟产品质量安全保证体系和电子烟产品追溯制度。从事电子烟生产、批发和零售业务的市场主体须相应取得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许可证。建立全国统一的电子烟交易管理平台,对电子烟产品、电子烟用烟碱等进行交易管理。 2021年11月10日,国务院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增加“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参照本条例卷烟的有关规定执行”。 国家烟草专卖局新闻发言人刘培峰认为,《决定》的公布施行,为进一步加强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监管,规范电子烟发展秩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依据。 刘培峰透露,国家烟草专卖局正研究制定相关配套政策:一是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电子烟国家标准,已于11月30日在国家烟草专卖局政府网站和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二是研究制定电子烟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已于12月2日对外公布;三是积极协调有关部门研究制定电子烟其他相关政策。 据介绍,从《决定》公布施行之日至电子烟管理办法、电子烟国家标准等正式出台、实施,设置一定过渡期。过渡期内,现有电子烟生产经营主体可正常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现阶段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暂不受理电子烟生产经营主体生产、零售的许可和产品登记申请,暂不受理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市场经营主体新增电子烟零售业务许可范围的申请。 刘培峰强调,为规范电子烟产业市场秩序,将电子烟产业平稳纳入法治化、规范化轨道,并与新修改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和正在研究制定的相关配套政策等要求相衔接,现阶段各类投资者暂不得投资新设电子烟生产经营企业;现有电子烟生产经营主体暂不得新建或扩大生产能力,暂不得新设电子烟零售点和上市新产品,暂停新的电子烟进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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