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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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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周芬棉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金融稳定“建制度、不干预、零容忍”九字方针,证监会会同沪深证券交易所,对资本市场上市公司监管法规体系30年来首次进行全面整合修订。 本次整合修订主要涉及证监会现行关于上市公司监管的部门规章以下的层级规则、沪深交易所现行关于上市公司监管的自律监管规则,整合为182件,数量压缩60%。证监会就其自身整合涉及的27件规范性文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仅涉规章以下规则 原证监会官员、国浩(上海)律师事务所资深顾问黄江东博士说,资本市场基础制度作为一整套紧密联系、内在协调、相互支撑的制度生态体系,共同构成保障资本市场正常运转和有效发挥作用的“四梁八柱”。 从制度的效力和层级上,既涉及证券法、公司法、基金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也包括各类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交易所自律规则。但此次监管规则的整合不涉及证监会规章以上层级,并且只针对上市公司监管规则制度,不涉及其他内容。 按己任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龙非的话来说,此次监管规则的整合是资本市场发展30年来的首次大整合。之所以不涉及规章,原因首先是,规章的程序要求更加严格。根据立法法的规定,部门规章已经属于广义的国家法律的范畴,因此其制定、修改、废除均需要严格按照立法法规定的程序。其次是规章的数量相对较少,规范质量也都比较高,因此整合的重点还是在规章以下的各种规范性文件和自律规则。当然法律、法规的制定及修订权,均不在证监会,证监会能整合修改的都是作为行政监管部门自身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据证监会有关负责人介绍,经过此次整合后,上市公司监管法规主要呈现3个特点:一是体系化繁为简。业务分类包含信息披露、公司治理、并购重组、监管职责4大类;在层次上,证监会层面构建基础规则、监管指引、规则适用意见3个层次,交易所层面构建自律监管规则、自律监管指引、自律监管指南3个层次,行政监管与自律监管实现有效衔接。二是内容更为规范合理。在“避免实体内容大修大改”的前提下,优化上下位规则关系,技术上合并同一事项规则、修改废止不符合实践或存在矛盾的规则,统一文字表述和格式体例。三是数量显著减少。整合后证监会规则94件,沪深交易所规则88件,更为简明、清晰、友好。 黄江东说,证监会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与交易所规则从原来的300多件,压缩60%,整合为182件,将更为简便、科学,利于运用。 27件向社会征求意见 此次整合,涉及证监会的规范性文件共27件,其中,合并相关文件后制定的规则是6件,修改17件、废止4件。证监会就此向社会征求意见。 黄江东分析说,证监会合并相关文件后制定的规则向社会征求意见的分别是:《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主要是修改部分条文,吸收散落别处的规则内容,并根据上位法的新规定调整表述;《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主要是新增部分规则内容,调整个别文字表述;《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此次整合是梳理上市对外担保相关的3份规范性文件内容,重点整合归并矛盾或重复内容;《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主要是对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等3份规范性文件修订整合,同时吸收另外两份文件中有关回购方面的政策内容;《上市公司分拆规则(试行)》,主要是整合上市公司境内外分拆规定,统一境内外监管要求,明确完善分拆条件等;《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四十四条的适用意见,主要是整合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两份法律适用意见,统一重大资产重组财务指标计算。 此次修改的17件规范性文件,其中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号——公司股份变动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等5件。 涉及上市公司董监高的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等3件。 涉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的有《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4件。 涉及其他方面的有6件,包括《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 此次废止的规范性文件是《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等。黄江东认为,这此文件被废止是因阶段性工作安排,新规包含其内容,或因时间较早,与现行规则存在矛盾等。 从五方面入手整合 据证监会有关负责人介绍,本次规则整合从5方面入手。一是合并监管事项相同但分散各处的规则,并修改过时、重复、矛盾之处,形成统一、明确的专项规则。如《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数项规范性文件合并为《上市公司股份回购管理规则》等。 二是修改现行规则中与实践不相适应、与新发布规则或上位法冲突的规定,并统一规范文字表述。如删除《〈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有关上市公司严重财务困难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7号》中“股票被暂停上市”的表述,原因是退市新规实施后不再有“暂停上市”阶段等。 三是归纳总结实践中已经普遍认同的做法,提升形成规则。如《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依据新证券法增加股东违规买入的股份在36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规定,并结合前期监管实践而形成。 四是废止前期出台的暂时性规定、阶段性安排以及与现行规则矛盾的规则。如《2008年深入推进上市公司治理专项活动有关事项公告》《关于开展加强上市公司治理专项活动有关事项的通知》等阶段性工作安排的通知文件,其具体要求已在监管实践和其他规则中予以落实。 五是对于修订不久或使用效果良好的部分规则,不修改内容,仅做编号等处理,便于市场查找使用。如《上市公司董事长谈话制度实施办法》在实践中适用情况良好,对其仅重新命名编号为《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6号——上市公司董事长谈话制度实施办法》,内容保持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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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监管法规体系迎来30年间首次大整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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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则数量压缩60%更为简明科学利于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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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12-03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治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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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周芬棉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金融稳定“建制度、不干预、零容忍”九字方针,证监会会同沪深证券交易所,对资本市场上市公司监管法规体系30年来首次进行全面整合修订。 本次整合修订主要涉及证监会现行关于上市公司监管的部门规章以下的层级规则、沪深交易所现行关于上市公司监管的自律监管规则,整合为182件,数量压缩60%。证监会就其自身整合涉及的27件规范性文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仅涉规章以下规则 原证监会官员、国浩(上海)律师事务所资深顾问黄江东博士说,资本市场基础制度作为一整套紧密联系、内在协调、相互支撑的制度生态体系,共同构成保障资本市场正常运转和有效发挥作用的“四梁八柱”。 从制度的效力和层级上,既涉及证券法、公司法、基金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也包括各类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交易所自律规则。但此次监管规则的整合不涉及证监会规章以上层级,并且只针对上市公司监管规则制度,不涉及其他内容。 按己任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龙非的话来说,此次监管规则的整合是资本市场发展30年来的首次大整合。之所以不涉及规章,原因首先是,规章的程序要求更加严格。根据立法法的规定,部门规章已经属于广义的国家法律的范畴,因此其制定、修改、废除均需要严格按照立法法规定的程序。其次是规章的数量相对较少,规范质量也都比较高,因此整合的重点还是在规章以下的各种规范性文件和自律规则。当然法律、法规的制定及修订权,均不在证监会,证监会能整合修改的都是作为行政监管部门自身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据证监会有关负责人介绍,经过此次整合后,上市公司监管法规主要呈现3个特点:一是体系化繁为简。业务分类包含信息披露、公司治理、并购重组、监管职责4大类;在层次上,证监会层面构建基础规则、监管指引、规则适用意见3个层次,交易所层面构建自律监管规则、自律监管指引、自律监管指南3个层次,行政监管与自律监管实现有效衔接。二是内容更为规范合理。在“避免实体内容大修大改”的前提下,优化上下位规则关系,技术上合并同一事项规则、修改废止不符合实践或存在矛盾的规则,统一文字表述和格式体例。三是数量显著减少。整合后证监会规则94件,沪深交易所规则88件,更为简明、清晰、友好。 黄江东说,证监会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与交易所规则从原来的300多件,压缩60%,整合为182件,将更为简便、科学,利于运用。 27件向社会征求意见 此次整合,涉及证监会的规范性文件共27件,其中,合并相关文件后制定的规则是6件,修改17件、废止4件。证监会就此向社会征求意见。 黄江东分析说,证监会合并相关文件后制定的规则向社会征求意见的分别是:《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主要是修改部分条文,吸收散落别处的规则内容,并根据上位法的新规定调整表述;《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主要是新增部分规则内容,调整个别文字表述;《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此次整合是梳理上市对外担保相关的3份规范性文件内容,重点整合归并矛盾或重复内容;《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主要是对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等3份规范性文件修订整合,同时吸收另外两份文件中有关回购方面的政策内容;《上市公司分拆规则(试行)》,主要是整合上市公司境内外分拆规定,统一境内外监管要求,明确完善分拆条件等;《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四十四条的适用意见,主要是整合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两份法律适用意见,统一重大资产重组财务指标计算。 此次修改的17件规范性文件,其中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号——公司股份变动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等5件。 涉及上市公司董监高的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等3件。 涉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的有《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4件。 涉及其他方面的有6件,包括《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 此次废止的规范性文件是《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等。黄江东认为,这此文件被废止是因阶段性工作安排,新规包含其内容,或因时间较早,与现行规则存在矛盾等。 从五方面入手整合 据证监会有关负责人介绍,本次规则整合从5方面入手。一是合并监管事项相同但分散各处的规则,并修改过时、重复、矛盾之处,形成统一、明确的专项规则。如《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数项规范性文件合并为《上市公司股份回购管理规则》等。 二是修改现行规则中与实践不相适应、与新发布规则或上位法冲突的规定,并统一规范文字表述。如删除《〈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有关上市公司严重财务困难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7号》中“股票被暂停上市”的表述,原因是退市新规实施后不再有“暂停上市”阶段等。 三是归纳总结实践中已经普遍认同的做法,提升形成规则。如《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依据新证券法增加股东违规买入的股份在36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规定,并结合前期监管实践而形成。 四是废止前期出台的暂时性规定、阶段性安排以及与现行规则矛盾的规则。如《2008年深入推进上市公司治理专项活动有关事项公告》《关于开展加强上市公司治理专项活动有关事项的通知》等阶段性工作安排的通知文件,其具体要求已在监管实践和其他规则中予以落实。 五是对于修订不久或使用效果良好的部分规则,不修改内容,仅做编号等处理,便于市场查找使用。如《上市公司董事长谈话制度实施办法》在实践中适用情况良好,对其仅重新命名编号为《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6号——上市公司董事长谈话制度实施办法》,内容保持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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