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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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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郑佳宁在《东方法学》2021年第5期上发表题为《数据信息财产法律属性探究》的文章中指出: 作为现代信息技术快速发展的产物,数据信息具有重大的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理应建立完备的数据信息交易机制,为此,需要首先在财产法领域明确归属、扫清障碍。数据内容说较为合理地契合了民事财产法领域的规范目的,应当予以采纳。以此为基础,必须进一步引入数据信息的概念,作为财产设置的客体。基于先占理论、劳动报酬理论、功利主义理论,数据信息的财产属性得以证立,从根源上解决数据信息交易的合理性危机。现有民事财产法的规范体系难以适应数据信息规制的需要,应将数据信息作为一类全新的财产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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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佳宁谈数据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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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重大的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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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12-01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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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郑佳宁在《东方法学》2021年第5期上发表题为《数据信息财产法律属性探究》的文章中指出: 作为现代信息技术快速发展的产物,数据信息具有重大的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理应建立完备的数据信息交易机制,为此,需要首先在财产法领域明确归属、扫清障碍。数据内容说较为合理地契合了民事财产法领域的规范目的,应当予以采纳。以此为基础,必须进一步引入数据信息的概念,作为财产设置的客体。基于先占理论、劳动报酬理论、功利主义理论,数据信息的财产属性得以证立,从根源上解决数据信息交易的合理性危机。现有民事财产法的规范体系难以适应数据信息规制的需要,应将数据信息作为一类全新的财产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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