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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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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胡建淼
从理论布局上看,新中国经历了从“法制——法治——全面法治”三个阶段,实现了从“法制”到“法治”、“法治”到“全面法治”的两大飞跃。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我们还来不及搞法制。那时,中国百废待兴,还没有全部解放,国民党残余部队还在,土匪盛行,帝国主义对我们实行全面封锁……我们还来不及喘口气,第二年,1950年又被迫与美国人在朝鲜打了一仗。抗美援朝,保家卫国,一切为了前线,当时我们又没有时间搞法制。1953年7月,双方签订《朝鲜停战协定》,抗美援朝胜利结束。到1954年我们有时间搞法制了,所以制定了第一部宪法,叫做“五四宪法”。“五四宪法”的制定,标志着中国步入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轨道,迎来第一个法制建设高潮。 按理说,接着我们可以“五四宪法”为基础,全面铺开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但是好景不长,52年至53年就“三反”“五反”“打老虎”了,54年“一化三改造”运动,55年“农业合作化”运动,56年肃反运动,57年整风和反右,58年全民大炼钢铁,“超英赶美”,同时有人民公社运动和除四害(老鼠、苍蝇、蚊子、麻雀)为中心的“爱国卫生”运动,“放卫星”运动,59年反右,60年“整内整社”运动,64年“四清”运动,65年农业学大寨,66年至76年“文化大革命”……这些“运动”,有的是必要的,不少是荒唐的。这时,中国的民主进入低谷,法制几乎消失殆尽。 1978年以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为标志,中国拨乱反正,实行改革开放,明确提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确立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基本方针,努力开创民主法制建设的新局面,中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得到恢复和发展。 党的十五大和十六大都提出“到2010年形成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任务。2011年3月,吴邦国同志在人民大会堂宣布,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中国各方面都做到了“有法可依”。这标志着中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阶段的主要任务已经完成。 与此同时,1997年我们实现了从“法制”到“法治”的转型。1997年党的十五大把“依法治国”确定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把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确立为治国理政的建设目标,实现了从“法制”向“法治”的历史性转变,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进入到一个新阶段。 实现从“法制”到“法治”的飞跃,标志着我们党的法治理论和法治实践进入到一个新阶段和新高度。它使我国的法治建设从单纯的制度建设扩展到状态建设,使我们对法的功能认识从单纯的“专政工具”扩展到以“公平正义”治理国家和社会之“重器”,同时也为尔后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实现从“法律体系”向“法治体系”的转变提供了理论基础和法治建设的实践基础。 如果说1997年党的十五大标志着我们实现了从“法制”到“法治”转变,那么十五大之后,我们党关于“法治”的理论和实践就开始走向“全面法治”。 2012年,党的十八大围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首次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战略举措,首次确立“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新16字方针。 201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党中央提出了“法治中国”建设的新目标。并围绕这一目标,确立“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新路径。 2014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确立“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布局,确立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总目标。它所设计的五大法治体系和六大具体任务,使推进依法治国突出了“全面性”,标志着我们党关于“全面法治”理论的成熟,标志着我国开启了“全面依法治国”的新征程。 2015年,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首次对“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这“四个全面”作了整体定位,将“全面依法治国”纳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总体框架之内,从而实现了从“法治”到“全面法治”的第二次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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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法治”·“全面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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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法治史上的三个阶段两大飞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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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12-01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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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胡建淼
从理论布局上看,新中国经历了从“法制——法治——全面法治”三个阶段,实现了从“法制”到“法治”、“法治”到“全面法治”的两大飞跃。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我们还来不及搞法制。那时,中国百废待兴,还没有全部解放,国民党残余部队还在,土匪盛行,帝国主义对我们实行全面封锁……我们还来不及喘口气,第二年,1950年又被迫与美国人在朝鲜打了一仗。抗美援朝,保家卫国,一切为了前线,当时我们又没有时间搞法制。1953年7月,双方签订《朝鲜停战协定》,抗美援朝胜利结束。到1954年我们有时间搞法制了,所以制定了第一部宪法,叫做“五四宪法”。“五四宪法”的制定,标志着中国步入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轨道,迎来第一个法制建设高潮。 按理说,接着我们可以“五四宪法”为基础,全面铺开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但是好景不长,52年至53年就“三反”“五反”“打老虎”了,54年“一化三改造”运动,55年“农业合作化”运动,56年肃反运动,57年整风和反右,58年全民大炼钢铁,“超英赶美”,同时有人民公社运动和除四害(老鼠、苍蝇、蚊子、麻雀)为中心的“爱国卫生”运动,“放卫星”运动,59年反右,60年“整内整社”运动,64年“四清”运动,65年农业学大寨,66年至76年“文化大革命”……这些“运动”,有的是必要的,不少是荒唐的。这时,中国的民主进入低谷,法制几乎消失殆尽。 1978年以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为标志,中国拨乱反正,实行改革开放,明确提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确立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基本方针,努力开创民主法制建设的新局面,中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得到恢复和发展。 党的十五大和十六大都提出“到2010年形成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任务。2011年3月,吴邦国同志在人民大会堂宣布,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中国各方面都做到了“有法可依”。这标志着中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阶段的主要任务已经完成。 与此同时,1997年我们实现了从“法制”到“法治”的转型。1997年党的十五大把“依法治国”确定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把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确立为治国理政的建设目标,实现了从“法制”向“法治”的历史性转变,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进入到一个新阶段。 实现从“法制”到“法治”的飞跃,标志着我们党的法治理论和法治实践进入到一个新阶段和新高度。它使我国的法治建设从单纯的制度建设扩展到状态建设,使我们对法的功能认识从单纯的“专政工具”扩展到以“公平正义”治理国家和社会之“重器”,同时也为尔后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实现从“法律体系”向“法治体系”的转变提供了理论基础和法治建设的实践基础。 如果说1997年党的十五大标志着我们实现了从“法制”到“法治”转变,那么十五大之后,我们党关于“法治”的理论和实践就开始走向“全面法治”。 2012年,党的十八大围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首次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战略举措,首次确立“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新16字方针。 201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党中央提出了“法治中国”建设的新目标。并围绕这一目标,确立“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新路径。 2014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确立“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布局,确立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总目标。它所设计的五大法治体系和六大具体任务,使推进依法治国突出了“全面性”,标志着我们党关于“全面法治”理论的成熟,标志着我国开启了“全面依法治国”的新征程。 2015年,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首次对“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这“四个全面”作了整体定位,将“全面依法治国”纳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总体框架之内,从而实现了从“法治”到“全面法治”的第二次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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