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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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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殷啸虎
纠察在京刑狱司是北宋为加强对京城司法机关的监督而专门设立的。北宋时京城的案件一般是由开封府审理的,但涉及京城官员及一些特殊人群的案件,则是由大理寺和御史台负责审理。开封作为京城,是皇亲国戚、达官贵人聚集之处,各种关系错综复杂,事情极为繁琐。案件的审理往往会受到各方面的影响,为了保证案件审理的公正,宋真宗大中祥符二年(1009年)专门设立了纠察在京刑狱司这一机构。 纠察在京刑狱司设立的起因,缘于一个普通的案件。进士廖符被控犯罪,开封府的官吏在大热天将他“械系庭中,曝裂其背”,但最终未能查明有犯罪事实。宋真宗得知后,认为“炎暑之月,罪未见情,横罹虐罸,良可嗟恻”。于是下令设置纠察在京刑狱司,“应御史台、开封府及在京凡有刑禁处,徒以上罪,即时具收禁移报,内未尽理及淹延者,取款词驳奏。若旷于举职,致有枉滥,因事彰露,则重罚之”。即凡是京城开封府及相关部门(如三司、御史台等)徒刑以上的案件,都要将案件材料报送纠察在京刑狱司,如果发现违反程序、滥用职权或判决有问题的,都可以及时上报,必要时可以直接向君主汇报,并享有“即赴内殿起居,仍免常朝”的特权。 纠察在京刑狱司是一个监督机构,而非审判机构,因此,按照规定,它只能根据开封府、御史台等相关机关提交的案件审理材料(供报)或者罪犯的“陈状”进行审查,一般不直接审讯犯人。但如果是那些特别交办的“定夺公事”,有可能需要直接审讯犯人。为此,宋真宗天禧三年(1019年),时任纠察在京刑狱使的吕夷简认为,“本司累奉诏旨,勘鞫定夺公事,或止将公案详阅,亦无妨碍。若勘鞫公事,即动须追逮罪人,辩证词理,显是兼置刑狱,不便”。为此下令纠察在京刑狱司“自今免鞫劾公事”,将其职权基本限定于京城案件的审判监督范围内。 纠察在京刑狱司设立后,受理的第一个重大案件,就是著名的“卢氏案”,这个案件在《北宋开封知府是如何办案的》一文(见《法治日报》2021年3月31日10版)中作过介绍。卢氏与亡夫的侄子张质之间围绕是否解除收养关系打起了官司,双方都动用了各种关系,不仅牵涉到了开封府的官吏,而且时任开封府知府慎从吉的两个儿子都牵扯进去,他们各自收受了贿赂,但慎从吉对此并不知情,只是觉得案件难办,请求移送御史台处理,企图以此摆脱干系。但时任纠察在京刑狱使的王曾发现了问题,直接“诣便殿以闻”,向宋真宗作了汇报,由宋真宗委派官员组成特别法庭审理此案,“逮捕者百余人”。最终大批官吏受到追究,慎从吉被罢免,其余官吏“决罚有差”“情重者配隶外州”。 纠察在京刑狱司作为京城司法监督机关,享有广泛的监督权(纠察权),只要是在京城的机关涉及案件审判的,都有权监督,包括御史台。北宋的御史台不仅具有监察权,而且具有审判权,因此设立纠察在京刑狱司时,将御史台审判的案件也纳入了“纠察”的范围。但御史台审判的案件主要是官员犯罪以及一些重大案件,实际上是将审判权和监督权融为一体;如果由纠察在京刑狱司对御史台的案件也行使“纠察权”,从关系上说也不顺。因此,御史台提出了这一问题,“言其非体”。于是“诏御史台狱自今勿复关纠察司”。 当然,遇到一些“顶真”的纠察在京刑狱使,则会极力维护自身的“纠察权”。范仲淹任开封府知府,在审判案件适用法律问题上,就多次遭到时任纠察在京刑狱使胥偃的纠察,特别是在审理阿朱一案时,由于适用法律不当,胥偃直接要求将案件移送大理寺复审。结果宋仁宗“诏(范)仲淹自今似此情轻者,毋得改断,并奏裁”。这个胥偃就是欧阳修的老丈人,因为“爱欧阳修有文名,置门下,妻以女”。而欧阳修同范仲淹的关系又非常好,结果因此同老丈人产生了隔阂。 纠察在京刑狱司维护自身“纠察”权威最典型的案件,就是宋仁宗嘉祐四年(1059年)御营士卒酗酒闹事案。禁军士卒桑达等数十人酗酒之后斗殴闹事,还出言不逊,“指斥乘舆”,但禁军主管部门对此竟然“不之觉”。事情闹到了皇帝那里,宋仁宗命主管皇宫警卫的皇城使将桑达等人逮捕,交开封府审讯。 根据《宋刑统》规定,指斥乘舆属于“十恶”中的“大不恭”(即大不敬):“诸指斥乘舆,情理切害者,斩。”因此,开封府将他们判处斩刑后,未履行复核程序,也未将案卷移送纠察在京刑狱司,便直接处斩了。时任纠察在京刑狱使的刘敞发文向开封府质问,但开封府回复说:“近例,凡圣旨、中书门下、枢密院所鞫狱,皆不虑问。”刘敞认为如此不合法,要求一律按法定程序进行复核,枢密院回文明确拒绝。但刘敞不同意,“争之曰”:“先帝仁圣钦恤,以京师刑狱最繁,故建纠察一司,澄审真伪。自尔以来,每有大辟,倍加精审。”“今乃曲忤圣旨,中书门下、枢密院所鞫公事,不复审察,未见所以尊朝廷,审刑罚,而适足启府县弛慢,狱吏侵侮,罪人衔寃不得告诉之弊。又朝廷旧法,不许用例破条,今顾于刑狱极谨、人命至重之际,而废条用例,此臣所不喻也。”宋仁宗认为刘敞说得有理,“乃以敞章下开封府,著为令”。 宋神宗元丰年间官制改革,将纠察在京刑狱司的职能归并到刑部,后又将其隶属于御史台。虽然其职能事实上被御史台所取代而逐步淡化,但在北宋时期,纠察在京刑狱司作为京城司法审判的专门监督机关,在维护司法权威、防范冤假错案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当然,这也同像刘敞这样的敢于据法力争的官员的努力是分不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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纠察在京刑狱司如何行使“纠察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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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12-01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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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殷啸虎
纠察在京刑狱司是北宋为加强对京城司法机关的监督而专门设立的。北宋时京城的案件一般是由开封府审理的,但涉及京城官员及一些特殊人群的案件,则是由大理寺和御史台负责审理。开封作为京城,是皇亲国戚、达官贵人聚集之处,各种关系错综复杂,事情极为繁琐。案件的审理往往会受到各方面的影响,为了保证案件审理的公正,宋真宗大中祥符二年(1009年)专门设立了纠察在京刑狱司这一机构。 纠察在京刑狱司设立的起因,缘于一个普通的案件。进士廖符被控犯罪,开封府的官吏在大热天将他“械系庭中,曝裂其背”,但最终未能查明有犯罪事实。宋真宗得知后,认为“炎暑之月,罪未见情,横罹虐罸,良可嗟恻”。于是下令设置纠察在京刑狱司,“应御史台、开封府及在京凡有刑禁处,徒以上罪,即时具收禁移报,内未尽理及淹延者,取款词驳奏。若旷于举职,致有枉滥,因事彰露,则重罚之”。即凡是京城开封府及相关部门(如三司、御史台等)徒刑以上的案件,都要将案件材料报送纠察在京刑狱司,如果发现违反程序、滥用职权或判决有问题的,都可以及时上报,必要时可以直接向君主汇报,并享有“即赴内殿起居,仍免常朝”的特权。 纠察在京刑狱司是一个监督机构,而非审判机构,因此,按照规定,它只能根据开封府、御史台等相关机关提交的案件审理材料(供报)或者罪犯的“陈状”进行审查,一般不直接审讯犯人。但如果是那些特别交办的“定夺公事”,有可能需要直接审讯犯人。为此,宋真宗天禧三年(1019年),时任纠察在京刑狱使的吕夷简认为,“本司累奉诏旨,勘鞫定夺公事,或止将公案详阅,亦无妨碍。若勘鞫公事,即动须追逮罪人,辩证词理,显是兼置刑狱,不便”。为此下令纠察在京刑狱司“自今免鞫劾公事”,将其职权基本限定于京城案件的审判监督范围内。 纠察在京刑狱司设立后,受理的第一个重大案件,就是著名的“卢氏案”,这个案件在《北宋开封知府是如何办案的》一文(见《法治日报》2021年3月31日10版)中作过介绍。卢氏与亡夫的侄子张质之间围绕是否解除收养关系打起了官司,双方都动用了各种关系,不仅牵涉到了开封府的官吏,而且时任开封府知府慎从吉的两个儿子都牵扯进去,他们各自收受了贿赂,但慎从吉对此并不知情,只是觉得案件难办,请求移送御史台处理,企图以此摆脱干系。但时任纠察在京刑狱使的王曾发现了问题,直接“诣便殿以闻”,向宋真宗作了汇报,由宋真宗委派官员组成特别法庭审理此案,“逮捕者百余人”。最终大批官吏受到追究,慎从吉被罢免,其余官吏“决罚有差”“情重者配隶外州”。 纠察在京刑狱司作为京城司法监督机关,享有广泛的监督权(纠察权),只要是在京城的机关涉及案件审判的,都有权监督,包括御史台。北宋的御史台不仅具有监察权,而且具有审判权,因此设立纠察在京刑狱司时,将御史台审判的案件也纳入了“纠察”的范围。但御史台审判的案件主要是官员犯罪以及一些重大案件,实际上是将审判权和监督权融为一体;如果由纠察在京刑狱司对御史台的案件也行使“纠察权”,从关系上说也不顺。因此,御史台提出了这一问题,“言其非体”。于是“诏御史台狱自今勿复关纠察司”。 当然,遇到一些“顶真”的纠察在京刑狱使,则会极力维护自身的“纠察权”。范仲淹任开封府知府,在审判案件适用法律问题上,就多次遭到时任纠察在京刑狱使胥偃的纠察,特别是在审理阿朱一案时,由于适用法律不当,胥偃直接要求将案件移送大理寺复审。结果宋仁宗“诏(范)仲淹自今似此情轻者,毋得改断,并奏裁”。这个胥偃就是欧阳修的老丈人,因为“爱欧阳修有文名,置门下,妻以女”。而欧阳修同范仲淹的关系又非常好,结果因此同老丈人产生了隔阂。 纠察在京刑狱司维护自身“纠察”权威最典型的案件,就是宋仁宗嘉祐四年(1059年)御营士卒酗酒闹事案。禁军士卒桑达等数十人酗酒之后斗殴闹事,还出言不逊,“指斥乘舆”,但禁军主管部门对此竟然“不之觉”。事情闹到了皇帝那里,宋仁宗命主管皇宫警卫的皇城使将桑达等人逮捕,交开封府审讯。 根据《宋刑统》规定,指斥乘舆属于“十恶”中的“大不恭”(即大不敬):“诸指斥乘舆,情理切害者,斩。”因此,开封府将他们判处斩刑后,未履行复核程序,也未将案卷移送纠察在京刑狱司,便直接处斩了。时任纠察在京刑狱使的刘敞发文向开封府质问,但开封府回复说:“近例,凡圣旨、中书门下、枢密院所鞫狱,皆不虑问。”刘敞认为如此不合法,要求一律按法定程序进行复核,枢密院回文明确拒绝。但刘敞不同意,“争之曰”:“先帝仁圣钦恤,以京师刑狱最繁,故建纠察一司,澄审真伪。自尔以来,每有大辟,倍加精审。”“今乃曲忤圣旨,中书门下、枢密院所鞫公事,不复审察,未见所以尊朝廷,审刑罚,而适足启府县弛慢,狱吏侵侮,罪人衔寃不得告诉之弊。又朝廷旧法,不许用例破条,今顾于刑狱极谨、人命至重之际,而废条用例,此臣所不喻也。”宋仁宗认为刘敞说得有理,“乃以敞章下开封府,著为令”。 宋神宗元丰年间官制改革,将纠察在京刑狱司的职能归并到刑部,后又将其隶属于御史台。虽然其职能事实上被御史台所取代而逐步淡化,但在北宋时期,纠察在京刑狱司作为京城司法审判的专门监督机关,在维护司法权威、防范冤假错案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当然,这也同像刘敞这样的敢于据法力争的官员的努力是分不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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