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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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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吴汉东:应当站在国家安全以及高质量发展的高度看待当前企业及产业所面临的问题。 ● 刘春田:FRAND(公平、合理、无歧视)原则并非是一个特殊问题,它是一个贸易规则与市场原则,在市场失灵时应该进行矫正。 ● 马一德:国内企业可以联合上下游厂商以及行业协会,共同向反垄断部门进行举报。 ● 崔国斌:在对方事先参与了标准的制定,事后又不遵守承诺的情况下,可以推定其欲借助垄断地位进行不合理定价,从而诉诸反垄断法予以救济。 ● 李 扬:在反垄断法的框架下考虑此问题,能够实现双方之间利益的平衡。 ● 易继明:在企业赢得上升期的同时,我国行业组织、行政部门和司法机关应当有所作为,为我国企业及产业未来发展提供坚强的后盾和法律保障。 □ 本报记者 蒋安杰 □ 本报通讯员 陈柏维
日前,由北京大学国际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主办的“5G时代标准必要专利政策”专家研讨会在京举行。北京大学教授易继明、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刘春田、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吴汉东、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员李明德、中国科学院大学教授马一德、清华大学教授崔国斌、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李扬、中国科学院副研究员刘影、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研究员毕春丽等与会专家共同探讨了5G时代的标准必要专利问题,并达成共识。北京大学国际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主任易继明主持。 与会代表围绕5G标准必要专利所进行的一些全球诉讼案例,就维权企业对实体企业创新和发展所造成的困扰以及对制造业及企业“走出去”所带来的困境进行了深入分析。 毕春丽介绍了5G时代产业发展状况、标准必要专利特点、我国当前所面临的风险、国际规则发展及规制趋势等。毕春丽表示,随着5G商用的深入发展以及在未来对于中国GDP增长存在可观的推动作用,解决5G标准必要专利费率问题愈发重要。与4G时代的标准必要专利相比,5G时代的标准必要专利更趋向于国际化,也受到了更多的外来约束。尽管5G时代我国标准必要专利占比增加,但禁令、高额许可费率及专利分包等风险问题,并不利于我国制造业及其海外业务拓展,毕春丽建议,我国应当制定合理的行业累计费率,给予专利贡献方以合理回报,同时也要注重多方利益之间的相互平衡。 管辖、临时措施和费率成为标准必要专利政策的焦点问题 企业强则国家强,产业兴则国家兴。吴汉东认为,应当站在国家安全以及高质量发展的高度看待当前企业及产业所面临的问题;他呼吁业界应当在遵循专利信息披露及FRAND(公平、合理、无歧视)许可原则的基础之上达成共识。他建议,在立法方面,学术界应该对专利法第四次修改原建议稿中的有条件默示许可以及协商式许可使用费继续进行深入研究,以助力专利法下一步的修改和完善;在执法方面,行政管理机关除了行政执法以外,还需考虑对许可费率的计算问题予以研究,并制定相应的规则;在司法方面,我国应坚决维护司法管辖权,并在进行司法裁判时秉持公正司法的原则,对中外权利人的利益给予平等保护。 马一德针对目前产业及企业面临的标准必要专利问题提出看法。针对诺基亚最近在全球范围内对OPPO公司发起“诉讼战”的行为,他认为,由于诺基亚现已经不再生产手机,与手机企业之间不再存在产品交叉关系,带有NPE(非专利实施主体)性质;而是作为标准必要专利的持有者,先下手为强,提起诉讼以谋求垄断价格。马一德建议,国内企业可以联合上下游厂商以及行业协会,共同向反垄断部门进行举报。 刘影详细回顾了2000年以来的SEP(标准必要专利)相关司法案件,并对标准化组织及相关政府部门出台的政策进行分析。她认为,许可条件如何确定、许可过程是否符合FRAND承诺以及国际裁判管辖等,构成了标准必要专利许可的主要问题;而其中,尤以FRAND许可费率的计算最为关键。她强调,由于进行费率计算的参数设定非常多,可能对任一参数进行调整后得出的结果将大相径庭,因此许可费率的计算并不存在万能公式。对于该如何进行费率计算的问题,她建议应该摆脱思维惯性,从商业角度理解FRAND许可费率,在整体上回归市场,运用市场方式得到最终答案。 崔国斌表示,面对权利人要求许可费过高的情况,法院不能一再依赖于专家证词进行判断,而是应当努力探索出许可费的合理计算方法,并期待法院能够明确许可费率救济的法律适用依据,建立起自身的合法性和说理基础。他认为,在对方事先参与了标准的制定,事后又不遵守承诺的情况下,可以推定其欲借助垄断地位进行不合理定价,从而诉诸反垄断法予以救济。 在救济途径的选择上,李扬再次提到了反垄断法的突出作用。他认为,在反垄断法的框架下考虑此问题,能够实现双方之间利益的平衡。在计算费率时,为了避免某一法院裁定的费率出现极高或极低的现象,法院可以管辖和裁定全球费率,但具体费率应该结合技术贡献率并在反垄断法框架下进行考量,确定一个区间或固定费率作为合理费率,尔后再来比较双方的过错。 对于第四次专利法修改未能对标准必要专利问题予以具体回应的问题,李明德对此表示遗憾,指出随着通信领域技术的发展,此问题应当受到进一步的重视。他说,“FRAND并非是一个法律术语,而是一种契约。”他特别强调,FRAND既不是司法概念,也不是法律概念,不能离开合同、企业以及市场去谈这个问题,因此在费率确定方面应回归市场,回到当事人之间达成的协议内容及其进行合理解释。李明德赞同在反垄断法的框架内解决这一问题,认为通过反垄断调查的压力,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 刘春田则从宏观层面对此问题发表了见解。他认为,从目的正义性角度来看,标准必要专利虽起源于技术,但由技术带来的生产力以及财富分配与交易问题最终需涉及目的上的公平正义。因此,从宏观角度来看,还是要坚持国家法律,遵循市场原则和契约精神。从手段正义性的角度来看,他指出,即便一种规则在目的上是正确的,但在手段上也不能超出应有的最低限度。FRAND(公平、合理、无歧视)原则并非是一个特殊问题,它是一个贸易规则与市场原则,在市场失灵时应该进行矫正。 易继明结合产业现状和专家意见,分析了当前5G时代海外“专利劫持”现象,从多维度、多层次对标准必要专利问题进行了分析。他指出,我们之所以对5G时代标准必要专利如此关切,一方面是因为一些标准必要专利权人存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违反FRAND承诺、获取垄断利益等行为;另一方面,标准必要专利权人必然会将其在手机行业确立的规则延伸至自动驾驶、物联网等领域,不仅会压缩我国企业的利润空间、生存空间及海外拓展空间,也将在很大程度上制约我国人工智能产业的快速发展。 对于禁诉令、反禁诉令、甚至反反禁诉令可能造成的“诉讼僵局”问题,易继明认为,从法律关系来看,将专利权纳入技术标准之时,权利人与潜在的实施人之间就建立了事实上的契约关系;除非实施者不承认权利人专利权的存在或者恶意磋商并拒绝支付合理许可费,否则我们就不能简单地通过认定侵权,从而颁发禁令阻止实施者实施。这就是说,如果双方还在善意谈判、商讨合理许可费率之际,就应当在合同法框架下解决问题,法院应该审慎地使用禁令措施,因为权利人不存在不授权的问题,分歧仅仅是费率而已。 易继明呼吁,在企业赢得上升期的同时,我国行业组织、行政部门和司法机关应当有所作为,为我国企业及产业未来发展提供坚强的后盾和法律保障;同时,他也鼓励我国企业积极应对“专利战”,参与全球博弈,赢得未来规则中的话语权。 凝聚共识,积极参与5G时代SEP规则的制定 与会专家学者对进入5G时代的行业乱局、司法僵局及产业发展等问题表示了关切与忧虑,对构建一个权利授权许可与实施的良性生态表达了希冀。与会专家学者通过重点发言和具体分析,达成了以下基本共识: 第一,对全球适用的通信领域标准必要专利问题及其有关司法活动,应当去国家化、去政治化。 第二,中国通信技术及通信领域企业的发展为全球通信技术及其产业发展作出了重大贡献,也带来了新的机遇。中国司法机关对相关产业发展、标准技术、专利权及其费率存在深度理解的现实场景,能够对相关问题进行客观判断和裁决。中国反垄断部门有能力判断企业是否利用相关标准必要专利获得了垄断地位,并滥用了这种垄断地位所形成的市场优势获取或者试图获取垄断利润。 第三,FRAND原则过去是、现在仍然是标准必要专利许可中的一项基本原则,司法机关、反垄断部门应该积极介入,保障权利人和实施人回归市场进行理性谈判。中国既是一个技术研发成长中的国家,更是一个制造大国,对于公平、合理、无歧视原则具有更加强烈的期待和遵循。 第四,国家知识产权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等应该在专利权是否为标准技术所“必要”、标准必要专利授权许可指南、专利许可费计算标准等方面,提供相应的指导,引导行业健康发展。 第五,5G时代既是过去3G、4G的延续,也是产业格局重新塑造的一个过程,中国相关企业、行业协会及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应该积极应对,在新的产业格局形成中为我国企业营造一个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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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G时代的标准必要专利政策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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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12-01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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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吴汉东:应当站在国家安全以及高质量发展的高度看待当前企业及产业所面临的问题。 ● 刘春田:FRAND(公平、合理、无歧视)原则并非是一个特殊问题,它是一个贸易规则与市场原则,在市场失灵时应该进行矫正。 ● 马一德:国内企业可以联合上下游厂商以及行业协会,共同向反垄断部门进行举报。 ● 崔国斌:在对方事先参与了标准的制定,事后又不遵守承诺的情况下,可以推定其欲借助垄断地位进行不合理定价,从而诉诸反垄断法予以救济。 ● 李 扬:在反垄断法的框架下考虑此问题,能够实现双方之间利益的平衡。 ● 易继明:在企业赢得上升期的同时,我国行业组织、行政部门和司法机关应当有所作为,为我国企业及产业未来发展提供坚强的后盾和法律保障。 □ 本报记者 蒋安杰 □ 本报通讯员 陈柏维
日前,由北京大学国际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主办的“5G时代标准必要专利政策”专家研讨会在京举行。北京大学教授易继明、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刘春田、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吴汉东、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员李明德、中国科学院大学教授马一德、清华大学教授崔国斌、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李扬、中国科学院副研究员刘影、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研究员毕春丽等与会专家共同探讨了5G时代的标准必要专利问题,并达成共识。北京大学国际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主任易继明主持。 与会代表围绕5G标准必要专利所进行的一些全球诉讼案例,就维权企业对实体企业创新和发展所造成的困扰以及对制造业及企业“走出去”所带来的困境进行了深入分析。 毕春丽介绍了5G时代产业发展状况、标准必要专利特点、我国当前所面临的风险、国际规则发展及规制趋势等。毕春丽表示,随着5G商用的深入发展以及在未来对于中国GDP增长存在可观的推动作用,解决5G标准必要专利费率问题愈发重要。与4G时代的标准必要专利相比,5G时代的标准必要专利更趋向于国际化,也受到了更多的外来约束。尽管5G时代我国标准必要专利占比增加,但禁令、高额许可费率及专利分包等风险问题,并不利于我国制造业及其海外业务拓展,毕春丽建议,我国应当制定合理的行业累计费率,给予专利贡献方以合理回报,同时也要注重多方利益之间的相互平衡。 管辖、临时措施和费率成为标准必要专利政策的焦点问题 企业强则国家强,产业兴则国家兴。吴汉东认为,应当站在国家安全以及高质量发展的高度看待当前企业及产业所面临的问题;他呼吁业界应当在遵循专利信息披露及FRAND(公平、合理、无歧视)许可原则的基础之上达成共识。他建议,在立法方面,学术界应该对专利法第四次修改原建议稿中的有条件默示许可以及协商式许可使用费继续进行深入研究,以助力专利法下一步的修改和完善;在执法方面,行政管理机关除了行政执法以外,还需考虑对许可费率的计算问题予以研究,并制定相应的规则;在司法方面,我国应坚决维护司法管辖权,并在进行司法裁判时秉持公正司法的原则,对中外权利人的利益给予平等保护。 马一德针对目前产业及企业面临的标准必要专利问题提出看法。针对诺基亚最近在全球范围内对OPPO公司发起“诉讼战”的行为,他认为,由于诺基亚现已经不再生产手机,与手机企业之间不再存在产品交叉关系,带有NPE(非专利实施主体)性质;而是作为标准必要专利的持有者,先下手为强,提起诉讼以谋求垄断价格。马一德建议,国内企业可以联合上下游厂商以及行业协会,共同向反垄断部门进行举报。 刘影详细回顾了2000年以来的SEP(标准必要专利)相关司法案件,并对标准化组织及相关政府部门出台的政策进行分析。她认为,许可条件如何确定、许可过程是否符合FRAND承诺以及国际裁判管辖等,构成了标准必要专利许可的主要问题;而其中,尤以FRAND许可费率的计算最为关键。她强调,由于进行费率计算的参数设定非常多,可能对任一参数进行调整后得出的结果将大相径庭,因此许可费率的计算并不存在万能公式。对于该如何进行费率计算的问题,她建议应该摆脱思维惯性,从商业角度理解FRAND许可费率,在整体上回归市场,运用市场方式得到最终答案。 崔国斌表示,面对权利人要求许可费过高的情况,法院不能一再依赖于专家证词进行判断,而是应当努力探索出许可费的合理计算方法,并期待法院能够明确许可费率救济的法律适用依据,建立起自身的合法性和说理基础。他认为,在对方事先参与了标准的制定,事后又不遵守承诺的情况下,可以推定其欲借助垄断地位进行不合理定价,从而诉诸反垄断法予以救济。 在救济途径的选择上,李扬再次提到了反垄断法的突出作用。他认为,在反垄断法的框架下考虑此问题,能够实现双方之间利益的平衡。在计算费率时,为了避免某一法院裁定的费率出现极高或极低的现象,法院可以管辖和裁定全球费率,但具体费率应该结合技术贡献率并在反垄断法框架下进行考量,确定一个区间或固定费率作为合理费率,尔后再来比较双方的过错。 对于第四次专利法修改未能对标准必要专利问题予以具体回应的问题,李明德对此表示遗憾,指出随着通信领域技术的发展,此问题应当受到进一步的重视。他说,“FRAND并非是一个法律术语,而是一种契约。”他特别强调,FRAND既不是司法概念,也不是法律概念,不能离开合同、企业以及市场去谈这个问题,因此在费率确定方面应回归市场,回到当事人之间达成的协议内容及其进行合理解释。李明德赞同在反垄断法的框架内解决这一问题,认为通过反垄断调查的压力,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 刘春田则从宏观层面对此问题发表了见解。他认为,从目的正义性角度来看,标准必要专利虽起源于技术,但由技术带来的生产力以及财富分配与交易问题最终需涉及目的上的公平正义。因此,从宏观角度来看,还是要坚持国家法律,遵循市场原则和契约精神。从手段正义性的角度来看,他指出,即便一种规则在目的上是正确的,但在手段上也不能超出应有的最低限度。FRAND(公平、合理、无歧视)原则并非是一个特殊问题,它是一个贸易规则与市场原则,在市场失灵时应该进行矫正。 易继明结合产业现状和专家意见,分析了当前5G时代海外“专利劫持”现象,从多维度、多层次对标准必要专利问题进行了分析。他指出,我们之所以对5G时代标准必要专利如此关切,一方面是因为一些标准必要专利权人存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违反FRAND承诺、获取垄断利益等行为;另一方面,标准必要专利权人必然会将其在手机行业确立的规则延伸至自动驾驶、物联网等领域,不仅会压缩我国企业的利润空间、生存空间及海外拓展空间,也将在很大程度上制约我国人工智能产业的快速发展。 对于禁诉令、反禁诉令、甚至反反禁诉令可能造成的“诉讼僵局”问题,易继明认为,从法律关系来看,将专利权纳入技术标准之时,权利人与潜在的实施人之间就建立了事实上的契约关系;除非实施者不承认权利人专利权的存在或者恶意磋商并拒绝支付合理许可费,否则我们就不能简单地通过认定侵权,从而颁发禁令阻止实施者实施。这就是说,如果双方还在善意谈判、商讨合理许可费率之际,就应当在合同法框架下解决问题,法院应该审慎地使用禁令措施,因为权利人不存在不授权的问题,分歧仅仅是费率而已。 易继明呼吁,在企业赢得上升期的同时,我国行业组织、行政部门和司法机关应当有所作为,为我国企业及产业未来发展提供坚强的后盾和法律保障;同时,他也鼓励我国企业积极应对“专利战”,参与全球博弈,赢得未来规则中的话语权。 凝聚共识,积极参与5G时代SEP规则的制定 与会专家学者对进入5G时代的行业乱局、司法僵局及产业发展等问题表示了关切与忧虑,对构建一个权利授权许可与实施的良性生态表达了希冀。与会专家学者通过重点发言和具体分析,达成了以下基本共识: 第一,对全球适用的通信领域标准必要专利问题及其有关司法活动,应当去国家化、去政治化。 第二,中国通信技术及通信领域企业的发展为全球通信技术及其产业发展作出了重大贡献,也带来了新的机遇。中国司法机关对相关产业发展、标准技术、专利权及其费率存在深度理解的现实场景,能够对相关问题进行客观判断和裁决。中国反垄断部门有能力判断企业是否利用相关标准必要专利获得了垄断地位,并滥用了这种垄断地位所形成的市场优势获取或者试图获取垄断利润。 第三,FRAND原则过去是、现在仍然是标准必要专利许可中的一项基本原则,司法机关、反垄断部门应该积极介入,保障权利人和实施人回归市场进行理性谈判。中国既是一个技术研发成长中的国家,更是一个制造大国,对于公平、合理、无歧视原则具有更加强烈的期待和遵循。 第四,国家知识产权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等应该在专利权是否为标准技术所“必要”、标准必要专利授权许可指南、专利许可费计算标准等方面,提供相应的指导,引导行业健康发展。 第五,5G时代既是过去3G、4G的延续,也是产业格局重新塑造的一个过程,中国相关企业、行业协会及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应该积极应对,在新的产业格局形成中为我国企业营造一个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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