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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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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远煌
“合规”(Compliance)作为当代英语概念,其本意为规则之遵守(外部之规与内部之规),但又并非一般宣传意义上的遵纪守法,而是企业基于立法引导与司法推动自主构建的以防控违规风险、避免不利后果为直接目的的一套守法机制。原本发端于西方国家的企业合规以及20世纪末期才出现的刑事合规,在全球范围内也是一个尚处于探索和发展阶段的新的理论领域与实践领域,但近两年在我国似乎成了时髦的话题。 企业合规在我国的初步兴起,其深刻的时代背景无疑在于我国全面改革开放的持续推进及其与世界经济的深度接轨;重要的现实诱因则是我国企业在境外经营不合规接连受罚的影响,尤其是2018年“中兴通讯违规事件”作为公共事件的渲染,引发了社会对企业合规的广泛关注,从企业界到政府层面都越来越认识到:合规不仅成为中国企业“走出去”不可逾越的门槛,也是企业提高发展质量、增强国民经济竞争力的重要保障;而以提供法律服务为己任的律师队伍也从中嗅到了新的极具诱惑力的商机——企业合规业务;到2020年,基于贯彻落实保障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司法政策,最高人民检察院开始了名为“企业犯罪相对不诉适用机制改革”的企业合规试点探索,标志着刑事合规制度开始进入人们的视野,进一步使企业家们感受到了前所未有的合规压力。 就理论研究而言,刑事合规最显著的特点就是其跨界性。刑事合规不属于任何单一的法学学科或立法门类,而是一个全新的交叉领域。企业合规的概念早已有之,但刑事合规却是一个全新的概念。 作为一种经营风险监管措施的企业合规,于20世纪30年代发端于西方银行业,后扩展至其他行业,日渐成为现代企业完善内部治理与风险管控的基本手段,但直至20世纪90年代之前,合规问题始终只是一个非刑事领域的问题。对企业而言,不合规所引发的法律风险只限于民事法律风险与行政违法风险,与刑事责任风险没有联系。20世纪90年代初,美国在其《联邦量刑指南》中专门针对组织(法人)犯罪引入“有效的合规计划”概念,将企业合规与企业刑事责任的追究直接联系起来,并使组织(法人)刑事责任首次独立于自然人刑事责任,刑事合规制度就此产生。进入21世纪,随着国际社会对刑事合规制度所蕴含的现代治理理念的高度认同与刑事合规制度具有贯彻“惩防并举、预防为主”刑事政策思想保障功能的深刻领悟,许多国家不约而同地纷纷在自己的刑事立法中创设企业合规制度,合规概念也因此日益脱离原来单纯的企业治理语境下管控违规风险以避免民事责任、行政处罚及信誉损失这一狭隘的传统意境,升级为体现国家致力于与企业形成“合作预防”治理格局的全新制度设置,以致在当代语境下,言及企业合规已主要意指刑事合规。 于我国而言,刑事合规已不仅仅是一个业已超出传统刑事规范法学认知范畴的抽象概念,也不是可以等闲视之的域外立法和司法实践,而是当下正在着力推进的改革现实。自2020年3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在4个省份的6家基层检察院开展企业合规改革试点以来,2021年3月,第二期试点的范围进一步扩大到10个省份的27个市级院、165个基层院。从改革试点的内容看,是将涉案企业是否承诺合规及其合规的实际效果,作为检察机关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不起诉、变更强制措施等决定以及提出宽缓量刑建议或者提出检察建议、检察意见的重要根据。也即,企业合规已经与涉案企业及高管的刑事责任追究发生了实质性联系,在性质上已属于典型的刑事合规。尽管目前的合规试点尚局限于公诉制度的改革阶段,只是涉及刑事合规的一个侧面,但随着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的不断深化,可以预期在我国刑法及刑事诉讼法中创设具有中国特色的刑事合规制度只是时间早晚的问题。因为,这既是21世纪国际刑事政策的主流趋势,更是国家治理现代化与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要求。 本书的主要特色在于:一是以全面反映各主要国家及代表性国际组织的刑事合规制度、反腐败合规制度为主线,同时兼顾民商事合规与行政监管合规的发展,以便读者可以整体性了解全球企业合规的发展现状与最新趋势;二是对代表性国家的合规立法、司法及相关理论予以深入阐述和分析,以期在促进我国合规理论研究、助力正在推进的企业合规试点改革工作的同时,为加速构建我国的刑事合规制度、助力企业制定和实施有效的合规计划提供有益的借鉴和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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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企业合规到刑事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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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11-30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治文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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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远煌
“合规”(Compliance)作为当代英语概念,其本意为规则之遵守(外部之规与内部之规),但又并非一般宣传意义上的遵纪守法,而是企业基于立法引导与司法推动自主构建的以防控违规风险、避免不利后果为直接目的的一套守法机制。原本发端于西方国家的企业合规以及20世纪末期才出现的刑事合规,在全球范围内也是一个尚处于探索和发展阶段的新的理论领域与实践领域,但近两年在我国似乎成了时髦的话题。 企业合规在我国的初步兴起,其深刻的时代背景无疑在于我国全面改革开放的持续推进及其与世界经济的深度接轨;重要的现实诱因则是我国企业在境外经营不合规接连受罚的影响,尤其是2018年“中兴通讯违规事件”作为公共事件的渲染,引发了社会对企业合规的广泛关注,从企业界到政府层面都越来越认识到:合规不仅成为中国企业“走出去”不可逾越的门槛,也是企业提高发展质量、增强国民经济竞争力的重要保障;而以提供法律服务为己任的律师队伍也从中嗅到了新的极具诱惑力的商机——企业合规业务;到2020年,基于贯彻落实保障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司法政策,最高人民检察院开始了名为“企业犯罪相对不诉适用机制改革”的企业合规试点探索,标志着刑事合规制度开始进入人们的视野,进一步使企业家们感受到了前所未有的合规压力。 就理论研究而言,刑事合规最显著的特点就是其跨界性。刑事合规不属于任何单一的法学学科或立法门类,而是一个全新的交叉领域。企业合规的概念早已有之,但刑事合规却是一个全新的概念。 作为一种经营风险监管措施的企业合规,于20世纪30年代发端于西方银行业,后扩展至其他行业,日渐成为现代企业完善内部治理与风险管控的基本手段,但直至20世纪90年代之前,合规问题始终只是一个非刑事领域的问题。对企业而言,不合规所引发的法律风险只限于民事法律风险与行政违法风险,与刑事责任风险没有联系。20世纪90年代初,美国在其《联邦量刑指南》中专门针对组织(法人)犯罪引入“有效的合规计划”概念,将企业合规与企业刑事责任的追究直接联系起来,并使组织(法人)刑事责任首次独立于自然人刑事责任,刑事合规制度就此产生。进入21世纪,随着国际社会对刑事合规制度所蕴含的现代治理理念的高度认同与刑事合规制度具有贯彻“惩防并举、预防为主”刑事政策思想保障功能的深刻领悟,许多国家不约而同地纷纷在自己的刑事立法中创设企业合规制度,合规概念也因此日益脱离原来单纯的企业治理语境下管控违规风险以避免民事责任、行政处罚及信誉损失这一狭隘的传统意境,升级为体现国家致力于与企业形成“合作预防”治理格局的全新制度设置,以致在当代语境下,言及企业合规已主要意指刑事合规。 于我国而言,刑事合规已不仅仅是一个业已超出传统刑事规范法学认知范畴的抽象概念,也不是可以等闲视之的域外立法和司法实践,而是当下正在着力推进的改革现实。自2020年3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在4个省份的6家基层检察院开展企业合规改革试点以来,2021年3月,第二期试点的范围进一步扩大到10个省份的27个市级院、165个基层院。从改革试点的内容看,是将涉案企业是否承诺合规及其合规的实际效果,作为检察机关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不起诉、变更强制措施等决定以及提出宽缓量刑建议或者提出检察建议、检察意见的重要根据。也即,企业合规已经与涉案企业及高管的刑事责任追究发生了实质性联系,在性质上已属于典型的刑事合规。尽管目前的合规试点尚局限于公诉制度的改革阶段,只是涉及刑事合规的一个侧面,但随着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的不断深化,可以预期在我国刑法及刑事诉讼法中创设具有中国特色的刑事合规制度只是时间早晚的问题。因为,这既是21世纪国际刑事政策的主流趋势,更是国家治理现代化与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要求。 本书的主要特色在于:一是以全面反映各主要国家及代表性国际组织的刑事合规制度、反腐败合规制度为主线,同时兼顾民商事合规与行政监管合规的发展,以便读者可以整体性了解全球企业合规的发展现状与最新趋势;二是对代表性国家的合规立法、司法及相关理论予以深入阐述和分析,以期在促进我国合规理论研究、助力正在推进的企业合规试点改革工作的同时,为加速构建我国的刑事合规制度、助力企业制定和实施有效的合规计划提供有益的借鉴和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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