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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出台红色资源保护和传承条例
把党史学习教育实践成果转化为制度成果

( 2021-11-30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人大视窗
  □ 本报记者  范天娇

  11月19日,安徽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安徽省红色资源保护和传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的颁布实施,是该省把党史学习教育实践成果转化为制度性成果的重要举措,也是有效破解红色资源保护传承工作难题的现实需要,通过法治方式保护好、管理好、运用好红色资源,提高全省红色资源保护传承和利用水平。《条例》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调整立法计划
  今年是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也是全党集中开展党史学习教育之年,制定《条例》具有特殊重要意义。
  “安徽省委将此项立法视为重大政治任务,作为今年安徽省党史学习教育的重要制度性成果,要求省人大常委会年内制定出台此项法规。”安徽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吴斌介绍说,今年7月,常委会党组分析立法难点和有利条件,及时调整今年立法计划,将红色资源保护和传承立法从调研论证类直接调至审议实施类,并定于年内按程序出台。
  此次立法全面实行“党委领导、人大主导、政府依托、社会参与”的工作模式。安徽省人大常委会牵头成立起草小组,整合安徽省委宣传部、省党史研究院、省文旅厅、省司法厅、红色资源有关管理机构等党委部门、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政府部门、社会组织共10个单位的工作力量,通力合作,共同开展起草工作。
回应现实需求
  安徽是红色资源大省,现有不可移动革命文物3318处、可移动革命文物超过1.1万件(套),革命博物馆、纪念馆63座,入选国家革命文物保护利用片区分县名单66个,居全国第6位。
  “这里是中国革命重要策源地、人民军队重要发源地,记载着波澜壮阔、艰苦卓绝的革命斗争史,铸就了大别山精神、新四军精神、渡江精神等伟大精神,留下了存量丰厚的红色遗存和革命文物。”安徽省委宣传部副部长夏少权介绍说,但由于全省红色资源分布面广、点多、量大,不少革命旧址等红色资源地处偏远,各地自然环境和发展条件存在较大差异,在实际工作中还存在协调机制不健全、责任主体不明确、保护力度不够、展陈水平不高等问题。
  对此,《条例》从体制机制、调查认定、保护管理、传承弘扬、合作协作、保障措施等方面对红色资源的保护和传承作了全面规定。其中,针对红色资源保护传承涉及相关部门和单位众多的实际,《条例》要求建立党委宣传部门牵头,党史研究、档案、文化和旅游、退役军人事务、发展改革、财政、公安、教育、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为主要成员单位的联席会议机制,联席会议负责统筹、指导、协调、推动红色资源保护和传承工作,研究决定重大事项。联席会议办事机构设在文化和旅游部门,负责红色资源保护和传承的组织工作,落实综合协调、评价评估、督促检查、公开公布以及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工作。
彰显地方特色
  《条例》坚持从安徽实际出发,着力彰显地方立法特色。
  吴斌介绍说,这主要体现为“四个突出”:一是突出安徽省红色资源保护的重点是“见证鄂豫皖苏区、新四军浴血抗战、刘邓大军千里跃进大别山、淮海战役、渡江战役、治淮工程、农村改革等伟大斗争、伟大贡献的历史事件、革命运动”的红色资源。二是突出红色资源理论研究的重点是“大别山精神、新四军精神、淮海战役精神、渡江精神、小岗精神”。三是突出红色资源整体规划、连片保护的重点是“鄂豫皖、闽浙赣和淮北、淮南、皖中等革命文物保护利用片区”“皖西大别山烈士纪念设施红色教育中心,皖北、皖南烈士纪念设施展示群和沿江、沿淮烈士纪念设施展示带”。四是突出红色旅游特色,即重点推出鄂豫皖红军、苏皖新四军、苏皖豫淮海战役、苏皖渡江战役主题等跨区域红色旅游精品线路。
  红色资源立法涉及多部法律以及行政法规,需要正确处理与相关上位法关系,维护法制统一。吴斌说,在制定《条例》中始终做到“两个坚持”:坚持依法立法,严格遵照上位法的相关规定;坚持不搞“大而全”“小而全”,上位法已有规定的,作出指引性规定。
  红色资源保护传承离不开全社会的配合和支持。安徽省文化和旅游厅副厅长何长风表示,将通过举办法规培训班、聘请专家解读、开展法规知识竞赛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好《条例》的意义、作用和主要内容,在全社会形成支持配合管理、积极参与保护、全民共同弘扬红色资源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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