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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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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公告

( 2021-11-27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公告
  程吉平:原告唐树建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鄂0683民初581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
张显强:原告内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市中区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川1002民初169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曾林君:原告内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市中区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川1002民初142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阳建:原告内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市中区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川1002民初135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本院于2021年8月30日受理申请人浙江锦嘉建设有限公司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的票号为0010004123946060,申请人浙江锦嘉建设有限公司,金额10000元,出票日期2021年7月2日,收款人嘉兴市银建工程咨询评估有限公司嘉善魏塘分公司,未背书,禾城农商银行营业部签发的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一份,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21年11月25日作出(2021)浙0402民催8号民事判决书,宣告上述票据无效。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王建文:原告吴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402民初391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张志鹏:原告嘉兴凡翔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402民初405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戴永辉、韩海芬:原告浙江百大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402民初342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2021)粤0606民催61号 申请人中山市汇欣佳日用制品厂因遗失其持有的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勒流支行商业承兑汇票壹张(票号:0010006128167454;金额:7133.56元;付款人:佛山市顺德区东菱智慧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付款行: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勒流支行;收款人:中山市汇欣佳日用制品厂;出票日期:2021年11月19日;汇票到期日:2022年3月29日),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现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如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公告上述票据无效。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行为无效。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2021)粤0606民催62号 申请人杨兆迪因遗失其持有的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35418股普通记名股票(票号:00047898;每股面值1元;发行人: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持股人:杨兆迪;发行日期:2009年12月22日)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现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如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公告上述股票无效。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股票权利的行为无效。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2021)粤0606民催63号 申请人褚小义因遗失其持有的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顺德容桂支行空白支票壹张(支票号码:94592616;出票人:褚小义),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现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如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公告上述票据无效。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行为无效。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本院2021年11月9日刊登的原告为“浙江城建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的公告中,送达材料应更正为“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原告举证材料、简转普裁定书、举证通知书、增加诉请申请书及开庭传票”。特此公告。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李金华:本院受理昆山市陆家金家娄服饰厂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陆家巡回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昆山高新区城乡一体化建设有限公司、昆山市玉山镇同创房屋拆迁有限公司、潘小咪、潘文龙:本院受理莫雪芬、潘平与你们继承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花桥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集颐机电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吴韬:本院受理苏州运良机械科技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苏0583民初471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蔡吕红:本院受理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与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原告举证材料、简转普裁定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十五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13时3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号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张咏琪:本院受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与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583民初1870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王跃龙、王金凤:本院受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苏0583民初1871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俞嘉容、陈燕:本院受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苏0583民初1871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赵嵬霄:本院受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583民初1872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任丽红:本院受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与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583民初1872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陈澍:本院受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583民初1872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陈雪荣:本院受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与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583民初1872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李惠平:本院受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与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583民初1872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陈雪荣:本院受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与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583民初1872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张青:本院受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与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583民初1872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田代珍:本院受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与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583民初1873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胡彩海:本院受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与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583民初1873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2021)黔0324民初5413号 杜明军:本院受理张前顺与杜明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黔0324民初5413号,现已审理终结。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案号为(2021)黔0324民初541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效力。
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
彭冬全:本院受理的原告邓中华诉被告彭冬全、第三人曾敏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川1322民初409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被告彭冬全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原告邓中华32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彭冬全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
龙显成:本院受理的原告安康深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陕0902民初3121号民事判决书,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2021)赣0502民初4050号 江西省百乐米业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市百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锁根、张全、张弯、张倩、彭小琴、张珠莲:本院受理原告新余高新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赣0502民初405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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