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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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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韩宇 “我对复议结果很满意,真心为行政复议机构点赞!”近日,辽宁省沈阳市一起行政复议案件的申请人高兴地说,“经过行政复议机构调解,我才明白这个决定更有利于我,感谢你们解开了我的心结。” 这是近年来沈阳市推进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加强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的一个生动实例。 数据显示,2015年以来,沈阳全市行政复议受理案件数量连续5年在全省行政复议案件总量中占比超过80%。其中行政争议化解工作连续7年全省第一。尤其是2020年,通过调解自愿撤回申请4459件,占全省化解总量的99%。 如今,沈阳市通过构建全流程化解路径、针对性分类化解纷争、制发审理意见书等工作,已然探索出可复制、可推广的行政争议化解“沈阳模式”。 加大全流程化解力度 “我们在工作中,不断梳理总结个案中的共性问题和有效化解措施,将行之有效的化解方式、方法提升为制度,助推行政争议化解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和体系化。”沈阳市司法局党组书记、局长王佩军介绍,陆续制发的《沈阳市行政复议和解调解办法》《关于印发推进〈辽宁省行政调解规定〉贯彻落实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行政调解文书格式(示范文本)》等文件,使行政争议化解工作有章可循。 在此基础上,沈阳市构建起全流程化解行政争议路径。无论是行政复议过程中的接待、受理、调查、听证、审结,还是诉讼审理过程中的一审和二审、再审,行政复议机构都聚焦在有利于争议实质性解决这个核心点,一旦发现可以化解争议的契机,都会随时引导并配合涉案当事双方达成和解。 “行政复议机构办案真细心,让我心里暖呼呼的。”说这话的,是沈阳市一起行政复议案件的申请人。 原来,这位申请人将申请某部门公开相关政府信息的邮件寄出后便“石沉大海”,某部门却称没收到这份申请。申请人一气之下便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机构工作人员赴某部门细致调查后“破案”:这份申请被某部门其他科室工作人员误取后未及时向政府信息公开科室转交。经过调解,某部门主动向申请人道歉,承诺一周内对这份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也撤回了复议申请,争议得到妥善化解。 分类开展争议化解 前不久,某交通公司一条线路的公交车在一个星期内被某交管部门连续作出上百次违章处罚,便找到行政复议机构“评理”。 经过调查,行政复议机构发现某交管部门未及时公告在这条道路上新加装的电子摄像头,导致公交车司机没有提前知晓变化,短时间触发大量违章拍照,某交管部门存在程序不当。调解后,该交管部门撤销处罚,并在醒目位置加装警示标识,一揽子解决了此类行政争议。 这是沈阳市有针对性分类开展行政争议化解的一个缩影。 王佩军介绍:“分类化解工作分为常规类和复杂类化解。前者通常由执法部门自行纠错,并与当事人达成一致,由当事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涉及后者的案件,执法部门即便自行纠错,当事人也不愿和解,这时就要由行政复议机构牵头进行第二轮化解工作,主要采取释法明义、心理疏导、帮扶救助等方式实现争议化解。 “行政复议机构真给力,办理案件抽丝剥茧,通过调解把复杂的案件顺利化解了。”某单位负责人竖起大拇指说。 在这起征收土地闲置费争议案中,某单位申请扩建项目用地,获批后超过一年未开工建设,某区政府决定对其征缴土地闲置费,某单位不服提出复议。复议机构经认真研讨、多方取证调查,认定某区政府对闲置土地拟作出的征缴土地闲置费的处置方案没有按相关规定上报市政府批准。经行政复议机构调解后,某区政府按照法定程序收回涉案闲置土地,某单位也主动撤回行政复议申请。 注重执法源头规范 创新审理意见书面交流环节,使沈阳市行政争议化解工作“锦上添花”。 在实践中,沈阳市行政复议机构通过制发行政复议审理意见书,阐明被复议行为存在问题,建议被申请人主动与申请人和解,将配合行政复议机关化解行政争议成效纳入考核指标。 一份份有理有据的行政复议审理意见书,发挥出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的大作用。 “与执法部门对审理意见达成一致是推动行政争议化解工作开展的核心。行政复议机构通过审理意见书的形式,提前向执法部门释明涉案行政行为存在的问题,要求对方函复是否同意审理意见。如同意,执法部门可自行尝试初步化解行政争议;如不同意,需提出反对观点,行政复议机构将把涉案争议观点上报市政府决定。”王佩军介绍说。 数据显示,自2017年以来,沈阳市共制发市本级行政复议审理意见书300余份,其中仅有两件市本级行政复议案件需上报市政府决定,且在上报程序中就得到市政府领导的关注并予以协调解决。 与此同时,沈阳市行政复议争议化解工作,与近年来该市历任政府主要领导的高度重视密不可分。“关键少数”切实发挥了关键作用,多次批示督促各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减少行政争议,进一步降低败诉率,积极整改、主动纠错,进一步提高执法水平。 “在此背景下,各执法部门能够认真听取行政复议机构的内部审理意见及建议,愿意主动去纠错,完善执法过程中的事实调查及程序履行等步骤,为行政争议化解奠定了良好的前提基础。”王佩军欣慰地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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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流程管理案件分类别施策解纷重沟通尽力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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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争议化解“沈阳模式”亮点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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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11-26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治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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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韩宇 “我对复议结果很满意,真心为行政复议机构点赞!”近日,辽宁省沈阳市一起行政复议案件的申请人高兴地说,“经过行政复议机构调解,我才明白这个决定更有利于我,感谢你们解开了我的心结。” 这是近年来沈阳市推进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加强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的一个生动实例。 数据显示,2015年以来,沈阳全市行政复议受理案件数量连续5年在全省行政复议案件总量中占比超过80%。其中行政争议化解工作连续7年全省第一。尤其是2020年,通过调解自愿撤回申请4459件,占全省化解总量的99%。 如今,沈阳市通过构建全流程化解路径、针对性分类化解纷争、制发审理意见书等工作,已然探索出可复制、可推广的行政争议化解“沈阳模式”。 加大全流程化解力度 “我们在工作中,不断梳理总结个案中的共性问题和有效化解措施,将行之有效的化解方式、方法提升为制度,助推行政争议化解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和体系化。”沈阳市司法局党组书记、局长王佩军介绍,陆续制发的《沈阳市行政复议和解调解办法》《关于印发推进〈辽宁省行政调解规定〉贯彻落实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行政调解文书格式(示范文本)》等文件,使行政争议化解工作有章可循。 在此基础上,沈阳市构建起全流程化解行政争议路径。无论是行政复议过程中的接待、受理、调查、听证、审结,还是诉讼审理过程中的一审和二审、再审,行政复议机构都聚焦在有利于争议实质性解决这个核心点,一旦发现可以化解争议的契机,都会随时引导并配合涉案当事双方达成和解。 “行政复议机构办案真细心,让我心里暖呼呼的。”说这话的,是沈阳市一起行政复议案件的申请人。 原来,这位申请人将申请某部门公开相关政府信息的邮件寄出后便“石沉大海”,某部门却称没收到这份申请。申请人一气之下便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机构工作人员赴某部门细致调查后“破案”:这份申请被某部门其他科室工作人员误取后未及时向政府信息公开科室转交。经过调解,某部门主动向申请人道歉,承诺一周内对这份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也撤回了复议申请,争议得到妥善化解。 分类开展争议化解 前不久,某交通公司一条线路的公交车在一个星期内被某交管部门连续作出上百次违章处罚,便找到行政复议机构“评理”。 经过调查,行政复议机构发现某交管部门未及时公告在这条道路上新加装的电子摄像头,导致公交车司机没有提前知晓变化,短时间触发大量违章拍照,某交管部门存在程序不当。调解后,该交管部门撤销处罚,并在醒目位置加装警示标识,一揽子解决了此类行政争议。 这是沈阳市有针对性分类开展行政争议化解的一个缩影。 王佩军介绍:“分类化解工作分为常规类和复杂类化解。前者通常由执法部门自行纠错,并与当事人达成一致,由当事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涉及后者的案件,执法部门即便自行纠错,当事人也不愿和解,这时就要由行政复议机构牵头进行第二轮化解工作,主要采取释法明义、心理疏导、帮扶救助等方式实现争议化解。 “行政复议机构真给力,办理案件抽丝剥茧,通过调解把复杂的案件顺利化解了。”某单位负责人竖起大拇指说。 在这起征收土地闲置费争议案中,某单位申请扩建项目用地,获批后超过一年未开工建设,某区政府决定对其征缴土地闲置费,某单位不服提出复议。复议机构经认真研讨、多方取证调查,认定某区政府对闲置土地拟作出的征缴土地闲置费的处置方案没有按相关规定上报市政府批准。经行政复议机构调解后,某区政府按照法定程序收回涉案闲置土地,某单位也主动撤回行政复议申请。 注重执法源头规范 创新审理意见书面交流环节,使沈阳市行政争议化解工作“锦上添花”。 在实践中,沈阳市行政复议机构通过制发行政复议审理意见书,阐明被复议行为存在问题,建议被申请人主动与申请人和解,将配合行政复议机关化解行政争议成效纳入考核指标。 一份份有理有据的行政复议审理意见书,发挥出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的大作用。 “与执法部门对审理意见达成一致是推动行政争议化解工作开展的核心。行政复议机构通过审理意见书的形式,提前向执法部门释明涉案行政行为存在的问题,要求对方函复是否同意审理意见。如同意,执法部门可自行尝试初步化解行政争议;如不同意,需提出反对观点,行政复议机构将把涉案争议观点上报市政府决定。”王佩军介绍说。 数据显示,自2017年以来,沈阳市共制发市本级行政复议审理意见书300余份,其中仅有两件市本级行政复议案件需上报市政府决定,且在上报程序中就得到市政府领导的关注并予以协调解决。 与此同时,沈阳市行政复议争议化解工作,与近年来该市历任政府主要领导的高度重视密不可分。“关键少数”切实发挥了关键作用,多次批示督促各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减少行政争议,进一步降低败诉率,积极整改、主动纠错,进一步提高执法水平。 “在此背景下,各执法部门能够认真听取行政复议机构的内部审理意见及建议,愿意主动去纠错,完善执法过程中的事实调查及程序履行等步骤,为行政争议化解奠定了良好的前提基础。”王佩军欣慰地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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