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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生素等新污染物治理问题凸显专家呼吁
尽快出台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环境风险管理条例

( 2021-11-26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治政府
  □ 本报记者 郄建荣
  
  近日印发实施的《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提出,要加强对新污染物的治理,建立健全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环境风险管理制度。《意见》所说的新污染物是什么?又该如何治理?生态环境部环境规划院院长、中国工程院院士王金南对此进行了全面解读。
  王金南指出,包括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环境内分泌干扰物、抗生素等在内的新污染物正逐步受到广泛关注。他透露,生态环境部在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环境风险管理方面做了不少工作,为新污染物治理积累了经验。但是,在王金南看来,新污染物治理工作仍面临挑战。
  王金南表示,目前,我国新污染物环境风险管理的法律法规仍然缺失,亟须尽快颁布化学物质环境管理专门法律法规,通过法律手段依法开展新污染物治理。
新污染物治理正成为新难点之一
  当“十三五”规划确定的9项生态环保约束性指标超额完成,天蓝水清有望成为常态之际,包括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在内的新污染物的污染问题开始凸显。
  何为新污染物?据王金南介绍,目前,国际国内尚无关于新污染物的权威定义。“从保障国家生态环境安全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角度来看,可以认为新污染物是指新近发现或者被关注,对生态环境或者人体健康存在较大风险,但尚未纳入管理或者现有管理措施不足以有效防控其风险的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等。”王金南说,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生产和使用是新污染物的主要来源。
  王金南表示,新污染物种类繁多,目前全球关注的新污染物超过20大类,每一类又包含数十或上百种化学物质。“而且,可被识别出的新污染物还会持续增加。”据王金南介绍,我国现有化学物质约4.5万余种,同时,每年还新增上千种新化学物质。
  “新污染物一个突出的特点就是环境风险大。”王金南指出,新污染物多具有器官毒性、神经毒性、生殖和发育毒性、免疫毒性、内分泌干扰效应、致癌性、致畸性等多种生物毒性,其生产和使用往往与人类生活息息相关,对生态环境和人体健康很容易造成严重影响。同时,多数新污染物的短期危害不明显,即便在环境中存在或已使用多年,人们并未将其视为有害物质,而一旦发现其危害性时,它们已经通过各种途径进入环境介质中。
  王金南说,除了隐蔽性之外,新污染物还可以长期蓄积在环境中和生物体内,并沿食物链富集,或者随着空气、水流长距离迁移。
  更值得关注的是,新污染物治理起来更加复杂。在王金南看来,以达标排放为主要手段的常规污染物治理,无法实现对新污染物的全过程环境风险管控。
  “文献显示,我国部分地区大气、水、土壤中相继监测出较高含量的环境内分泌干扰物、抗生素、微塑料等新污染物。”王金南说,作为全氟化合物生产和使用大国,我国珠三角、长三角等地区全氟化合物类持久有机污染物的污染程度不容忽视。我国抗生素年使用量高达18万吨,约占全球50%。“作为化学品生产和使用大国,我国潜在的新污染物环境与健康风险隐患大。”王金南指出,新污染物正逐步成为当前制约大气、水、土壤环境质量持续深入改善的新难点之一。
为新污染物治理积累经验
  据王金南介绍,多年来,生态环境部在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环境风险管理方面做了不少工作,为新污染物治理积累了经验。
  王金南透露,在加强制度体系建设,推动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环境风险管理条例的立法方面,生态环境部会同国家卫健委印发了《化学物质环境风险评估技术方法框架性指南(试行)》,明确了开展化学物质对环境和经环境暴露的健康风险评估的技术方法;会同国家卫健委、工信部印发两批《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列入40种类应优先控制的化学物质,并持续推进环境风险管控;会同国家发改委、工信部等17个部委,组织落实《斯德哥尔摩公约》《水俣公约》,限制、禁止了一批公约管控的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生产和使用,减少了这些化学物质的环境风险。
  此外,生态环境部还持续开展了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工作,建立源头管理的“防火墙”,防止具有不合理环境风险的新化学物质进入经济社会活动和生态环境;对化学物质生产使用集中的行业开展了化学物质生产使用调查,了解掌握部分化学物质的种类、用途、生产使用量等基本信息。
  王金南指出,生态环境部等部委所进行的治理工作,为全面开展新污染物精准筛查、科学评估和环境风险管控奠定了一定基础。
管控新污染物缺乏法律依据
  针对新污染物的污染问题,尽管生态环境部等部委已经开展了一些工作,但是,在王金南看来,我国新污染物治理起步较晚,仍处在发展阶段,存在诸多短板。
  “我国是化学品生产使用大国,但尚未颁布化学物质环境管理专门法规,新污染物环境风险评估与管控缺乏法律依据。”王金南说,其主要表现,一是要求生产、使用或排放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企业落实信息报告和环境风险防控主体责任缺乏法律授权;二是对作为新污染物环境污染源头的有毒有害化学物质实施强制性淘汰和限用措施缺乏法律授权。
  针对这些问题,王金南指出,我国亟须尽快颁布化学物质环境管理专门法律法规,通过法律手段依法开展新污染物治理。
  在呼吁尽快出台相关法律法规的同时,王金南提出,进行新污染物治理,首先要落实《意见》关于建立健全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环境风险管理制度的要求,完善法规制度,出台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环境风险管理条例。同时还要健全新污染物治理体系,建立跨部门协调机制,统筹推进新污染物治理工作。他说,要按照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落实的原则,落实新污染物治理属地责任;开展调查监测,评估新污染物环境风险状况,动态发布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对新污染物实施全过程环境风险管控。
  “在‘十四五’期间,应聚焦一批国内外公认的,且环境与健康风险已经显现的新污染物进行集中攻关,制定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实施禁止、限用、限排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解决突出的环境风险隐患。”王金南透露,为落实《意见》相关要求,目前,生态环境部正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制定《新污染物治理行动方案》,新污染物治理将进入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重要议事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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