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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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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男子捕猎野生动物被判赔偿

( 2021-11-24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案件
  本报讯 记者张驰 通讯员任辉 张芳 近日,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对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提起的一起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被告赵某利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1.41万元;赵某利、赵某华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连带赔偿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240元;赵某利、赵某华在省级以上新闻媒体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9月16日至20日,赵某利以竹竿和粘网为工具,在滨海新区某村空地上插网捕猎鸟类,共计捕获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日本松雀鹰和红角鸮等野生鸟类22只。9月19日,赵某利与赵某华在滨海新区某村荒地上,用电瓶、铁丝、铁架子等工具设置电网,电死野生兔子3只。经鉴定,上述野生动物中含有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4只、国家“三有”保护野生动物21只。经核定,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价值超过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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