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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经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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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散伙“全职太太”补偿金怎么算
记者调查浙江法院离婚经济补偿适用情况

( 2021-11-24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治经纬
  □ 本报记者  王春
  □ 本报通讯员 吴攸

  职场上,你在公司的价值与薪资直接挂钩。不管是高管、经理还是月嫂、服务员,职业不分贵贱,薪资一目了然。然而有一类人,他们的“工作”是围着灶台转、一心扑在“带娃”上,当婚姻走到尽头,他们的权益如何保障?
  于今年1月1日实施的民法典提出了针对这类人群的“离婚经济补偿”概念,让以家务劳动为主的群体看到了自我价值体现的曙光。
  民法典实施以来,司法实践中,离婚经济补偿相关法条的适用情况如何,经济补偿金额如何确定?带着这些问题,《法治日报》记者在浙江省部分法院展开调查。
经济补偿保护权益
现实案件占比较低

  嘉兴市的董先生与赵女士均系二婚,二人经人介绍相识并于2009年登记结婚。婚后赵女士辞去工作,在家专心操持家务,并料理农活,董先生则负责种菜卖菜,二人以种菜养殖收入为生。后来,赵女士生病住院,基本失去生活自理能力。因赵女士生活照料等原因,双方家庭产生矛盾,二人感情逐渐破裂。今年6月8日,董先生向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赵女士离婚,赵女士同意离婚,同时表示自己在双方共同生活期间对家务付出较多,要求董先生支付经济补偿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赵女士与董先生结婚后,赵女士的主要精力用于操持家务及料理农活,而二人家庭经营取得的收入则主要由董先生掌管,赵女士对家务付出较多,贡献较大,而经济地位较弱。考虑到赵女士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经济地位、对家务的贡献、目前的身体状况及董先生的负担能力,法院酌情确定董先生支付赵女士经济补偿金2万元。
  法院作出判决的主要依据正是民法典第1088条: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承办该案的法官范春郁认为,家务劳动这种在社会经济运行中表现不明显、存在感低、没有薪酬的劳动方式,创造的经济价值实则不容忽视,对社会再生产具有重要的意义。家务劳动价值应当得到尊重,有必要为夫妻中负担较多家庭义务的一方提供离婚经济补偿。
  民法典取消了离婚经济补偿只在约定财产制下适用的规定,将经济补偿范围扩大到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同样适用,该规定加大了对家务劳动付出较多一方的保护,体现了对家务劳动价值的肯定以及对经济弱势一方的保护。
  记者调查发现,目前仅部分法院有适用民法典关于“离婚经济补偿”法条的案件,占比不高,比较常见的情形为“全职太太”离婚时主张家务补偿。比如,2021年1月至10月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受理离婚纠纷172件,其中要求经济补偿的案件数7件,仅占比0.4%。具体情形包括生活困难需经济帮助、身体疾病需看病就医、抚育子女承担家庭义务较多等。
综合考量确定金额
并非按照市场价格

  2014年9月,衢州市的陈先生和金女士结婚,婚后先后生育了两个孩子。为照顾孩子,金女士作为“全职太太”照顾孩子,并包揽了大量的家务活。之后,陈先生和金女士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夫妻关系不断恶化。陈先生三次离婚上诉后,金女士同意离婚。她提出,自己一直照顾孩子、料理家务,没有固定收入,身体也因生育变差,要求陈先生进行经济补偿。
  因两人没有其他财产纠纷,经过调解,金女士最终同意两个孩子由陈先生抚养,陈先生则同意给予金女士8万元的家务劳动补偿,并当场全额支付了补偿款。
  “调解中,女方一开始要求补偿20万元,男方表示补偿可以,但是20万元对于农村家庭来说太高了。”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航埠人民法庭副庭长叶柳娟说。她认为,在谈补偿金额时,主要考虑当事人承担家庭家务的强度、时长、是否完全脱离工作岗位、支付方的经济能力、双方对离婚是否有过错、当地一般的生活水平等。
  实践中,由于标准模糊,法院最终判决不一定能达到当事人的要求,一般会就当事人主张的金额打折扣。同时,叶柳娟也认为:“家务补偿目的是让全社会认可家庭主妇的付出,不能完全按照做家务的市场价格来计算。”
  在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判处的一起离婚案件中,由于丈夫与他人重婚并育有两子,离婚时妻子要求经济补偿与损害赔偿共计35万元。北仑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酌情判定丈夫给予妻子补偿15万元、赔偿5万元,宁波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如果单纯用时间和金钱算一笔账:妻子2006年生下双胞胎女儿后,孩子的抚养与家庭开支均由女方负担,15年时光,15万元补偿,一年一万,一个月不到85元的补偿。这样看,补偿金额令人唏嘘,但事实上,15万元并非等价于女方家务劳动的全部价值。
  北仑法院法官张新荣告诉记者,家庭事务遍布生活的方方面面,无法通过市场价值直接衡量。法律规定,享有离婚经济补偿请求权的一方必须是付出义务较多的一方,“义务”包括了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这一个“等”字,赋予了法院自由裁量的空间,判断一方是否承担了较多义务,应结合一方在家庭义务上付出的时间成本、精力成本以及获得的效益等多方面因素,综合进行衡量。
司法实践难点频频
详尽调查破解难题

  家务劳动不同于一般的社会劳动,具有封闭性,往往是家庭内部的事情,外人很难知晓这其中究竟谁的贡献更大。即使是从事了更多的家务劳动,当事人也不会刻意保留相关证据,因此在诉讼中很难举出证据证明自己付出了更多的劳动,这为法院审理案件带来了很大的挑战。
  记者在调查中发现,除了举证难,实践中法官审理此类案件还面临不少难点,比如补偿金额确定难、“义务”如何界定、补偿金给付方式和期限不确定等问题。
  无论是婚姻法还是民法典,都没有对具体的补偿数额标准作出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应该如何界定“一方付出了较多义务”中的“较多”?确定补偿金额时应当考虑哪些因素?在家务劳动中,付出劳动一方牺牲了时间和精力,投入了巨大的情感,这些无形的价值应当如何用实物来衡量?
  同时,离婚经济补偿究竟是现金给付、实物给付还是其他形式的给付,究竟是一次性给付、分期给付还是一定期限内给付,法律也没有明确规定。
  司法实践中如何解决这些问题,关系到这一制度能否真正发挥其应有的价值。如果仅由法官自由裁量,极易导致同案不同判,不利于社会关系的稳定,甚至损害司法权威。
  叶柳娟谈到实践中在确定补偿数额标准时,根据权利与义务相一致原则,法官们往往考虑的因素多为:夫妻关系存续时间的长短、是否生育子女及子女数量、离婚后子女随哪方共同生活、离婚后双方各自的谋生能力等。特别是在夫妻共同财产制的情况下,离婚经济补偿的数额,应综合共同财产分割的情况来判断,如果法院在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具体分割处理时已经考虑了承担家务较多一方的利益,在判决离婚经济补偿数额时则可以酌情减少。
  记者在采访中发现,办案法官们对于此类案件难点的破解方法,均提到了办案时要尽可能在作出裁判前开展详尽核查,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尽可能确定一个双方较能接受的补偿金额。同时还要加强诉前、诉中调解和释法明理,尽可能化解双方不满情绪,达到服判息讼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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