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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扩大纳税信用修复范围
破产重整企业符合条件可申请信用修复

( 2021-11-22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综合
  本报北京11月21日讯 记者蔡岩红 为推进税务领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引导纳税人及时纠正违规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布《关于纳税信用评价与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新增对严重失信行为和破产重整企业的纳税信用修复情形,扩大了纳税信用修复范围。公告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为帮助纳税人更好积累纳税信用,2019年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纳税信用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鼓励和引导纳税人增强依法诚信纳税意识,主动纠正纳税失信行为,及时挽回信用损失,并对19种发生频次高但情节轻微或未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纳税信用失信行为,明确了相应的修复条件和修复标准,各纳税信用级别纳税人符合条件的,均可提出纳税信用修复申请,及时挽回自身的信用损失。
  在此基础上,《公告》新增了对严重失信行为和破产重整企业的纳税信用修复情形,细化了破产重整企业开展纳税信用修复适用的修复标准,进一步加大对破产重整企业纳税信用修复支持力度,帮助企业尽快走出困境。明确破产重整企业在重整或和解程序中,已依法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并纠正相关纳税信用失信行为后,可对当前的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纳税信用修复。此外,对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纳税信用直接判为D级的纳税人,失信主体信息已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不予公布或停止公布,申请前连续12个月没有新增纳税信用失信行为记录的,也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纳税信用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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