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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服务·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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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彭洋 王志坚
被执行人恶意逃避法院执行是建设诚信社会的绊脚石,既影响司法公信力,又破坏了诚实守信的社会风尚。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2020年公布自然人失信名单1595人次、法人及其他组织名单159次。其中,有9名公职人员被纳入失信名单。 严惩“失信被执行人”是一项系统的社会综合治理工程,打击失信被执行人不能仅靠法院单打独斗,需要社会各界的鼎力支持,更需要相关联动部门各司其职,形成合力。为此,笔者提出以下三点建议: 加强综合治理,形成联动惩戒合力。应将相关联动部门信息共享及协助执行情况纳入综合治理年度平安建设考核体系中,由综治委牵头对联动部门信息共享及协助执行情况进行专项考核。同时,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共享工作。建议由党委、政府牵头实施,协调整合各部门、各单位力量,建立网格化联动机制,明确职责范围,形成统一的征信体系,消除信息壁垒,实现信息共享。在此基础上,人民法院与公安机关应建立健全查找被执行人协作联动机制,与公安机关协作查找被执行人下落、协作查扣被执行人车辆、限制被执行人出境。 加大联动惩戒力度,彰显惩戒效果。进一步加强党委对解决执行难工作的领导,加强多部门间的联动配合,督促联动部门在网络查控系统信息全覆盖、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机制建设以及依法打击“老赖”等方面的支持力度,提高全社会维护司法权威和尊崇法律的意识。在加强对公职人员的组织监管方面,建议把公职人员的失信情况纳入组织考核和纪检监管范围,事前提前介入掌握信息,引导其依法进行经济活动;事中加强监督,通过约谈、考评、单位督促多管齐下;事后公正评价追责,对于恶意或者重大过失拒不履行法律义务、无法履行法律义务的,在个人考评和职位任命上作出相应体现。 多角度进行法治宣传,全方位助力诚信社会建设。联合相关部门采取多种形式,借助信息化手段,多渠道开展法治宣传和诚信教育,提高广大群众的法治观念、诚信意识,要大力宣传有关执行工作的法律法规,宣传执行措施和执行成果,使更多的人了解、理解、信任和支持法院执行工作;要选择有代表性的案例进行大力宣传,打造依法执行的舆论声势,对被执行人起到警示、震慑效应,让办案过程成为宣传教育过程;要加强对申请人的举证责任和执行风险意识的宣传,进一步提升其守法、懂法、用法的能力。通过全面宣传,努力在全社会形成“生效法律文书必须执行”的法律意识,全方位助力诚信社会建设。 (作者单位: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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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信社会建设应重视联动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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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11-21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律服务·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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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彭洋 王志坚
被执行人恶意逃避法院执行是建设诚信社会的绊脚石,既影响司法公信力,又破坏了诚实守信的社会风尚。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2020年公布自然人失信名单1595人次、法人及其他组织名单159次。其中,有9名公职人员被纳入失信名单。 严惩“失信被执行人”是一项系统的社会综合治理工程,打击失信被执行人不能仅靠法院单打独斗,需要社会各界的鼎力支持,更需要相关联动部门各司其职,形成合力。为此,笔者提出以下三点建议: 加强综合治理,形成联动惩戒合力。应将相关联动部门信息共享及协助执行情况纳入综合治理年度平安建设考核体系中,由综治委牵头对联动部门信息共享及协助执行情况进行专项考核。同时,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共享工作。建议由党委、政府牵头实施,协调整合各部门、各单位力量,建立网格化联动机制,明确职责范围,形成统一的征信体系,消除信息壁垒,实现信息共享。在此基础上,人民法院与公安机关应建立健全查找被执行人协作联动机制,与公安机关协作查找被执行人下落、协作查扣被执行人车辆、限制被执行人出境。 加大联动惩戒力度,彰显惩戒效果。进一步加强党委对解决执行难工作的领导,加强多部门间的联动配合,督促联动部门在网络查控系统信息全覆盖、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机制建设以及依法打击“老赖”等方面的支持力度,提高全社会维护司法权威和尊崇法律的意识。在加强对公职人员的组织监管方面,建议把公职人员的失信情况纳入组织考核和纪检监管范围,事前提前介入掌握信息,引导其依法进行经济活动;事中加强监督,通过约谈、考评、单位督促多管齐下;事后公正评价追责,对于恶意或者重大过失拒不履行法律义务、无法履行法律义务的,在个人考评和职位任命上作出相应体现。 多角度进行法治宣传,全方位助力诚信社会建设。联合相关部门采取多种形式,借助信息化手段,多渠道开展法治宣传和诚信教育,提高广大群众的法治观念、诚信意识,要大力宣传有关执行工作的法律法规,宣传执行措施和执行成果,使更多的人了解、理解、信任和支持法院执行工作;要选择有代表性的案例进行大力宣传,打造依法执行的舆论声势,对被执行人起到警示、震慑效应,让办案过程成为宣传教育过程;要加强对申请人的举证责任和执行风险意识的宣传,进一步提升其守法、懂法、用法的能力。通过全面宣传,努力在全社会形成“生效法律文书必须执行”的法律意识,全方位助力诚信社会建设。 (作者单位: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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