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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服务·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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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韩宇
在科技创新方面,如何进一步加强研究开发与技术创新?怎样做强成果转化与产业化?创新人才与团队、创新生态及创新支撑如何得到保障? 针对这些问题,辽宁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的《辽宁省科技创新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均给出了答案。已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条例》,共有7章56条,是一部系统引导、促进和保护科技创新的全链条法规,在创新生态、鼓励突破、刚性约束、形成合力、责权利界定等方面提出了一系列创新突破的政策举措。
重视基础研究 强化主体地位 “制定出台《条例》,是辽宁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的重大举措,是唤起社会各界投身科技创新的重大政策,是带动引领全省产业升级的重要保障,是科技创新领域制度创新的重要成果,就是要以制度创新为科技创新打造生态、厚植土壤,用务实可操作的政策法规手段,全面激发创新活力,努力让科技创新这个‘关键变量’,成为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的‘最大增量’,为做好结构调整‘三篇大文章’,建设‘数字辽宁、智造强省’提供有力的科技支撑和重要的法治保障。”辽宁省科学技术厅副厅长王成鑫介绍说。 基础研究是科技创新的源头,企业是创新的主体。为此,《条例》刚性约束基础研究投入,明确规定省人民政府投入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的资金不低于本级财政科技专项资金百分之二十,市人民政府参照执行。 同时,《条例》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推行科技攻关“揭榜挂帅”机制,以产业发展和企业技术创新需求为导向,鼓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业以及科研人员开展科技攻关;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发展,加强对雏鹰、瞪羚、独角兽企业的政策和资金支持;鼓励企业加大技术创新投入,省、市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性补助。 “科技成果转化是一个复杂的活动过程,涉及科技成果的管理和转化方式,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业等不同主体之间的关系,交易各方的权利义务,转化后的利益分配等诸多要素。”王成鑫分析说。 为发挥科技成果评价指挥棒作用和产权激励作用,《条例》规定,建立以成果创新水平、转化应用绩效、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贡献为核心的评价导向;在职务科技成果产权上突破,允许赋予科技成果完成人或者团队科技成果所有权或者长期使用权,并对科技成果完成人或者团队持有的份额、成果许可使用期限以及奖励份额做出具体规定;明确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企业及科技服务机构等科技成果转化三方股权和利润分配,并对股权和收益分配比例及特殊股权结构设置做出具体规定。 支持人才驱动 改善创新生态 人才是创新的根基,创新驱动实质上是人才驱动。 《条例》强调发挥人才第一资源作用,明确规定尊重科技人才成长规律,健全科技人才培养、引进、使用、评价、激励机制,营造包容个性、善待差异、尊重异禀的良好氛围;支持用人单位依托科技创新平台培养、引进创新团队和领军人才,并对入选省级人才计划的科技人才的奖励做出规定;对科技创新重点领域的青年科技人才,由省级相关人才和项目计划给予支持;对“带土移植”产生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的创新团体和人才,给予政策和资金支持;鼓励科技人才创新创业,建立以创新能力、质量、实效、贡献为导向的科技人才评价体系,建立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科技人才激励机制。 《条例》突出创新生态建设,强化正向激励和反向倒逼,明确规定鼓励、支持和保障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开展科技创新活动,建立科研时间保障机制,依法保护各类创新主体合法权益。扩大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等单位在选人用人、科研立项、经费管理、职称评聘、薪酬分配等方面自主权。扩大科研人员自主选择和调整技术路线的权利,以及科研经费使用权。在科研项目管理和科技创新决策上,允许科研失败和容错纠错。重奖创新成果,对获得国家奖项以及科技创新取得重大成果的,由省政府予以奖励,获得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的,不低于五百万元;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等奖项的,不低于二百万元;获得国家专利奖的,不低于二十万元;在省科技进步奖中设立企业重大创新成果应用奖奖项,按照省科技进步一等奖给予奖励。 王成鑫介绍说:“为了严惩论文造假、抄袭剽窃他人科研成果等科研失信行为,《条例》从七个方面将科研失信行为的表现形式具体化,对科研失信行为依法实施联合惩戒。” 《条例》明确,科技人员应当遵守学术规范、恪守职业道德、诚实守信,不得有下列科研失信行为:抄袭、剽窃、侵占他人研究成果或者项目申请书;编造研究过程,伪造、篡改研究数据、图表、结论、检测报告或者用户使用报告;买卖、代写论文或者项目申请书,由第三方代投论文或者修改论文实质内容,提供虚假同行评议专家以及评议意见;以提供虚假信息、故意夸大科技成果价值等弄虚作假的方式或者采取贿赂、利益交换等不正当手段获得科研活动审批,获取科技计划项目、科研经费、奖励、荣誉、职务职称等;违反科技伦理规范;违反发表论文、出版著作、申报专利或者奖项等研究成果署名以及论文发表规范;其他科研失信行为。对前款规定的科研失信行为,由相关部门根据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采取通报批评、撤销项目并追回财政性资金、取消项目奖励称号等申报资格、撤销已获得的奖励荣誉等方式予以处理,并记入科研诚信档案,依法实施联合惩戒。 持续加大投入 鼓励多方融资 科技投入是科技创新的物质基础,也是科技持续发展的重要前提和基本保障。 为此,《条例》明确规定省、市人民政府应当持续加大财政科技投入力度,确保财政科技投入只增不减;注重引导全社会加大对科技创新的投入,规定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年均增速不低于百分之七,引导金融、保险、创投、国有资本等社会力量推动科技创新活动。刚性约束省、市人民政府支持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和科技创新平台建设,依托有条件的科研单位加快布局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分别落实建设资金;按照规定对批复的国家实验室每年分别给予不低于五亿元的建设与运行经费,对批复的国家级科技创新平台每年分别给予不低于五百万元的建设与运行经费,对评估成绩优秀的省级科技创新平台分别给予不低于五十万元的运行经费。 另外,《条例》还规定,建立科技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机制,鼓励商业银行开展信用贷款、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股权质押贷款、投贷联动等融资业务,服务企业技术创新。支持商业银行在科技企业聚集地区设立科技支行,为科技企业提供专业化金融服务;鼓励保险机构创新产品和服务,为科技企业在产品研发、生产、销售各环节以及数据安全、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提供保险服务;支持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企业通过上市挂牌、发行债券、并购重组、再融资等方式进行融资等。 漫画/高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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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全链条引导促进保护科技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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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11-21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律服务·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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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韩宇
在科技创新方面,如何进一步加强研究开发与技术创新?怎样做强成果转化与产业化?创新人才与团队、创新生态及创新支撑如何得到保障? 针对这些问题,辽宁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的《辽宁省科技创新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均给出了答案。已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条例》,共有7章56条,是一部系统引导、促进和保护科技创新的全链条法规,在创新生态、鼓励突破、刚性约束、形成合力、责权利界定等方面提出了一系列创新突破的政策举措。
重视基础研究 强化主体地位 “制定出台《条例》,是辽宁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的重大举措,是唤起社会各界投身科技创新的重大政策,是带动引领全省产业升级的重要保障,是科技创新领域制度创新的重要成果,就是要以制度创新为科技创新打造生态、厚植土壤,用务实可操作的政策法规手段,全面激发创新活力,努力让科技创新这个‘关键变量’,成为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的‘最大增量’,为做好结构调整‘三篇大文章’,建设‘数字辽宁、智造强省’提供有力的科技支撑和重要的法治保障。”辽宁省科学技术厅副厅长王成鑫介绍说。 基础研究是科技创新的源头,企业是创新的主体。为此,《条例》刚性约束基础研究投入,明确规定省人民政府投入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的资金不低于本级财政科技专项资金百分之二十,市人民政府参照执行。 同时,《条例》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推行科技攻关“揭榜挂帅”机制,以产业发展和企业技术创新需求为导向,鼓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业以及科研人员开展科技攻关;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发展,加强对雏鹰、瞪羚、独角兽企业的政策和资金支持;鼓励企业加大技术创新投入,省、市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性补助。 “科技成果转化是一个复杂的活动过程,涉及科技成果的管理和转化方式,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业等不同主体之间的关系,交易各方的权利义务,转化后的利益分配等诸多要素。”王成鑫分析说。 为发挥科技成果评价指挥棒作用和产权激励作用,《条例》规定,建立以成果创新水平、转化应用绩效、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贡献为核心的评价导向;在职务科技成果产权上突破,允许赋予科技成果完成人或者团队科技成果所有权或者长期使用权,并对科技成果完成人或者团队持有的份额、成果许可使用期限以及奖励份额做出具体规定;明确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企业及科技服务机构等科技成果转化三方股权和利润分配,并对股权和收益分配比例及特殊股权结构设置做出具体规定。 支持人才驱动 改善创新生态 人才是创新的根基,创新驱动实质上是人才驱动。 《条例》强调发挥人才第一资源作用,明确规定尊重科技人才成长规律,健全科技人才培养、引进、使用、评价、激励机制,营造包容个性、善待差异、尊重异禀的良好氛围;支持用人单位依托科技创新平台培养、引进创新团队和领军人才,并对入选省级人才计划的科技人才的奖励做出规定;对科技创新重点领域的青年科技人才,由省级相关人才和项目计划给予支持;对“带土移植”产生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的创新团体和人才,给予政策和资金支持;鼓励科技人才创新创业,建立以创新能力、质量、实效、贡献为导向的科技人才评价体系,建立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科技人才激励机制。 《条例》突出创新生态建设,强化正向激励和反向倒逼,明确规定鼓励、支持和保障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开展科技创新活动,建立科研时间保障机制,依法保护各类创新主体合法权益。扩大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等单位在选人用人、科研立项、经费管理、职称评聘、薪酬分配等方面自主权。扩大科研人员自主选择和调整技术路线的权利,以及科研经费使用权。在科研项目管理和科技创新决策上,允许科研失败和容错纠错。重奖创新成果,对获得国家奖项以及科技创新取得重大成果的,由省政府予以奖励,获得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的,不低于五百万元;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等奖项的,不低于二百万元;获得国家专利奖的,不低于二十万元;在省科技进步奖中设立企业重大创新成果应用奖奖项,按照省科技进步一等奖给予奖励。 王成鑫介绍说:“为了严惩论文造假、抄袭剽窃他人科研成果等科研失信行为,《条例》从七个方面将科研失信行为的表现形式具体化,对科研失信行为依法实施联合惩戒。” 《条例》明确,科技人员应当遵守学术规范、恪守职业道德、诚实守信,不得有下列科研失信行为:抄袭、剽窃、侵占他人研究成果或者项目申请书;编造研究过程,伪造、篡改研究数据、图表、结论、检测报告或者用户使用报告;买卖、代写论文或者项目申请书,由第三方代投论文或者修改论文实质内容,提供虚假同行评议专家以及评议意见;以提供虚假信息、故意夸大科技成果价值等弄虚作假的方式或者采取贿赂、利益交换等不正当手段获得科研活动审批,获取科技计划项目、科研经费、奖励、荣誉、职务职称等;违反科技伦理规范;违反发表论文、出版著作、申报专利或者奖项等研究成果署名以及论文发表规范;其他科研失信行为。对前款规定的科研失信行为,由相关部门根据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采取通报批评、撤销项目并追回财政性资金、取消项目奖励称号等申报资格、撤销已获得的奖励荣誉等方式予以处理,并记入科研诚信档案,依法实施联合惩戒。 持续加大投入 鼓励多方融资 科技投入是科技创新的物质基础,也是科技持续发展的重要前提和基本保障。 为此,《条例》明确规定省、市人民政府应当持续加大财政科技投入力度,确保财政科技投入只增不减;注重引导全社会加大对科技创新的投入,规定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年均增速不低于百分之七,引导金融、保险、创投、国有资本等社会力量推动科技创新活动。刚性约束省、市人民政府支持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和科技创新平台建设,依托有条件的科研单位加快布局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分别落实建设资金;按照规定对批复的国家实验室每年分别给予不低于五亿元的建设与运行经费,对批复的国家级科技创新平台每年分别给予不低于五百万元的建设与运行经费,对评估成绩优秀的省级科技创新平台分别给予不低于五十万元的运行经费。 另外,《条例》还规定,建立科技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机制,鼓励商业银行开展信用贷款、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股权质押贷款、投贷联动等融资业务,服务企业技术创新。支持商业银行在科技企业聚集地区设立科技支行,为科技企业提供专业化金融服务;鼓励保险机构创新产品和服务,为科技企业在产品研发、生产、销售各环节以及数据安全、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提供保险服务;支持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企业通过上市挂牌、发行债券、并购重组、再融资等方式进行融资等。 漫画/高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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