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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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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中缝 (2021)川0903民初2169号 李南津: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与被告李南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1、解除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与李南津签订的合同编号为510670000-013-2012002024的《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2、李南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借款本金113 732.27元及利息、罚息,利息、罚息的计算方式为:以本金113 732.27元为基数,按照双方贷款合同约定利率标准,自2021年7月27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前述利息、罚息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3、如李南津未履行上述第二项给付义务,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有权对李南津名下位于遂宁市城区遂州宾馆商住西楼6单元1层1号房屋折价或者从拍卖、变卖该房屋的价款在抵押担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4、驳回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1)川0903民初2201号 唐胜利:本院受理原告蒋文珍与被告唐胜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1、唐胜利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蒋文珍偿还借款82 000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借款本金82 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4月9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本金给付之日止,按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进行计算。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上述利息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2、驳回唐胜利对谭凤英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1)川0903民初4806号 李红英:本院受理原告四川都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李红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1、李红英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四川都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支付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物业服务费4 235.76元;2、驳回四川都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1)川0903民初5783号 李涛、刘萍:本院受理原告四川中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涛、刘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物业费用3780元,并支付违约金200元;2、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因你们无法直接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第3日(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30分在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第九审判开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1)川0903民初2627号 张丹、彭志伟:本院受理原告四川都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张丹、彭志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1、张丹、彭志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四川都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支付2016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物业服务费8 104.50元;2、驳回四川都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1)川0903民初6771号 唐素兰、李文中:本院受理原告遂宁市灵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唐素兰、李文中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缴纳物业服务费10792元,违约金3238元,共计人民币1403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们无法直接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第3日(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30分在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第九审判开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嘉兴良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遗失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一份,号码00100041 27375756,申请人嘉兴良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收款人嘉兴市银建工程咨询评估有限公司嘉善魏塘分公司,出票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湖支行,金额为人民币壹万元整,出票日期2021年9月3日。现持票人嘉兴良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现予公告,自公告之日起 60日内,利害关系人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行为无效。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 (2021)浙0784民催10号 申请人安徽瑞远硅砂有限公司因遗失银行承兑汇票一份,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法予以公告。该银行承兑汇票号码为31300051 44033646,票面金额为100000元,出票人永康市诚可工艺礼品有限公司,付款行金华银行永康支行营业部,收款人金华市漫途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持票人安徽瑞远硅砂有限公司。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告期间,转让票据的行为无效。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1)苏0311民初1995号 戴春苗:本院受理徐州市华辰丽景房产开发有限公司诉戴春苗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311民初199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解除原告徐州市华辰丽景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戴春苗2016年8月23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第六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金荣:本院受理的原告李世林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新2828民初80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巴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硕县人民法院 郑华亮:本院受理的原告张照奎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新2828民初81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巴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硕县人民法院 (2021)川0903民初6297号 刘桂林:本院受理原告彭勇诉被告刘桂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1)川0903民初5496号 吴方波:本院受理原告冯邮诉被告吴方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龚恒平:本院受理的原告谢宗忠诉你民间借贷纠纷案现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青2321民初95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青海省黄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青海省同仁市人民法院 (2021)苏0311民初6941号 张明:本院受理原告孟宪廷与被告张明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311民初6941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返还给原告顶丝1580个,钢管11160米,管接293个,扣件8780个,不能返还的按顶丝每个10元、钢管每米13元、管接每个3元、扣件每个4元赔偿给原告(合计赔偿196879元);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给原告2021年6月30日前的租赁费124301.05元,2021年7月1日后的租赁费按293.67元/天,计算至全部的材料返还至原告时止;3、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付款违约金,自2021年7月1日起,以所欠租金124301.05元为本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计算至全部的租金付清时止;4、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提交的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提交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2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送达公告 傅丽(居民身份证号11022819810215262X):你尚未履行本机关于2021年1月22日对你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京密卫医罚[2021]002号)。依据《行政强制法》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催告书》。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经6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之日起10日内,将罚没款50000元、加处罚款50000元缴至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分行密云支行。如不履行上述内容,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你对此有异议,可在公告送达之日起10日内到我委进行陈述和申辩。(北京市密云区长城环岛东南侧北京市密云区卫生健康监督所,电话:010-69027252) 特此公告。 北京市密云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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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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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11-03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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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中缝 (2021)川0903民初2169号 李南津: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与被告李南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1、解除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与李南津签订的合同编号为510670000-013-2012002024的《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2、李南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借款本金113 732.27元及利息、罚息,利息、罚息的计算方式为:以本金113 732.27元为基数,按照双方贷款合同约定利率标准,自2021年7月27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前述利息、罚息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3、如李南津未履行上述第二项给付义务,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有权对李南津名下位于遂宁市城区遂州宾馆商住西楼6单元1层1号房屋折价或者从拍卖、变卖该房屋的价款在抵押担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4、驳回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1)川0903民初2201号 唐胜利:本院受理原告蒋文珍与被告唐胜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1、唐胜利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蒋文珍偿还借款82 000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借款本金82 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4月9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本金给付之日止,按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进行计算。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上述利息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2、驳回唐胜利对谭凤英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1)川0903民初4806号 李红英:本院受理原告四川都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李红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1、李红英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四川都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支付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物业服务费4 235.76元;2、驳回四川都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1)川0903民初5783号 李涛、刘萍:本院受理原告四川中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涛、刘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物业费用3780元,并支付违约金200元;2、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因你们无法直接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第3日(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30分在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第九审判开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1)川0903民初2627号 张丹、彭志伟:本院受理原告四川都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张丹、彭志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1、张丹、彭志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四川都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支付2016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物业服务费8 104.50元;2、驳回四川都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1)川0903民初6771号 唐素兰、李文中:本院受理原告遂宁市灵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唐素兰、李文中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缴纳物业服务费10792元,违约金3238元,共计人民币1403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们无法直接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第3日(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30分在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第九审判开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嘉兴良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遗失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一份,号码00100041 27375756,申请人嘉兴良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收款人嘉兴市银建工程咨询评估有限公司嘉善魏塘分公司,出票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湖支行,金额为人民币壹万元整,出票日期2021年9月3日。现持票人嘉兴良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现予公告,自公告之日起 60日内,利害关系人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行为无效。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 (2021)浙0784民催10号 申请人安徽瑞远硅砂有限公司因遗失银行承兑汇票一份,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法予以公告。该银行承兑汇票号码为31300051 44033646,票面金额为100000元,出票人永康市诚可工艺礼品有限公司,付款行金华银行永康支行营业部,收款人金华市漫途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持票人安徽瑞远硅砂有限公司。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告期间,转让票据的行为无效。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1)苏0311民初1995号 戴春苗:本院受理徐州市华辰丽景房产开发有限公司诉戴春苗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311民初199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解除原告徐州市华辰丽景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戴春苗2016年8月23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第六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金荣:本院受理的原告李世林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新2828民初80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巴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硕县人民法院 郑华亮:本院受理的原告张照奎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新2828民初81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巴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硕县人民法院 (2021)川0903民初6297号 刘桂林:本院受理原告彭勇诉被告刘桂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1)川0903民初5496号 吴方波:本院受理原告冯邮诉被告吴方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龚恒平:本院受理的原告谢宗忠诉你民间借贷纠纷案现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青2321民初95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青海省黄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青海省同仁市人民法院 (2021)苏0311民初6941号 张明:本院受理原告孟宪廷与被告张明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311民初6941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返还给原告顶丝1580个,钢管11160米,管接293个,扣件8780个,不能返还的按顶丝每个10元、钢管每米13元、管接每个3元、扣件每个4元赔偿给原告(合计赔偿196879元);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给原告2021年6月30日前的租赁费124301.05元,2021年7月1日后的租赁费按293.67元/天,计算至全部的材料返还至原告时止;3、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付款违约金,自2021年7月1日起,以所欠租金124301.05元为本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计算至全部的租金付清时止;4、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提交的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提交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2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送达公告 傅丽(居民身份证号11022819810215262X):你尚未履行本机关于2021年1月22日对你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京密卫医罚[2021]002号)。依据《行政强制法》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催告书》。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经6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之日起10日内,将罚没款50000元、加处罚款50000元缴至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分行密云支行。如不履行上述内容,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你对此有异议,可在公告送达之日起10日内到我委进行陈述和申辩。(北京市密云区长城环岛东南侧北京市密云区卫生健康监督所,电话:010-69027252) 特此公告。 北京市密云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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