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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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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中缝 (2021)川0903民初6101号 包德建:本院受理原告张自涌与被告包德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被告包德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张自涌货款14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以14000元为基数,从2021年8月17日起,按照2021年8月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一年期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货款给付之日止;若未按照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货款,上述利息计算至货款付清之日之。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1)川0903民初6385号 张光霞:本院受理原告四川港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光霞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给付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从原告保证金账户中扣划的按揭款人民币9454.95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为:以9454.95元为基数,从2021年3月3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无法直接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第3日(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30分在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第七审判开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1)川0903民初6558号 郭明均、蒋红英:本院受理原告段文丰诉被告郭明均、蒋红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依法判令二被告共同支付原告货款共计人民币389465元,并自2018年10月25日起,按照月息2%计付利息,直至欠款全部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均由被告承担。因你无法直接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第3日(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30分在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第七审判开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1)川0903民初6525号 李程亮:本院受理原告陈云芳诉被告遂宁捌零空间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李程亮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依法判令二被告共同退还原告装修款30671元并支付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30671元为基数,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自2021年5月1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之);2、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因你无法直接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第3日(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30分在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第七审判开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1)黔2322民初3638号 陆飞、秦代平、贵州平安云嗨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陈银诉被告陆飞、秦代平、贵州平安云嗨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黔2322民初3638号,因无法与你们联系,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应诉通知书、传票、起诉状等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届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3日(节假日顺延)0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如你们逾期未到庭,且无正当理由, 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贵州省兴仁市人民法院 曹鹏:本院受理覃小玲与被告曹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黔0326民初191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嵇前凤:本院受理原告江苏隆安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嵇前凤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苏1323民初248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张毕:本院受理原告朱翠英与被告张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苏1323民初264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刘明磊:本院受理原告郭瑞艺与被告刘明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苏1323民初452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2021)苏1323民初2027号 陈岑:本院受理原告殷发林、姚士华与被告泗阳县嘉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苏1323民初202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2021)苏1323民初2910号 熊轩:本院受理原告龙会强与被告熊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苏1323民初291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王正:本院受理原告王星茗与被告王正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苏1323民初345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少年及家事审判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2021)苏1323民初4214号 浙江申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泗阳县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2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2021)苏1323民初5197号 王伟:本院受理原告唐爱东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苏1323民初519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2021)苏1323民初5383号 曹闯:本院受理的原告田千满与你合伙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2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2021)苏1323民初5845号 纪宁:本院受理的原告马国军与被告纪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传票、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2021)苏1323民初5934号 张生标:本院受理的原告严继超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潘联明、周春霞:本院受理原告湖北广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人须知、开庭传票等。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法定假日顺延)上午9时0分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2021)川0903民初3418号 曾夏军、赵琼:本院受理原告柏唐诉被告曾夏军、赵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1)川0903民初4761号 张坤:本院受理原告黄怀宇诉被告张坤、杨洋、西藏华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仲裁公告 宋现强、张会贤:本会受理的申请人王小鹏与你们之间借款合同纠纷仲裁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邯仲裁字第0351号案的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会(邯郸市丛台东路科技中心12楼1204、0310-3113605)领取上述文书,逾期视为送达。 邯郸仲裁委员会 西藏南北鑫聚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本会受理的申请人龙培与你方之间的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1)拉仲裁字第191号案答辩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选定仲裁庭组成方式及仲裁员的函、仲裁申请书副本和伸裁庭组成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2022年2月23日17时在本会仲裁庭开庭审理。请你方及时到本会办理相关手续,联系电话:0891-6872729。 拉萨仲裁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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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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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11-03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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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中缝 (2021)川0903民初6101号 包德建:本院受理原告张自涌与被告包德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被告包德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张自涌货款14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以14000元为基数,从2021年8月17日起,按照2021年8月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一年期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货款给付之日止;若未按照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货款,上述利息计算至货款付清之日之。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1)川0903民初6385号 张光霞:本院受理原告四川港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光霞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给付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从原告保证金账户中扣划的按揭款人民币9454.95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为:以9454.95元为基数,从2021年3月3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无法直接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第3日(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30分在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第七审判开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1)川0903民初6558号 郭明均、蒋红英:本院受理原告段文丰诉被告郭明均、蒋红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依法判令二被告共同支付原告货款共计人民币389465元,并自2018年10月25日起,按照月息2%计付利息,直至欠款全部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均由被告承担。因你无法直接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第3日(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30分在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第七审判开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1)川0903民初6525号 李程亮:本院受理原告陈云芳诉被告遂宁捌零空间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李程亮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依法判令二被告共同退还原告装修款30671元并支付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30671元为基数,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自2021年5月1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之);2、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因你无法直接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第3日(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30分在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第七审判开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1)黔2322民初3638号 陆飞、秦代平、贵州平安云嗨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陈银诉被告陆飞、秦代平、贵州平安云嗨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黔2322民初3638号,因无法与你们联系,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应诉通知书、传票、起诉状等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届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3日(节假日顺延)0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如你们逾期未到庭,且无正当理由, 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贵州省兴仁市人民法院 曹鹏:本院受理覃小玲与被告曹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黔0326民初191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嵇前凤:本院受理原告江苏隆安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嵇前凤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苏1323民初248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张毕:本院受理原告朱翠英与被告张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苏1323民初264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刘明磊:本院受理原告郭瑞艺与被告刘明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苏1323民初452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2021)苏1323民初2027号 陈岑:本院受理原告殷发林、姚士华与被告泗阳县嘉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苏1323民初202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2021)苏1323民初2910号 熊轩:本院受理原告龙会强与被告熊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苏1323民初291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王正:本院受理原告王星茗与被告王正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苏1323民初345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少年及家事审判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2021)苏1323民初4214号 浙江申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泗阳县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2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2021)苏1323民初5197号 王伟:本院受理原告唐爱东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苏1323民初519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2021)苏1323民初5383号 曹闯:本院受理的原告田千满与你合伙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2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2021)苏1323民初5845号 纪宁:本院受理的原告马国军与被告纪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传票、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2021)苏1323民初5934号 张生标:本院受理的原告严继超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潘联明、周春霞:本院受理原告湖北广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人须知、开庭传票等。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法定假日顺延)上午9时0分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2021)川0903民初3418号 曾夏军、赵琼:本院受理原告柏唐诉被告曾夏军、赵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1)川0903民初4761号 张坤:本院受理原告黄怀宇诉被告张坤、杨洋、西藏华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仲裁公告 宋现强、张会贤:本会受理的申请人王小鹏与你们之间借款合同纠纷仲裁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邯仲裁字第0351号案的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会(邯郸市丛台东路科技中心12楼1204、0310-3113605)领取上述文书,逾期视为送达。 邯郸仲裁委员会 西藏南北鑫聚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本会受理的申请人龙培与你方之间的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1)拉仲裁字第191号案答辩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选定仲裁庭组成方式及仲裁员的函、仲裁申请书副本和伸裁庭组成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2022年2月23日17时在本会仲裁庭开庭审理。请你方及时到本会办理相关手续,联系电话:0891-6872729。 拉萨仲裁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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