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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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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环境资源审判行为,提升环境司法能力水平,筑牢生态保护司法底线,为构建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 李英锋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新时代加强和创新环境资源审判工作 为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新时代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各领域、各环节提出全方位的指导意见和具体要求。 时代在发展,生态文明理念在进步,环境资源审判工作必须与时俱进,顺应社会发展要求,与生态文明的发展同频共振。最高法发布的上述《意见》紧扣新发展阶段的生态保护主题,明确了新时代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的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围绕切实解决人民群众身边的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构建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助力经济社会绿色低碳转型、健全环境资源审判制度体系等重点,就新时代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作出制度性安排,有助于进一步凝聚环境资源审判共识,规范环境资源审判行为,提升环境司法能力水平,筑牢生态保护司法底线,为构建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实际上,近年来,我国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一直处在不断强化的过程中。自最高法2014年7月成立环境资源审判庭以来,最高法连年发布《中国环境资源审判》《中国环境司法发展报告》以及环境资源审判年度典型案例,不断夯实环境司法实践与理论基础,阐述环境司法价值观,积累环境司法经验,发展环境司法制度。 比如《中国环境资源审判(2019)》的一大亮点是改变了以往按照三大审判领域将环境资源案件区分为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的做法,将环境资源案件划分为环境污染防治案件、生态保护案件、资源开发利用案件、气候变化应对案件和生态环境治理与服务案件等五大类型,充分体现出环境资源审判统筹运用刑事、民事、行政三种责任方式的司法理念,契合了环境资源“三合一”归口审理机制改革,也能满足环境资源审判实践发展和国际交流需要。此次《意见》在“健全环境资源审判制度体系”中也特别强调,要完善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三合一”审判模式,确保环境司法理念在不同类型环境资源案件中得到统一贯彻落实。 在最高法发布的2020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中,多起案例的被告都需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或生态修复责任,有些被告的赔偿数额很大,比如备受关注的张永明、毛伟明、张鹭三人攀爬巨蟒峰案,法院判定三人连带赔偿环境资源损失计600万元、支付专家费15万元;广州市花都区卫洁垃圾综合处理厂、李永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法院判决卫洁垃圾厂支付案涉场地生态环境修复费用、服务功能损失费用、鉴定费及其他合理费用共计约1.31亿元,李永强对上述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这些案例充分体现了“谁污染,谁破坏,谁赔偿,谁修复”的环境保护原则,为以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理念保护生态环境提供了司法示范。此次最高法发布的《意见》,也对之前这些环境资源审判经验和制度进行了提炼、总结和再发展,提出要构建类型化的生态环境损害责任构成要件体系,丰富生态环境修复责任方式。 最高法的《意见》强调,要切实以解决人民群众身边突出生态环境问题,聚焦助力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推动城市人居环境持续改善、服务建设生态宜居的美丽乡村三项重点任务,体现了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擦亮了司法工作的环保底色。《意见》还锚定长江、黄河的环境保护以及维护生态多样性、保障自然保护地体系建设等重点给出司法顶层设计,精准施策,必然能够推进重点流域区域治理,强化生态系统综合保护。 “十四五”时期,我国生态文明建设进入了以降碳为重点战略方向、推动减污降碳协同增效、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实现生态环境质量改善由量变到质变的关键时期,《意见》围绕这一战略任务,也从服务产业结构绿色优化升级、助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等方面作出了针对性安排。此外,最高法相关负责人还表示,下一步将立足《意见》,进一步推动案件归口审理、完善集中管辖、深化协同联动,这有助于进一步理顺环境资源审判机制,提升审判效能,为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提供更坚实的机制保障和系统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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筑牢生态保护司法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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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11-03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声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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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环境资源审判行为,提升环境司法能力水平,筑牢生态保护司法底线,为构建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 李英锋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新时代加强和创新环境资源审判工作 为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新时代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各领域、各环节提出全方位的指导意见和具体要求。 时代在发展,生态文明理念在进步,环境资源审判工作必须与时俱进,顺应社会发展要求,与生态文明的发展同频共振。最高法发布的上述《意见》紧扣新发展阶段的生态保护主题,明确了新时代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的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围绕切实解决人民群众身边的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构建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助力经济社会绿色低碳转型、健全环境资源审判制度体系等重点,就新时代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作出制度性安排,有助于进一步凝聚环境资源审判共识,规范环境资源审判行为,提升环境司法能力水平,筑牢生态保护司法底线,为构建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实际上,近年来,我国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一直处在不断强化的过程中。自最高法2014年7月成立环境资源审判庭以来,最高法连年发布《中国环境资源审判》《中国环境司法发展报告》以及环境资源审判年度典型案例,不断夯实环境司法实践与理论基础,阐述环境司法价值观,积累环境司法经验,发展环境司法制度。 比如《中国环境资源审判(2019)》的一大亮点是改变了以往按照三大审判领域将环境资源案件区分为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的做法,将环境资源案件划分为环境污染防治案件、生态保护案件、资源开发利用案件、气候变化应对案件和生态环境治理与服务案件等五大类型,充分体现出环境资源审判统筹运用刑事、民事、行政三种责任方式的司法理念,契合了环境资源“三合一”归口审理机制改革,也能满足环境资源审判实践发展和国际交流需要。此次《意见》在“健全环境资源审判制度体系”中也特别强调,要完善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三合一”审判模式,确保环境司法理念在不同类型环境资源案件中得到统一贯彻落实。 在最高法发布的2020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中,多起案例的被告都需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或生态修复责任,有些被告的赔偿数额很大,比如备受关注的张永明、毛伟明、张鹭三人攀爬巨蟒峰案,法院判定三人连带赔偿环境资源损失计600万元、支付专家费15万元;广州市花都区卫洁垃圾综合处理厂、李永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法院判决卫洁垃圾厂支付案涉场地生态环境修复费用、服务功能损失费用、鉴定费及其他合理费用共计约1.31亿元,李永强对上述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这些案例充分体现了“谁污染,谁破坏,谁赔偿,谁修复”的环境保护原则,为以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理念保护生态环境提供了司法示范。此次最高法发布的《意见》,也对之前这些环境资源审判经验和制度进行了提炼、总结和再发展,提出要构建类型化的生态环境损害责任构成要件体系,丰富生态环境修复责任方式。 最高法的《意见》强调,要切实以解决人民群众身边突出生态环境问题,聚焦助力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推动城市人居环境持续改善、服务建设生态宜居的美丽乡村三项重点任务,体现了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擦亮了司法工作的环保底色。《意见》还锚定长江、黄河的环境保护以及维护生态多样性、保障自然保护地体系建设等重点给出司法顶层设计,精准施策,必然能够推进重点流域区域治理,强化生态系统综合保护。 “十四五”时期,我国生态文明建设进入了以降碳为重点战略方向、推动减污降碳协同增效、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实现生态环境质量改善由量变到质变的关键时期,《意见》围绕这一战略任务,也从服务产业结构绿色优化升级、助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等方面作出了针对性安排。此外,最高法相关负责人还表示,下一步将立足《意见》,进一步推动案件归口审理、完善集中管辖、深化协同联动,这有助于进一步理顺环境资源审判机制,提升审判效能,为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提供更坚实的机制保障和系统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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