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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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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凌锋
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开始施行,这是我国首部专门针对个人信息保护的系统性、综合性法律。 个人信息保护的意义毋庸多言,生活中的经历、新闻中的报道都在告诉人们信息化带来生活便利的同时,也带来了个人信息被滥用的各种烦恼。个人信息保护日益成为社会各界最关心的问题之一。通过制定专门法律,运用法治方式加强个人信息保护,是法治社会的必要之举、必然之举。 个人信息保护法积极回应社会关切,明确规定不得过度收集个人信息、大数据杀熟,并完善了个人信息保护投诉和举报工作机制等,为各类社会主体使用个人信息提供了法治“准绳”。 值得强调的是,个人信息保护工作事关每个人,离不开全社会的积极广泛参与。就此而言,个人信息保护法不但规定了相关社会主体的权利义务,而且对于“提供重要互联网平台服务、用户数量巨大、业务类型复杂的个人信息处理者”,还明确要求“成立主要由外部成员组成的独立机构对个人信息保护情况进行监督”“定期发布个人信息保护社会责任报告,接受社会监督。”这都有利于以更加精细化的方式、运用共治思维推动个人信息保护工作。 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的规范效果不会从天而降。一方面,个人信息处理者要依法完善有关个人信息管理机制,明确收集、使用个人信息的目的、方式及范围,避免过度收集与使用个人信息。另一方面,我们每个人都要提高个人信息保护意识与能力,了解个人信息处理的原则以及自身所拥有的权利与义务,用好法律“准绳”,让个人信息权益得到充分有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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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好个人信息保护的“准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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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11-03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要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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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凌锋
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开始施行,这是我国首部专门针对个人信息保护的系统性、综合性法律。 个人信息保护的意义毋庸多言,生活中的经历、新闻中的报道都在告诉人们信息化带来生活便利的同时,也带来了个人信息被滥用的各种烦恼。个人信息保护日益成为社会各界最关心的问题之一。通过制定专门法律,运用法治方式加强个人信息保护,是法治社会的必要之举、必然之举。 个人信息保护法积极回应社会关切,明确规定不得过度收集个人信息、大数据杀熟,并完善了个人信息保护投诉和举报工作机制等,为各类社会主体使用个人信息提供了法治“准绳”。 值得强调的是,个人信息保护工作事关每个人,离不开全社会的积极广泛参与。就此而言,个人信息保护法不但规定了相关社会主体的权利义务,而且对于“提供重要互联网平台服务、用户数量巨大、业务类型复杂的个人信息处理者”,还明确要求“成立主要由外部成员组成的独立机构对个人信息保护情况进行监督”“定期发布个人信息保护社会责任报告,接受社会监督。”这都有利于以更加精细化的方式、运用共治思维推动个人信息保护工作。 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的规范效果不会从天而降。一方面,个人信息处理者要依法完善有关个人信息管理机制,明确收集、使用个人信息的目的、方式及范围,避免过度收集与使用个人信息。另一方面,我们每个人都要提高个人信息保护意识与能力,了解个人信息处理的原则以及自身所拥有的权利与义务,用好法律“准绳”,让个人信息权益得到充分有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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