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张鹏、张东贤: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市分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豫0402民初158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任冰:本院受理原告黄娇敏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苏0582民初796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金港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赵鸿雁:我院受理的原告司拉木·买买提诉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和硕县人民法院(2021)新2828民初76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硕县人民法院 张多彬:我院受理的原告杨永建诉廖林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和硕县人民法院(2021)新2828民初77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送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硕县人民法院 (2021)川0903民初6266号 四川润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遂宁分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卜海波诉被告四川润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遂宁分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张东梅:本院受理原告庄恒平与被告张东梅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1323民初5888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王集法庭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简波:原告彭江与被告简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黔0326民初236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2021)浙0784民初2746号 被告虞尚彬,住四川省荣县河口镇罗家冲村3组28号,公民身份号码:510321198312163795:本院受理原告应聪与被告虞尚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由于被告虞尚彬下落不明,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送达本院(2021)浙0784民初27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虞尚彬支付原告应聪货款49568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8年12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后七日内履行完毕。如被告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90元,公告费1237元,合计2427元,由被告虞尚彬负担。请你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立案庭209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十五天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1)浙0784民初3227号 被告冯昌锐,住山东省梁山县韩垓镇开河东村350号,公民身份号码:370832199408283614:本院受理原告王红与被告冯昌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由于被告冯昌锐下落不明,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送达本院(2021)浙 0784民初32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冯昌锐归还原告王红借款人民币45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从2021年5月17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后七日内履行完毕。如被告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26元,公告费1252元,合计2178元,由被告冯昌锐负担,请你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立案庭209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十五天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1)浙0784民初409号 被告申江,住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泼机镇庙山村民委员会红岩村民小组90号,公民身份号码:53212819890211073X;被告杨鹏,住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花山乡大火地村民委员会红岩脚村民小组1号,公民身份号码:532128198905175926: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晨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申江、杨鹏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由于被告下落不明,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送达本院(2021)浙0784民初40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由被告申江、杨鹏归还原告浙江晨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代偿款37658.67元并支付资金占用费(6752.3元的资金占用费自2020年1月8日起,6567.37元的资金占用费自2020年3月11日起,6565.54 元的资金占用费自2020年5月9日起,17773.46元的资金占用费自2020年7月10日起,均按2021年1月11日起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二、由被告申江、杨鹏支付原告浙江晨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实现本案债权支出的律师代理费2500元;上述第一、二项款项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三、驳回原告浙江晨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64元,由被告申江、杨鹏负担852元,由原告浙江晨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2元;公告费1892元,由被告申江、杨鹏负担。请你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立案庭209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十五天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张建平: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兰县支行与被告张建平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转换程序通知书、转换程序裁定书及合议庭人员组成通知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青海省乌兰县人民法院 祁金山:本院受理的原告巴托与被告祁金山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转换程序通知书、转换程序裁定书及合议庭人员组成通知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青海省乌兰县人民法院 祁金山:本院受理的原告巴托与被告祁金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转换程序通知书、转换程序裁定书及合议庭人员组成通知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青海省乌兰县人民法院 张旺玲:本院受理原告张旺玲与被告郑满贵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被告郑满贵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1)青2821民初463号民事上诉状。限你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青海省乌兰县人民法院 (2021)浙0784民初3867号 雷波(住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鸡场乡王官村二组,公民身份号码:522501198411118331):本院受理原告李安定与被告雷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雷波支付原告李安定货款46013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自2021年6月4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款限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完毕。如果被告雷波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950元,公告费1063元,合计2013元,由被告雷波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永康市人民法院206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许继东、许黎明、郑州市一建劳务有限公司、河北厚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许昌鑫盛置业有限公司(被告许继东申请追加):本院受理的宁惠锋诉你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等一并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与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节假日则顺延)在本院B303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 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立案受理申请人临清市海承贸易有限公司的公示催告申请,对其灭失的银行承兑汇票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21年10月11日作出判决:一、宣告申请人临清市海承贸易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为3130005143154641,出票日期为2017年1月5日,到期日为2017年7月5日,票面金额为3万元整,出票人为聊城鲁寰轴承有限公司,出票行为齐鲁银行聊城分行,收款人为聊城国奥特钢轴承有限公司,后经背书转让至临清市天瑞轴承制造有限公司、临清市海承贸易有限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临清市海承贸易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道歉声明 本人吴尽宜、苏云惠于2021年10月因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赣榆区检察院审查起诉,经过自己的深刻反省与司法机关的教育,我们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严重触犯了法律规定,给社会环境造成了破坏。在此,我们真诚的向社会公众道歉,并保证在今后不断强化社会责任意识,严格规范自己的行为,不再犯同样的错误。 道歉人:吴尽宜、苏云惠 2021年10月29日

|
|
人民法院公告
|
|
|
|
( 2021-10-30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公告 |
|
张鹏、张东贤: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市分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豫0402民初158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任冰:本院受理原告黄娇敏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苏0582民初796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金港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赵鸿雁:我院受理的原告司拉木·买买提诉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和硕县人民法院(2021)新2828民初76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硕县人民法院 张多彬:我院受理的原告杨永建诉廖林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和硕县人民法院(2021)新2828民初77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送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硕县人民法院 (2021)川0903民初6266号 四川润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遂宁分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卜海波诉被告四川润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遂宁分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张东梅:本院受理原告庄恒平与被告张东梅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1323民初5888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王集法庭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简波:原告彭江与被告简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黔0326民初236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2021)浙0784民初2746号 被告虞尚彬,住四川省荣县河口镇罗家冲村3组28号,公民身份号码:510321198312163795:本院受理原告应聪与被告虞尚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由于被告虞尚彬下落不明,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送达本院(2021)浙0784民初27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虞尚彬支付原告应聪货款49568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8年12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后七日内履行完毕。如被告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90元,公告费1237元,合计2427元,由被告虞尚彬负担。请你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立案庭209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十五天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1)浙0784民初3227号 被告冯昌锐,住山东省梁山县韩垓镇开河东村350号,公民身份号码:370832199408283614:本院受理原告王红与被告冯昌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由于被告冯昌锐下落不明,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送达本院(2021)浙 0784民初32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冯昌锐归还原告王红借款人民币45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从2021年5月17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后七日内履行完毕。如被告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26元,公告费1252元,合计2178元,由被告冯昌锐负担,请你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立案庭209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十五天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1)浙0784民初409号 被告申江,住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泼机镇庙山村民委员会红岩村民小组90号,公民身份号码:53212819890211073X;被告杨鹏,住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花山乡大火地村民委员会红岩脚村民小组1号,公民身份号码:532128198905175926: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晨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申江、杨鹏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由于被告下落不明,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送达本院(2021)浙0784民初40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由被告申江、杨鹏归还原告浙江晨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代偿款37658.67元并支付资金占用费(6752.3元的资金占用费自2020年1月8日起,6567.37元的资金占用费自2020年3月11日起,6565.54 元的资金占用费自2020年5月9日起,17773.46元的资金占用费自2020年7月10日起,均按2021年1月11日起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二、由被告申江、杨鹏支付原告浙江晨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实现本案债权支出的律师代理费2500元;上述第一、二项款项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三、驳回原告浙江晨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64元,由被告申江、杨鹏负担852元,由原告浙江晨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2元;公告费1892元,由被告申江、杨鹏负担。请你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立案庭209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十五天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张建平: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兰县支行与被告张建平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转换程序通知书、转换程序裁定书及合议庭人员组成通知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青海省乌兰县人民法院 祁金山:本院受理的原告巴托与被告祁金山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转换程序通知书、转换程序裁定书及合议庭人员组成通知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青海省乌兰县人民法院 祁金山:本院受理的原告巴托与被告祁金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转换程序通知书、转换程序裁定书及合议庭人员组成通知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青海省乌兰县人民法院 张旺玲:本院受理原告张旺玲与被告郑满贵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被告郑满贵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1)青2821民初463号民事上诉状。限你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青海省乌兰县人民法院 (2021)浙0784民初3867号 雷波(住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鸡场乡王官村二组,公民身份号码:522501198411118331):本院受理原告李安定与被告雷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雷波支付原告李安定货款46013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自2021年6月4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款限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完毕。如果被告雷波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950元,公告费1063元,合计2013元,由被告雷波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永康市人民法院206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许继东、许黎明、郑州市一建劳务有限公司、河北厚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许昌鑫盛置业有限公司(被告许继东申请追加):本院受理的宁惠锋诉你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等一并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与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节假日则顺延)在本院B303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 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立案受理申请人临清市海承贸易有限公司的公示催告申请,对其灭失的银行承兑汇票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21年10月11日作出判决:一、宣告申请人临清市海承贸易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为3130005143154641,出票日期为2017年1月5日,到期日为2017年7月5日,票面金额为3万元整,出票人为聊城鲁寰轴承有限公司,出票行为齐鲁银行聊城分行,收款人为聊城国奥特钢轴承有限公司,后经背书转让至临清市天瑞轴承制造有限公司、临清市海承贸易有限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临清市海承贸易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道歉声明 本人吴尽宜、苏云惠于2021年10月因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赣榆区检察院审查起诉,经过自己的深刻反省与司法机关的教育,我们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严重触犯了法律规定,给社会环境造成了破坏。在此,我们真诚的向社会公众道歉,并保证在今后不断强化社会责任意识,严格规范自己的行为,不再犯同样的错误。 道歉人:吴尽宜、苏云惠 2021年10月29日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