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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公告

( 2021-10-30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公告
  申请人张依霖要求宣告自然人徐晓红失踪一案,本院已受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85条之规定,特发出寻找失踪人徐晓红(徐晓红,女,1993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原住枣阳市平林镇胡湾村三组,公民身份号码52240119930510594X)公告。公告期为三个月,公告期满,本院将依法判决。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
李礼柳:原告王宝童诉你离婚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依法审理。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
刘虎、郑美:原告中国铁路工会中国铁路成都局集团有限公司内江工务段委员会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川1002民初106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受理了山东省栖霞华盛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的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的票号31300051/50494610的银行承兑汇票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21年10月26日作出(2021)浙0282民催46号民事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自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对上述款项有权请求支付。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佛山鑫禹新型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因遗失银行承兑汇票(票号31300051/50508825、出票日期2021年4月12日、金额30000元、出票人宁波粟盈贸易有限公司、收款人浙江浙北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付款行宁波东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行、背书人浙江浙北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持票人为申请人)一份,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现予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行为无效。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山东乾晟重型矿山设备有限公司因遗失银行承兑汇票(票号31300051/50504086、出票日期2021年3月15日、金额30000元、出票人宁波世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收款人宁波鼎亿达贸易有限公司、付款行宁波东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行、背书人宁波鼎亿达贸易有限公司,持票人为申请人)一份,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现予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行为无效。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张体敏、张仁平、熊嘉琳、刘萍、郭思怡、蒋先菊:原告李欣怡诉你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合议庭人员通知书、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答辩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4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依法裁判。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黄来金:原告程东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402民初3760号民事判决书一份。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嘉兴市锦丰纺织整理有限公司、嘉兴市蓝天纺织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华祥纺织有限公司、钱文云、计月琴、钱生云、薛琴: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市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21)浙0402民初5574号,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合议庭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答辩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在本院南湖2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依法裁判。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嘉兴市元丰纺织有限公司、浙江元丰纺织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市蓝天纺织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华祥纺织有限公司、嘉兴市锦丰纺织整理有限公司、钱文云、计月琴、钱生云、薛琴: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市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21)浙0402民初5559号,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合议庭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答辩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在本院南湖2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依法裁判。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任林强、何建忠、沈新华:原告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402民初3077号民事判决书一份。自公告之日起60日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杨相瑞: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402民初2711号民事判决书一份。自公告之日起60日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秦志勇: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402民初1421号民事判决书一份。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毕小玲:原告李先成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答辩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长水法庭3号公开审理,逾期依法裁判。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赵日锋:原告嘉兴经济开发区海广兴水果市场添福果业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答辩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长水法庭1号公开审理,逾期依法裁判。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王允璞: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行诉你、嘉兴万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行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402民初1546号民事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2021)粤0606民催56号 申请人梁永添因遗失其持有的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3221股普通记名股票(票号:00016557;每股面值1元;发行人: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持股人:梁永添;发行日期:2009年12月22日)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现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如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公告上述股票无效。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股票权利的行为无效。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绍兴恒舜数控精密机械科技有限公司、绍兴市高纬机械有限公司、陈国标、张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苏东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东台恒舜数控精密机械科技有限公司、绍兴恒舜数控精密机械科技有限公司、绍兴市高纬机械有限公司、陈国标、张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申请变更其为本案申请执行人。该案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苏0981执异248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主文如下:变更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为本案【执行依据为本院(2019)苏0981民初5553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执行局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陈国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苏东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东台恒舜数控精密机械科技有限公司、陈国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申请变更其为本案申请执行人。该案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苏0981执异247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主文如下:变更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为本案【执行依据为本院(2019)苏0981民初5556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执行局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仲裁公告
杨湧(身份证号:152128197601110618):本会受理申请人河北文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你、魁占梅(身份证号:620111196310050087)之间的合同纠纷一案(【2020】保裁字第112号),现依法向你送达仲裁通知书(二)、仲裁申请书及证据副本、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仲裁费用表、选定仲裁员通知书,自公告起经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书、举证、选定仲裁员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0日内。
保定仲裁委员会
苏州开胜餐饮有限公司:本委受理的嘉兴品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你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司公告送达本委(2021)嘉仲字第037号裁决书。限你司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来本委领取裁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本裁决为终局裁决。
嘉兴仲裁委员会
张栋金:本会受理的申请人邯郸市诚信住房置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你之间的抵押(反担保)合同纠纷仲裁案,现已由本会主任根据《邯郸仲裁委员会仲裁暂行规则》的规定指定张志刚任独任仲裁员成立仲裁庭。现向你公告送达(2021)邯仲案字第0154号案组庭、开庭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到本会领取,逾期视为送达。仲裁庭定于公告期满后第10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会进行不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并裁决。(地址:邯郸市丛台东路298号科技中心1204室)
邯郸仲裁委员会
张栋金:本会受理的申请人邯郸市诚信住房置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你之间的抵押(反担保)合同纠纷仲裁案,现已由本会主任根据《邯郸仲裁委员会仲裁暂行规则》的规定指定张志刚任独任仲裁员成立仲裁庭。现向你公告送达(2021)邯仲案字第0155号案组庭、开庭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到本会领取,逾期视为送达。仲裁庭定于公告期满后第10日10时(节假日顺延)在本会进行不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并裁决。(地址:邯郸市丛台东路298号科技中心1204室)
邯郸仲裁委员会
张栋金:本会受理的申请人邯郸市诚信住房置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你之间的抵押(反担保)合同纠纷仲裁案,现已由本会主任根据《邯郸仲裁委员会仲裁暂行规则》的规定指定张志刚任独任仲裁员成立仲裁庭。现向你公告送达(2021)邯仲案字第0156号案组庭、开庭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到本会领取,逾期视为送达。仲裁庭定于公告期满后第10日11时(节假日顺延)在本会进行不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并裁决。(地址:邯郸市丛台东路298号科技中心1204室)
邯郸仲裁委员会
海南华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本委已经受理申请人伍菊连与你公司劳动争议案(海龙劳人仲案字﹝2021﹞第352号),并定于2021年12月6日9时30分开庭审理。因无法送达你公司,限你公司在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海口市龙华区金园路2号金园办公区407,电话:0898-66568110)领取应诉通知书、申请书副本、证据材料副本与开庭通知书,如不按时出庭,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以上材料逾期视为送达。
海口市龙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本委于2021年10月21日刊登的申请人吴为清的公告中,被申请人应改为:“海南运超达快递服务有限公司、海南晟达中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特此更正
海口市龙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告送达
李德凯(公民身份号码:210881197210275532):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和医师资格证书于2021年7月10日至7月11日在位于北京市昌平区十三陵镇大宫门村金秀荣家出租屋101室从事按摩诊疗活动,为患者杜某某治疗类风湿腿痛,违法所得7000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法对你作出:1.没收违法所得柒仟元整;2.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京昌卫医罚〔2021〕060号)。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如你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或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向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市昌平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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