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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版面文章
· 完善独任制规定确保“独任不放任”
· 加紧研究论证提出立法建议
· 保障知识产权审判专业性专门性
· 打通制约“三合一”改革全面推进痛点
· 有关主管部门应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常委会委员建议设立国家知识产权法院
保障知识产权审判专业性专门性

( 2021-10-26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人大视窗
  □ 本报记者  赵晨熙

  10月2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情况的报告进行分组审议。
  与会人员普遍认为,报告全面客观、内容详实,做法成效具体实在,问题困难剖析深刻,措施建议切实可行,充分反映了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总体情况。
  围绕如何解决知识产权案件举证难、周期长等问题,建立跨区域协同执法机制,推动设立国家知识产权法院等内容,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建议。
健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报告指出,由于知识产权权利的特殊性和侵权的隐蔽性,知识产权维权长期存在“举证难、周期长、赔偿低、成本高”等问题。
  在李锐委员看来,要想解决工作中长期存在的“举证难、周期长、赔偿低、成本高”问题,需要进一步加大法院知识产权审判机制改革的力度,推动完善知识产权诉讼机制,加强知识产权法院和互联网法院审判功能建设,促进科技创新与司法创新深度融合,科学计算权利人损失,统一司法裁判标准,推进案件繁简分流。同时要进一步研究、细化惩罚性赔偿的标准和适用范围,加大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惩罚力度,有效遏制恶意侵权行为。此外,要健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强化知识产权审判态势分析,通过示范性诉讼有效提升审判质效。
  殷方龙委员也提出了要进一步健全和发挥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作用的建议。“随着形势的发展,新类型知识产权案件层出不穷,审判工作量也越来越大,单纯靠诉讼方式提供司法保护难以应对这种挑战。”他建议进一步健全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主导作用,建立健全相关部门之间的协作机制,凝聚司法执法合力,更加有效保护知识产权。
构建知识产权大保护格局
  在随全国人大监察司法委调研组赴吉林长春调研时,王教成委员发现目前知识产权侵权违法犯罪活动呈现出跨地域的特点,制假和售假活动往往在不同地区、不同地域。例如南方某些地区制假情况泛滥,而长春等地法院审理的多为售假的违法犯罪案件。
  “近年来,源头治理工作有所进展,但跨区域执法司法还缺乏紧密联动和有效的数据共享机制,这对于构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整体性大格局提出了现实挑战。”王教成建议构建跨区域执法司法协同和数据共享机制,树立全国一盘棋的观念,着眼于对知识产权违法犯罪的精准打击和源头治理,密切区域间的协作配合,省级司法机关与政府部门积极推动与其他省份相关部门建立协作关系,努力实现司法数据共享、案件取证和证据保全协助等司法互助,合力提高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整体效能。
  李锐也提出应构建知识产权大保护格局,健全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衔接机制,创新推进跨部门协同保护和区域协作保护,积极参与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工程,凝聚协同保护合力,为建设知识产权强国提供有效司法服务和保障。
推动设立国家知识产权法院
  2019年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挂牌成立,负责审理全国范围内专利等技术类知识产权上诉案件。
  杜小光委员认为设立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在促进裁判标准统一、保障科技创新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近几年知识产权法庭案多人少的现象比较突出,借调了大量地方法院法官,相关配套还不到位,需要加强试点工作评估,统筹考虑机构设置如何进一步完善的问题。
  作为来自法院系统的全国人大代表,陈海仪对此深有体会,她指出,目前知识产权法庭人员缺口比较大,法庭的人员基本上来自于地方法院的借调人员。在受理案件和结案“双高”的情况下,聘任制的书记员又由于待遇和其他一些原因频繁离职,人员缺口相当大,影响知识产权司法改革的力度。此外,受制于住房、基础保障等因素影响,留住人才也比较难。
  在希望全面加强人员机构的物资保障,能够突出编随事走,解决比较突出的人员和办公用房问题的同时,陈海仪提出尽快推动设立国家知识产权法院的建议,从而更加充分保障知识产权审判的专业性和专门性,“人民法院组织法明确规定,可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来决定专门人民法院的设置、组织、职权和法官任免,这是具有政策基础、法律基础和人才基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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