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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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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中缝 (2021)川0903民初6112号 冯小波:本院受理原告吕红与被告冯小波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被告冯小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吕红支付租赁款44 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1)川0903民初6397号 遂宁永坤电器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遂宁桐鑫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遂宁永坤电器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代理记账服务费用200×12=2400元,工本费168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50×60=3000元人民币;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等合理费用,以上合计5568元。因你无法直接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第3日(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30分在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第七审判开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1)川0903民初6399号 四川坤稷酒业有限责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遂宁桐鑫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坤稷酒业有限责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代理记账服务费用200×12=2400元,注册费800元,工本费168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50×60=3000元人民币;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等合理费用,以上合计6368元。因你无法直接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第3日(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30分在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第七审判开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1)川0903民初6414号 刘从军:本院受理原告张成诉被告刘从军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依法判令被告刘从军立即向原告支付装修工钱欠款人民币20000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欠款利息(以20000元为基数,从2020年12月22日起按照每日万分之五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止);3、因诉讼产生的一切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因你无法直接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第3日(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30分在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第七审判开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1)川0903民初6666号 周佳佳:本院受理原告米天琼诉被告周佳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人民币20000元并从2020年7月1日起以20000元为基数按年息6%支付资金占用利息至付清之日之;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无法直接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第3日(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30分在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第七审判开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钟书平:本院受理吉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你为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吉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将本院(2015)井民一秀初字第0015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债权全部转让给石家庄极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冀0121执886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变更石家庄极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为本案申请执行人),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 张济祯、张丽琴:本院受理吉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你们为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吉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将本院(2016)冀0121民初110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债权全部转让给石家庄极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冀0121执307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变更石家庄极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为本案申请执行人),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 李保金:本院受理吉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你为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吉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将本院(2016)冀0121民初103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债权全部转让给石家庄极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冀0121执308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变更石家庄极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为本案申请执行人),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 王程玉、山东鑫瑞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吉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你们为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吉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将本院(2015)井民二初字第0027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债权全部转让给石家庄极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冀0121执406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变更石家庄极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为本案申请执行人),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 廖勇:本院受理吉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你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吉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将本院(2016)冀0121民初80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债权全部转让给石家庄极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冀0121执885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变更石家庄极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为本案申请执行人),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 靳修磊:本院受理吉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你为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吉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将本院(2015)井民二初字第0022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债权全部转让给石家庄极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冀0121执214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变更石家庄极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为本案申请执行人),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 闫江涛:本院受理吉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你为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吉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将本院(2015)井民二初字第0035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债权全部转让给石家庄极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冀0121执702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变更石家庄极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为本案申请执行人),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 杨庆军:本院受理吉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你为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吉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将本院(2015)井民二初字第0035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债权全部转让给石家庄极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冀0121执716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变更石家庄极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为本案申请执行人),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 张敬波:本院受理吉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你为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吉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将本院(2015)井民二初字第0024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债权全部转让给石家庄极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冀0121执720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变更石家庄极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为本案申请执行人),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 于建影:本院受理吉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你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吉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将本院(2016)冀0121民初111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债权全部转让给石家庄极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冀0121执263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变更石家庄极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为本案申请执行人),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 徐桂鹏:本院受理吉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你为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二案,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吉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将本院(2015)井民二初字第00237号、第 0023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债权全部转让给石家庄极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冀0121执724号、725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变更石家庄极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为本案申请执行人),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 李纪升:本院受理吉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你为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吉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将本院(2015)井民二初字第0024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债权全部转让给石家庄极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冀0121执723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变更石家庄极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为本案申请执行人),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 朱由伟:本院受理吉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你为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吉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将本院(2015)井民二初字第0024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债权全部转让给石家庄极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冀0121执722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变更石家庄极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为本案申请执行人),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 刘晶霞:本院受理吉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你为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吉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将本院(2015)井民二初字第0035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债权全部转让给石家庄极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冀0121执721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变更石家庄极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为本案申请执行人),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 杨宝伟:本院受理吉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你为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三案,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吉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将本院(2016)冀0121民初503号、501号、50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债权全部转让给石家庄极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冀0121执774号、775号、776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变更石家庄极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为本案申请执行人),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 周述德:本院受理原告邹西方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权利义务须知、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小额诉讼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准时开庭,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硕县人民法院 司法拍卖公告: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将于2021年11月29日10时至2021年11月30日22时止(延时的除外)在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对郑州市二七区南屏路60号2号楼6层26号进行公开拍卖活动,详情请关注网址:(http://sf.taobao.com/0371/11?spm=a213w.3065169.0.0.M03r4A,户名: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周云在:本院受理原告安康中心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须知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如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五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认领公告 2019年11月15日01时50分,我局在福建省泉州市围头湾海域(118°28′28″E,24°33′49″N)登临检查“丹鼎捌號”船舶。经查,该船上共有6716箱货物,其中有1254箱货物未在随船货物报关清单中(旧电子配件40箱、化妆品392箱、保健品85箱、书籍445箱、其他散货292箱)。现依法对上述1254箱货物予以公告,至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请有关货主携相关手续到泉州海警局认领,逾期我局将依法进行处理。 联系电话:0595-28229110 联系地址: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后渚港居港街65号(泉州海警局)
泉州海警局 2021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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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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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10-22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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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中缝 (2021)川0903民初6112号 冯小波:本院受理原告吕红与被告冯小波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被告冯小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吕红支付租赁款44 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1)川0903民初6397号 遂宁永坤电器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遂宁桐鑫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遂宁永坤电器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代理记账服务费用200×12=2400元,工本费168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50×60=3000元人民币;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等合理费用,以上合计5568元。因你无法直接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第3日(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30分在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第七审判开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1)川0903民初6399号 四川坤稷酒业有限责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遂宁桐鑫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坤稷酒业有限责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代理记账服务费用200×12=2400元,注册费800元,工本费168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50×60=3000元人民币;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等合理费用,以上合计6368元。因你无法直接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第3日(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30分在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第七审判开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1)川0903民初6414号 刘从军:本院受理原告张成诉被告刘从军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依法判令被告刘从军立即向原告支付装修工钱欠款人民币20000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欠款利息(以20000元为基数,从2020年12月22日起按照每日万分之五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止);3、因诉讼产生的一切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因你无法直接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第3日(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30分在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第七审判开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1)川0903民初6666号 周佳佳:本院受理原告米天琼诉被告周佳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人民币20000元并从2020年7月1日起以20000元为基数按年息6%支付资金占用利息至付清之日之;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无法直接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第3日(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30分在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第七审判开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钟书平:本院受理吉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你为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吉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将本院(2015)井民一秀初字第0015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债权全部转让给石家庄极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冀0121执886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变更石家庄极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为本案申请执行人),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 张济祯、张丽琴:本院受理吉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你们为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吉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将本院(2016)冀0121民初110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债权全部转让给石家庄极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冀0121执307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变更石家庄极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为本案申请执行人),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 李保金:本院受理吉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你为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吉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将本院(2016)冀0121民初103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债权全部转让给石家庄极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冀0121执308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变更石家庄极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为本案申请执行人),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 王程玉、山东鑫瑞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吉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你们为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吉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将本院(2015)井民二初字第0027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债权全部转让给石家庄极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冀0121执406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变更石家庄极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为本案申请执行人),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 廖勇:本院受理吉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你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吉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将本院(2016)冀0121民初80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债权全部转让给石家庄极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冀0121执885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变更石家庄极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为本案申请执行人),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 靳修磊:本院受理吉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你为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吉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将本院(2015)井民二初字第0022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债权全部转让给石家庄极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冀0121执214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变更石家庄极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为本案申请执行人),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 闫江涛:本院受理吉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你为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吉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将本院(2015)井民二初字第0035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债权全部转让给石家庄极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冀0121执702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变更石家庄极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为本案申请执行人),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 杨庆军:本院受理吉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你为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吉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将本院(2015)井民二初字第0035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债权全部转让给石家庄极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冀0121执716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变更石家庄极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为本案申请执行人),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 张敬波:本院受理吉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你为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吉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将本院(2015)井民二初字第0024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债权全部转让给石家庄极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冀0121执720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变更石家庄极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为本案申请执行人),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 于建影:本院受理吉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你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吉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将本院(2016)冀0121民初111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债权全部转让给石家庄极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冀0121执263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变更石家庄极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为本案申请执行人),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 徐桂鹏:本院受理吉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你为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二案,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吉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将本院(2015)井民二初字第00237号、第 0023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债权全部转让给石家庄极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冀0121执724号、725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变更石家庄极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为本案申请执行人),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 李纪升:本院受理吉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你为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吉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将本院(2015)井民二初字第0024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债权全部转让给石家庄极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冀0121执723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变更石家庄极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为本案申请执行人),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 朱由伟:本院受理吉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你为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吉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将本院(2015)井民二初字第0024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债权全部转让给石家庄极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冀0121执722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变更石家庄极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为本案申请执行人),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 刘晶霞:本院受理吉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你为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吉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将本院(2015)井民二初字第0035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债权全部转让给石家庄极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冀0121执721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变更石家庄极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为本案申请执行人),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 杨宝伟:本院受理吉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你为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三案,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吉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将本院(2016)冀0121民初503号、501号、50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债权全部转让给石家庄极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冀0121执774号、775号、776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变更石家庄极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为本案申请执行人),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 周述德:本院受理原告邹西方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权利义务须知、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小额诉讼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准时开庭,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硕县人民法院 司法拍卖公告: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将于2021年11月29日10时至2021年11月30日22时止(延时的除外)在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对郑州市二七区南屏路60号2号楼6层26号进行公开拍卖活动,详情请关注网址:(http://sf.taobao.com/0371/11?spm=a213w.3065169.0.0.M03r4A,户名: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周云在:本院受理原告安康中心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须知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如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五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认领公告 2019年11月15日01时50分,我局在福建省泉州市围头湾海域(118°28′28″E,24°33′49″N)登临检查“丹鼎捌號”船舶。经查,该船上共有6716箱货物,其中有1254箱货物未在随船货物报关清单中(旧电子配件40箱、化妆品392箱、保健品85箱、书籍445箱、其他散货292箱)。现依法对上述1254箱货物予以公告,至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请有关货主携相关手续到泉州海警局认领,逾期我局将依法进行处理。 联系电话:0595-28229110 联系地址: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后渚港居港街65号(泉州海警局)
泉州海警局 2021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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