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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公告

( 2021-10-21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公告
  宋憬铭:本院受理吉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你为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该案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吉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将本院(2015) 井民二初字第0038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债权全部转让给石家庄极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冀0121执448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变更石家庄极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为本案申请执行人),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
李兴冲、李峰、李博:本院受理吉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你们为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吉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将本院(2015)井民二初字第0030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债权全部转让给石家庄极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冀0121执165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变更石家庄极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为本案申请执行人),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
韩永乐:本院受理吉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你为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二案,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吉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将本院(2015)井民二初字第00527号、第0052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债权全部转让给石家庄极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冀0121执439号之一、(2016)冀0121执442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变更石家庄极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为本案申请执行人),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
马继明:本院受理吉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你为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该案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吉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将本院(2016) 冀0121民初67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债权全部转让给石家庄极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冀0121执883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变更石家庄极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为本案申请执行人),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
谭德真:本院受理吉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你为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该案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吉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将本院(2015)井民二初字第0012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债权全部转让给石家庄极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冀0121执435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变更石家庄极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为本案申请执行人),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
赵锋:本院受理吉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你为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该案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吉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将本院(2014) 井民二初字第0021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债权全部转让给石家庄极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冀0121执514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变更石家庄极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为本案申请执行人),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
赵庆希:本院受理吉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你为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该案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吉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将本院(2015)井民二初字第0022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债权全部转让给石家庄极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冀0121执717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变更石家庄极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为本案申请执行人),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
董敬明:本院受理吉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你为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该案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吉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将本院(2015)井民二初字第0036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债权全部转让给石家庄极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冀0121执712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变更石家庄极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为本案申请执行人),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
刘占敏、郭利科:本院受理吉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你为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该案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吉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将本院(2015)井民二初字第0027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债权全部转让给石家庄极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冀0121执446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变更石家庄极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为本案申请执行人),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
冀果仙、刘小东:本院受理吉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你们为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二案,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吉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将本院(2015)井民二初字第00275号、第0027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债权全部转让给石家庄极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冀0121执444号之一、(2016)冀0121执447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变更石家庄极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为本案申请执行人),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
陈山贤:本院受理吉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你为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二案,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吉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将本院(2015)井民二初字第00272号、第0027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债权全部转让给石家庄极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冀0121执172号之一、(2016)冀0121执173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变更石家庄极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为本案申请执行人),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
刘照永:本院受理吉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你为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二案,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吉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将本院(2015)井民二初字第00309号、第0030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债权全部转让给石家庄极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冀0121执168号之一、(2016)冀0121执170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变更石家庄极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为本案申请执行人),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
蒋明:本院受理吉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你为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三案,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吉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将本院(2016)冀0121民初802号、803号、80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债权全部转让给石家庄极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冀0121执816号之一、(2018)冀0121执817号之一、(2018)冀0121执818号之一、(变更石家庄极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为本案申请执行人),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
白丽宾:本院受理吉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你为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该案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吉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将本院(2016)冀0121民初129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债权全部转让给石家庄极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冀0121执677号之二(变更石家庄极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为本案申请执行人),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
丁殿兵、王召华:本院受理吉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你为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该案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吉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将本院(2015)井民一秀初字第0016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债权全部转让给石家庄极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 冀0121执884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变更石家庄极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为本案申请执行人),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
贾汪洋:本院受理吉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你为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该案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吉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将本院(2014)井民二初字第0009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债权全部转让给石家庄极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冀0121执708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变更石家庄极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为本案申请执行人),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
梁昌海、六安新思路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吉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你们为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该案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吉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将本院(2014)井民二初字第0008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债权全部转让给石家庄极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 冀0121执恢16号之一(变更石家庄极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为本案申请执行人),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
(2021)川0903民初5746号 陈元东: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公司与被告陈元东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1、陈元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公司代为偿还的借款本息共计17 604.48元;2、陈远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尚欠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保险费2 234.58元;3、陈远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公司支付资金占用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以代偿及保费19 839.06元为基数,自2020年3月31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标准,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代偿给付之日止;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代偿款,则上述利息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4、驳回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1)川0903民初5778号 杨建军: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公司与被告杨建军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1、杨建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公司代为偿还的借款本息共计17 205.77元;2、杨建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尚欠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保险费3 479.08元;3、杨建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公司支付资金占用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以代偿及保费20 684.85元为基数,自2021年4月7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标准,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代偿给付之日止;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代偿款,则上述利息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4、驳回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1)川0903民初5818号 李春瑶:本院受理原告吴远兵诉被告李春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的饲料款153000元人民币,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占用期间利息,自2020年12月4日起至支付完毕之日计算。(暂算8个月153000元×0.007元×8个月=8568元)本加息合计161568元;2、本案的诉讼费、代理人的诉讼代理费、证人出庭作证的误工费、车费及追债产生的其他费用共计12000元由被告承担。因你无法直接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第3日(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30分在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第七审判开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1)赣0502民再11号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分行、新余市华邦工贸有限公司、辛玉梅、周德鸿、李锌、陈飞鹏、甘露:本院受理再审申请人周振荣、刘宝凤与被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分行,原审被告新余市华邦工贸有限公司、辛玉梅、周德鸿、李锌、陈飞鹏、甘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成员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00 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熊国富: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刘祥友与被执行人熊国富、邵国英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熊国富名下位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云南路284号阳光金海岸1幢1单元1302号房屋(预售许可证号:北建房预字低2012016号,备案编号:434-0523)进行网络询价,其案涉房屋网络询价结果为:京东大数据评估询价平台价格为人民币447505元,阿里拍卖大数据询价平台价格为人民币329496元,中国工商银行融e购电商平台价格为人民币280132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第十三条的规定,因评估报告有限期限为一年,以上述询价结果的平均值352377.67元作为参考价由合议庭合议后进行网络司法拍卖。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即视为送达,如有异议,公告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提出。逾期,本院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对被执行人熊国富名下位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云南路284号阳光金海岸1幢1单元1302号房屋(预售许可证号:北建房预字低2012016号,备案编号:434-0523)进行网络司法拍卖。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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