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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公告

( 2021-10-21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公告
  武安市元凯运输有限公司、李保卫:本院受理原告刘庆扬、聂毓、李红信、王学松、尹振兴与被告何涛、李保卫、武安市元凯运输有限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鲁1321民初197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原告刘庆扬所受医疗费等各项经济损失168662.09元,由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赔偿68340.24元,由被告李保卫赔偿100321.85元;二、原告聂毓所受医疗费等各项经济损失172437.98元,由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赔偿69870.20元,由被告李保卫赔偿102567.78元;三、原告李红信所受医疗费等各项经济损失143846.1元,由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赔偿58285.04元,由被告李保卫赔偿85561.06元;四、原告王学松所受医疗费等各项经济损失170300.84元,由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赔偿69004.25元,由被告李保卫赔偿101296.59元;五、原告尹振兴所受医疗费等各项经济损失2108886.33元,由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赔偿854500.27元(已支付100000元),由被告李保卫赔偿1254386.06元(其中自2025年4月24日起始的后15年的长期护理费655890元由李保卫按年度支付,于每年4月24日前支付当年度护理费43726元);六、被告武安市元凯运输有限公司对上述一至五项判决中被告李保卫所负赔偿责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七、驳回原告刘庆扬、聂毓、李红信、王学松、尹振兴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
赵光辉:本院受理原告姜秀彩、原告公茂双、原告薛梅会、原告田洪菊、原告崔振桂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五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鲁1321民初3772号、(2021)鲁1321民初3773号、(2021)鲁1321民初3883号、(2021)鲁1321民初3882号、(2021)鲁1321民初388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蒲汪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
杨飞:本院受理(2021)鲁1326民初7201号李凤玲诉刘伟、杨飞、王建强、临沂鲁蒙康复医院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定于2022年1月10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
徐伟: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2021)苏0214民初3825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程序转换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9时1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顾聪骅: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新吴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2021)苏0214民初4752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程序转换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9时1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许秀仿: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寿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许秀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皖0422民初229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
洪祖安:本院已受理原告上海月琪物流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皖0422民初329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
谢鑫:本院受理原告孙均诉你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已依法缺席判决。现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205民初452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谢孙烨自本判决生效后由孙均抚养。你应于自公告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熊彩虹、张仙萍、项亨达、项亨杰: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支行与被告熊彩虹、张仙萍、项亨达、项亨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浙0382民初6785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大荆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张定光、李苏珍、陈绍义:本院受理原告浙江乐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溪支行与被告张定光、李苏珍、陈绍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浙0382民初4057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大荆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吴国辉、徐建平、马永圣、吴小夫:本院受理原告浙江乐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荆支行与被告吴国辉、徐建平、马永圣、吴小夫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浙0382民初4064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大荆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徐金金、林洁、林德根、周星荣:本院受理原告浙江乐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荆支行与被告徐金金、林洁、林德根、周星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浙0382民初4070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大荆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王长平:本院受理的(2021)川0311民初1908号原告聂臣洪诉被告王长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聂臣洪请求判决被告支付欠款26570元。因你下落不明,无法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2年1月20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瓦市法庭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
冷祥德、陈明江:本院受理原告桂志诉被告冷祥德、陈明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之日起经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
冷祥德、李中会:本院受理原告桂志诉被告冷祥德、李中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之日起经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
张艳霞、王凡、隋晶、韩玉红、张艺砾、贾彬:本院受理原告丹东亿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第三人参加诉讼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裁判。
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
王凡、隋晶:本院受理原告丹东亿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因本案与本院正在审理的原告丹东亿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张艳霞、王文娟追偿权纠纷一案,法律关系、基本事实相同,两案可以合并审理。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辽0604民初675号之一民事裁定书,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
张艺砾、韩玉红:本院受理原告丹东亿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因本案与本院正在审理的原告丹东亿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张艳霞、王文娟追偿权纠纷一案,法律关系、基本事实相同,两案可以合并审理。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辽0604民初680号之一民事裁定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
贾彬:本院受理原告丹东亿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因本案与本院正在审理的原告丹东亿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张艳霞、王文娟追偿权纠纷一案,法律关系、基本事实相同,两案可以合并审理。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辽0604民初677号之一民事裁定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
王侠军:本院对原告张尔彬诉你买卖合同纠纷(2021)皖1202民初11966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速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饲料款43300元;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陈修凯、平邑至雅装饰服务中心:本院受理原告赵京芳诉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2021)鲁1326民初6584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30日内,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
(2021)浙0203民催60号之一 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受理申请人江阴市顾山厚辉金属制品厂的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持有的银行承兑汇票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21年10月15日判决:宣告号码31300051 46619678、金额3万元、出票人宁波芯亚物资有限公司、收款人宁波甬源顺物资有限公司、付款行临商银行宁波北仑支行、出票日期2021年1月29日、汇票到期日2021年7月29日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该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03民催61号之一 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受理申请人宜兴市锦研机械科技有限公司的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持有的银行承兑汇票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21年10月15日判决:宣告号码31300051 46636025、金额2万元、出票人宁波汇泉贸易有限公司、收款人宁波艾瑞克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付款行临商银行宁波鄞州支行、出票日期2021年2月5日、汇票到期日2021年8月5日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该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03民催63号之一 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受理申请人台州市路桥业翔电机厂的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持有的银行承兑汇票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21年10月15日判决:宣告号码31300051 49977149、金额3万元、出票人宁波敦元贸易有限公司、收款人宁波致润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付款行宁波东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曙支行、出票日期2020年9月9日、汇票到期日2021年3月9日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该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03民催72号 申请人姜堰区诚浩商务信息咨询中心因遗失持有的银行汇票一份,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现依法予以公告。该汇票号码31300051 51037737、金额10万元、出票人合盈物资有限公司、收款人赞丰贸易有限公司、付款行临商银行宁波分行、出票日期2021年9月29日、汇票到期日2022年3月29日。自公告之日起60天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无人申报,本院将依法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仲裁公告
海南运超达快递服务有限公司:本委已经受理申请人吴为清与海南运超达快递服务有限公司、海南晟达中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海龙劳人仲案字﹝2021﹞第305号),并定于2021年11月25日9时30分开庭审理。因无法送达你公司,限你公司在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海口市龙华区金园路2号金园办公区407,电话:0898-66568110)领取应诉通知书、申请书副本、证据材料副本与开庭通知书,如不按时出庭,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以上材料逾期视为送达。
海口市龙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催告函
  我公司与北京哈宜节能环保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宁夏恒鑫机电物资有限公司(已注销)、河北浩航橡胶制品有限公司(已注销)有合同款未结算,由于无法与贵公司接洽联系,自公告见报之日起15日内请贵司(原股东)持有效证明文件前来办理结算业务,逾期我公司将按相关财务制度处理。
神华国能宁夏煤电有限公司
2021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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