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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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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中缝 (2021)川0903民初1719号 席先全、李学泉:本院受理原告四川省山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席先全、李学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1、席先全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四川省山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偿还借款161 525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161 525元为基数,自2019年2月1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本金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5.4%计算。如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前述利息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2、驳回四川省山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对李学泉的诉讼请求;3、驳回四川省山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1)川0903民初1993号 龚小辉:本院受理原告林艳与被告龚小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1、被告龚小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7 000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尚欠借款本金37 000元为基数,从2021年4月7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进行计算,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偿还本金,上述逾期利息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2、驳回原告林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1)川0903民初2822号 文和平: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诉被告文和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文和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贷款本金73 075.80元及利息、罚息,利息、罚息的计算方式:第一笔借款以67 075.80元为基数,利息按借款合同约定利率标准,自2019年7月18日计算至2020年7月17日;第二笔借款以6 000元为基数,利息按借款合同约定利率标准,自2019年9月6日起计算至2020年9月5日;罚息按借款合同约定利率标准,第一笔借款以67 075.8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18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本金给付之日止;第二笔借款以6 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5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本金给付之日止。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上述罚息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文和平已付的1 977.96元从上述利息中予以扣除);二、驳回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70元,由文和平承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1)川0903民初242号 舒晓利:本院受理原告赵光华与被告舒晓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1、舒晓利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赵光华偿还借款本金50 000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50 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85%从2021年1月6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本金给付之日止。若未按照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则上述利息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2、驳回赵光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伊川龙泉东方磨料磨具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平顶山三基炭素有限责任公司诉伊川龙泉东方磨料磨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伊川龙泉磨料磨具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平顶山三基炭素有限责任公司诉伊川龙泉磨料磨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2021)浙0784民初2375号 梁国兵(住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良田镇乐丰村坝坪组,公民身份号码:522529199205065612):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国群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梁国兵、梁方富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结,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由被告梁国兵支付原告浙江国群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代偿款16464.76元,并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尚欠的代偿款为基数,暂算至2021年3月20日为3740元,此后利息按年利率15.4%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上述款项限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完毕;二、由被告梁方富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被告未按上述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6元,公告费460元,合计766元,由被告梁国兵负担,由被告梁方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永康市人民法院206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1)苏0311民初3569号 时永华、时旭辰:本院受理原告韩娇诉郭继江和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苏0311民初356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至本院第十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1)浙0784民初4400号 王新(住江西省景德镇市黄泥头东区公路段2栋4号,公民身份号码:360722197211061437);田苏球(住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太阳镇登村村7组登村136号,公民身份号码:330124193806212624):本院受理原告程春兰、程春苗与被告王有印、程旺宁、王春红、王新、田苏球、李亚奋、谢彤、程杰睿继承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表、权利义务告知书、风险诉讼提示、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原告诉请要求:一、依法分割被继承人的下列遗产及拆迁利益:1、永康市东城街道田宅村田苏开名下征收拆迁行为返还的70平方套房原告各享有25%份额;2、永城504集建(1994)字第0543号永康市东城街道田宅村406、407号171平方原告各享有 25%份额并按该份额享有因征收拆迁行为所得的相应的拆迁补偿权益;3、永康市东城街道田宅村01318-01319号42.33平方老房享有25%份额并按该份额享有相应的拆迁补偿权益;4、拆迁补偿安置款953208元,各原告享有25%的份额;二、依法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30日内。开庭审理日期为2022年1月25日上午08:50,开庭地点在本院第9审判庭东门五楼。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莫世兵:本院受理了原告彭燕与被告莫世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川0903民初3005号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莫世兵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彭燕借款本金150 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为:以本金150 000为基数,从2021年4月22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上述利息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彭燕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 650元,保全费1 270元,由被告莫世兵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张健:本院受理原告张裕明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讼请求如下:1.判决被告偿还欠款贰拾万元及利息捌万元;2.判决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审理。 湖北省大悟县人民法院 济南鑫科源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青海省黄南军分区诉你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同仁市人民法院( 2021)青2321民初21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黄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海省同仁市人民法院 武汉祥云建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五峰土家族自治县雄都租赁经营部与被告武汉祥云建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李瑞林、张廷艳、贵州联瑞商贸有限公司、李瑞杰、陈碧惠: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行与被告李瑞林、张廷艳、贵州联瑞商贸有限公司、李瑞杰、陈碧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0)?黔0115民初308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李瑞林、张廷艳、贵州联瑞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行偿还借款本金399,589.57元、利息2,828.57元、复利261.19元、罚息41,926.47元以及自2019年5月9日起至全部款项清偿完毕之日止以未清偿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2%计算的罚息;二、被告李瑞林、张廷艳、贵州联瑞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行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律师费3,000.00元;三、被告李瑞杰、陈碧惠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064.00元,保全费3,270.00元、公告费260.00元,共计11,594.00元,由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行负担88.00元,被告李瑞林、张廷艳、贵州联瑞商贸有限公司、李瑞杰、陈碧惠负担11,506.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提起上诉,则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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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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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10-20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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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中缝 (2021)川0903民初1719号 席先全、李学泉:本院受理原告四川省山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席先全、李学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1、席先全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四川省山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偿还借款161 525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161 525元为基数,自2019年2月1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本金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5.4%计算。如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前述利息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2、驳回四川省山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对李学泉的诉讼请求;3、驳回四川省山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1)川0903民初1993号 龚小辉:本院受理原告林艳与被告龚小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1、被告龚小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7 000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尚欠借款本金37 000元为基数,从2021年4月7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进行计算,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偿还本金,上述逾期利息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2、驳回原告林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1)川0903民初2822号 文和平: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诉被告文和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文和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贷款本金73 075.80元及利息、罚息,利息、罚息的计算方式:第一笔借款以67 075.80元为基数,利息按借款合同约定利率标准,自2019年7月18日计算至2020年7月17日;第二笔借款以6 000元为基数,利息按借款合同约定利率标准,自2019年9月6日起计算至2020年9月5日;罚息按借款合同约定利率标准,第一笔借款以67 075.8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18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本金给付之日止;第二笔借款以6 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5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本金给付之日止。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上述罚息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文和平已付的1 977.96元从上述利息中予以扣除);二、驳回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70元,由文和平承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1)川0903民初242号 舒晓利:本院受理原告赵光华与被告舒晓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1、舒晓利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赵光华偿还借款本金50 000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50 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85%从2021年1月6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本金给付之日止。若未按照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则上述利息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2、驳回赵光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伊川龙泉东方磨料磨具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平顶山三基炭素有限责任公司诉伊川龙泉东方磨料磨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伊川龙泉磨料磨具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平顶山三基炭素有限责任公司诉伊川龙泉磨料磨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2021)浙0784民初2375号 梁国兵(住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良田镇乐丰村坝坪组,公民身份号码:522529199205065612):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国群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梁国兵、梁方富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结,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由被告梁国兵支付原告浙江国群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代偿款16464.76元,并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尚欠的代偿款为基数,暂算至2021年3月20日为3740元,此后利息按年利率15.4%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上述款项限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完毕;二、由被告梁方富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被告未按上述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6元,公告费460元,合计766元,由被告梁国兵负担,由被告梁方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永康市人民法院206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1)苏0311民初3569号 时永华、时旭辰:本院受理原告韩娇诉郭继江和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苏0311民初356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至本院第十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1)浙0784民初4400号 王新(住江西省景德镇市黄泥头东区公路段2栋4号,公民身份号码:360722197211061437);田苏球(住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太阳镇登村村7组登村136号,公民身份号码:330124193806212624):本院受理原告程春兰、程春苗与被告王有印、程旺宁、王春红、王新、田苏球、李亚奋、谢彤、程杰睿继承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表、权利义务告知书、风险诉讼提示、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原告诉请要求:一、依法分割被继承人的下列遗产及拆迁利益:1、永康市东城街道田宅村田苏开名下征收拆迁行为返还的70平方套房原告各享有25%份额;2、永城504集建(1994)字第0543号永康市东城街道田宅村406、407号171平方原告各享有 25%份额并按该份额享有因征收拆迁行为所得的相应的拆迁补偿权益;3、永康市东城街道田宅村01318-01319号42.33平方老房享有25%份额并按该份额享有相应的拆迁补偿权益;4、拆迁补偿安置款953208元,各原告享有25%的份额;二、依法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30日内。开庭审理日期为2022年1月25日上午08:50,开庭地点在本院第9审判庭东门五楼。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莫世兵:本院受理了原告彭燕与被告莫世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川0903民初3005号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莫世兵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彭燕借款本金150 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为:以本金150 000为基数,从2021年4月22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上述利息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彭燕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 650元,保全费1 270元,由被告莫世兵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张健:本院受理原告张裕明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讼请求如下:1.判决被告偿还欠款贰拾万元及利息捌万元;2.判决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审理。 湖北省大悟县人民法院 济南鑫科源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青海省黄南军分区诉你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同仁市人民法院( 2021)青2321民初21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黄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海省同仁市人民法院 武汉祥云建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五峰土家族自治县雄都租赁经营部与被告武汉祥云建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李瑞林、张廷艳、贵州联瑞商贸有限公司、李瑞杰、陈碧惠: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行与被告李瑞林、张廷艳、贵州联瑞商贸有限公司、李瑞杰、陈碧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0)?黔0115民初308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李瑞林、张廷艳、贵州联瑞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行偿还借款本金399,589.57元、利息2,828.57元、复利261.19元、罚息41,926.47元以及自2019年5月9日起至全部款项清偿完毕之日止以未清偿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2%计算的罚息;二、被告李瑞林、张廷艳、贵州联瑞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行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律师费3,000.00元;三、被告李瑞杰、陈碧惠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064.00元,保全费3,270.00元、公告费260.00元,共计11,594.00元,由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行负担88.00元,被告李瑞林、张廷艳、贵州联瑞商贸有限公司、李瑞杰、陈碧惠负担11,506.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提起上诉,则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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