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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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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中缝 (2021)苏0311民初2213号 朱秀英:本院受理原告金广忠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311民初2213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1)苏0311民初7775号 尹景贞、王永、王彬:本院受理原告任金宝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15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号法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1)苏0311民初7827号 徐建皊:本院受理原告刘敏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15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号法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1)苏0311民初7881号 王强:本院受理原告李培磊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15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号法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1)苏0311民初7985号 徐建皊:本院受理原告牛正侯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15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号法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1)苏0311民初953号 山西蔺润煤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徐州久畅进出口有限公司诉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1)苏0311民初953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催缴通知书、上诉须知及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第九审判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1)苏0311民初3051号 徐州盈鼎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黄吉玲:本院受理原告徐州市泉威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无锡市睿儒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和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苏0311民初3051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催缴通知书、上诉须知及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第九审判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1)苏0311民初4699号 赵国华、赵辉:本院受理原告张玉梅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311民初4699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1)苏0311民初7611号 张肖:本院受理原告范晓琦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311民初761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1)苏0311民初678号 徐州裕恒房产销售代理有限公司、王月兰、王瑞秀:本院受理原告徐州绅瑞房地产营销有限公司诉徐州裕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你们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被告徐州裕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起上诉,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向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1)苏0311民初6630号 夏训标、夏爱仙、费群燕:本院受理原告江苏公信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诉你们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1)苏0311民初6573号 秦刚、孟婕:本院受理原告薛成莹诉你们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1)苏0311民初7153号 徐州佐欧曼商贸有限公司:原告周继成与被告徐州佐欧曼商贸有限公司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1)苏0311民初2226号 孟庆胜、安徽大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樊传友、李长兰、梁伯韬:本院受理原告樊忠宝与被告孟庆胜、安徽大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樊传友、李长兰、梁伯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苏0311民初222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宋智:本院受理(2021)浙0482民初692号原告丁巧东、周丽玉与被告宋智中介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482民初692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 (2021)苏0311民初4319号 薛倩:本院受理原告许成庄与被告薛倩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311民初4319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返还现金贰万元及利息捌仟元,利息从2011年9月1日暂算2021年4月1日,直算到给付之日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求费及其它费用)、原告提交的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孙志义:本院受理的原告逯玉花、张晓洁、张志善、张梓瑶诉被告孙志义等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青2821民初464号民事裁定书(补正裁定书)、民事上诉状各一份。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 青海省乌兰县人民法院 蒋超:本院受理原告王考庆诉被告四川隆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蒋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四川隆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就(2021)青2821民初67号判决书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 青海省乌兰县人民法院 张建平: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兰县支行与被告张建平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转换程序通知书、转换程序裁定书及合议庭人员组成通知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青海省乌兰县人民法院 谭翊:本院受理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市分公司与被告谭翊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川0903民初249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谭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市分公司支付代偿款22 745.23元及滞纳金(滞纳金计算方式:自2020年10月24日起以本金22 745.23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本金给付之日止;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上述滞纳金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二、被告谭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市分公司支付保险费1 831.1元;三、驳回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市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上述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00元,由被告谭翊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0)豫0402民初4358号 王荣娟:本院受理原告赵付占诉你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豫0402民初435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刊登于5-8版的申请人为冠县旭瑞轴承有限公司的公告中,其中“票面金额为59200元”,应更正为“52900元”,特此更正。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马雪华、陶永贺: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汽车城支行诉被告马雪华、陶永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吉0192民初601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马雪华、陶永贺应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连带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汽车城支行借款本金141,687.84元及利息(截止至2021年3月21日为3,506.53元,自2021年3月22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双方2012年10月16日签订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约定标准计算);二、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汽车城支行对被告马雪华名下位于长春市绿园区一汽二生活区754栋房屋(权利证号:长房他证权证字第5066923号,丘地号:4-104/24-4709)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告送达 胡澳(公民身份号码:411321198108190515):你管理的位于金港青年公寓2号楼和3号楼之间西侧空地的自备水源井,井口露天未密闭,井口周围有积水,无水井房等任何卫生防护设施,向涌鑫家园等公寓供应的生活饮用水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造成饮用水污染,水污染涉及人数约2200人;未取得卫生许可证自2020年9月10日至2021年7月20日向涌鑫公寓、金港青年公寓、金鑫公寓、万顺公寓供应生活饮用水。违反了《北京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三项、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北京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法对你作出:因违反相关规定造成饮用水污染的行为给予:罚款人民币叁万伍仟元整;未取得卫生许可证供水的行为给予:1.警告,2.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合并处罚:1.警告,2.罚款人民币陆万元整。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京昌卫水罚〔2021〕014号)。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如你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或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向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市昌平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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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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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10-20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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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中缝 (2021)苏0311民初2213号 朱秀英:本院受理原告金广忠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311民初2213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1)苏0311民初7775号 尹景贞、王永、王彬:本院受理原告任金宝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15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号法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1)苏0311民初7827号 徐建皊:本院受理原告刘敏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15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号法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1)苏0311民初7881号 王强:本院受理原告李培磊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15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号法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1)苏0311民初7985号 徐建皊:本院受理原告牛正侯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15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号法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1)苏0311民初953号 山西蔺润煤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徐州久畅进出口有限公司诉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1)苏0311民初953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催缴通知书、上诉须知及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第九审判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1)苏0311民初3051号 徐州盈鼎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黄吉玲:本院受理原告徐州市泉威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无锡市睿儒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和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苏0311民初3051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催缴通知书、上诉须知及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第九审判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1)苏0311民初4699号 赵国华、赵辉:本院受理原告张玉梅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311民初4699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1)苏0311民初7611号 张肖:本院受理原告范晓琦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311民初761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1)苏0311民初678号 徐州裕恒房产销售代理有限公司、王月兰、王瑞秀:本院受理原告徐州绅瑞房地产营销有限公司诉徐州裕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你们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被告徐州裕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起上诉,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向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1)苏0311民初6630号 夏训标、夏爱仙、费群燕:本院受理原告江苏公信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诉你们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1)苏0311民初6573号 秦刚、孟婕:本院受理原告薛成莹诉你们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1)苏0311民初7153号 徐州佐欧曼商贸有限公司:原告周继成与被告徐州佐欧曼商贸有限公司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1)苏0311民初2226号 孟庆胜、安徽大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樊传友、李长兰、梁伯韬:本院受理原告樊忠宝与被告孟庆胜、安徽大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樊传友、李长兰、梁伯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苏0311民初222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宋智:本院受理(2021)浙0482民初692号原告丁巧东、周丽玉与被告宋智中介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482民初692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 (2021)苏0311民初4319号 薛倩:本院受理原告许成庄与被告薛倩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311民初4319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返还现金贰万元及利息捌仟元,利息从2011年9月1日暂算2021年4月1日,直算到给付之日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求费及其它费用)、原告提交的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孙志义:本院受理的原告逯玉花、张晓洁、张志善、张梓瑶诉被告孙志义等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青2821民初464号民事裁定书(补正裁定书)、民事上诉状各一份。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 青海省乌兰县人民法院 蒋超:本院受理原告王考庆诉被告四川隆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蒋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四川隆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就(2021)青2821民初67号判决书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 青海省乌兰县人民法院 张建平: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兰县支行与被告张建平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转换程序通知书、转换程序裁定书及合议庭人员组成通知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青海省乌兰县人民法院 谭翊:本院受理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市分公司与被告谭翊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川0903民初249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谭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市分公司支付代偿款22 745.23元及滞纳金(滞纳金计算方式:自2020年10月24日起以本金22 745.23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本金给付之日止;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上述滞纳金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二、被告谭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市分公司支付保险费1 831.1元;三、驳回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市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上述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00元,由被告谭翊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0)豫0402民初4358号 王荣娟:本院受理原告赵付占诉你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豫0402民初435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刊登于5-8版的申请人为冠县旭瑞轴承有限公司的公告中,其中“票面金额为59200元”,应更正为“52900元”,特此更正。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马雪华、陶永贺: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汽车城支行诉被告马雪华、陶永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吉0192民初601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马雪华、陶永贺应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连带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汽车城支行借款本金141,687.84元及利息(截止至2021年3月21日为3,506.53元,自2021年3月22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双方2012年10月16日签订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约定标准计算);二、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汽车城支行对被告马雪华名下位于长春市绿园区一汽二生活区754栋房屋(权利证号:长房他证权证字第5066923号,丘地号:4-104/24-4709)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告送达 胡澳(公民身份号码:411321198108190515):你管理的位于金港青年公寓2号楼和3号楼之间西侧空地的自备水源井,井口露天未密闭,井口周围有积水,无水井房等任何卫生防护设施,向涌鑫家园等公寓供应的生活饮用水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造成饮用水污染,水污染涉及人数约2200人;未取得卫生许可证自2020年9月10日至2021年7月20日向涌鑫公寓、金港青年公寓、金鑫公寓、万顺公寓供应生活饮用水。违反了《北京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三项、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北京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法对你作出:因违反相关规定造成饮用水污染的行为给予:罚款人民币叁万伍仟元整;未取得卫生许可证供水的行为给予:1.警告,2.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合并处罚:1.警告,2.罚款人民币陆万元整。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京昌卫水罚〔2021〕014号)。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如你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或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向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市昌平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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