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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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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亚星信息产业开发有限公司: 2012年2月8日至2012年2月17日,原胶州市国土资源局对位于胶州滨海路南、东三路东的72535平方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你单位参与竞买并竞得该地块。2012年2月17日,你单位同原胶州市国土资源局签订胶国土交字【2012】07号《挂牌出让成交确认书》,但你单位未在《挂牌出让成交确认书》签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同原胶州市国土资源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且未缴纳剩余土地出让金。 你单位在《竞买申请书》中承诺“如能竞得,我们保证按时签订《挂牌出让成交确认书》和《胶州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否则,我单位不要求返还前期所缴资金,愿意缴纳挂牌出让文件要求的违约赔偿金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你单位同原胶州市国土资源局签订的《挂牌出让成交确认书》约定“双方在签订《成交确认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竞得人持《成交确认书》与胶州市国土资源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竞得人不履行本《挂牌出让成交确认书》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均视为违约,对违约者不予退还前期所收取竞买保证金和定金,出让人有权取消竞得人资格”。 因你单位未在《挂牌出让成交确认书》约定的期限内同出让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显然违反了上述约定和承诺。 2019年新一轮机构改革后,原胶州市国土资源局的土地出让相关职责由我局行使。我局于2021年7月23日通过邮寄方式向你单位送达关于拟解除胶国土交字【2012】07号《挂牌出让成交确认书》的告知函,又于2021年8月3日在《法治日报》通过公告方式向你单位送达关于拟解除胶国土交字【2012】07号《挂牌出让成交确认书》的告知函,你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我局基于上述事实,根据《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第二十条第三款“中标通知书或者成交确认书对出让人和中标人或者竞得人具有法律效力。出让人改变竞得结果,或者中标人、竞得人放弃中标宗地、竞得宗地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用地供应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34号)“土地出让成交后,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签订出让合同……受让人逾期不签订合同的,终止供地、不得退还定金。已签合同不缴纳出让价款的,必须收回土地。”及挂牌出让文件中《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须知》中明确的“竞得人逾期或拒绝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视为违约,挂牌人可取消其竞得人资格,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等的规定,现通知你单位:解除胶国土交字【2012】07号《挂牌出让成交确认书》,竞买保证金(定金)人民币15000000元不予退还。 你单位如对本通知不服,可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60日内向胶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胶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胶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1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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胶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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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解除胶国土交字【2012】07号《挂牌出让成交确认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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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10-20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综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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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亚星信息产业开发有限公司: 2012年2月8日至2012年2月17日,原胶州市国土资源局对位于胶州滨海路南、东三路东的72535平方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你单位参与竞买并竞得该地块。2012年2月17日,你单位同原胶州市国土资源局签订胶国土交字【2012】07号《挂牌出让成交确认书》,但你单位未在《挂牌出让成交确认书》签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同原胶州市国土资源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且未缴纳剩余土地出让金。 你单位在《竞买申请书》中承诺“如能竞得,我们保证按时签订《挂牌出让成交确认书》和《胶州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否则,我单位不要求返还前期所缴资金,愿意缴纳挂牌出让文件要求的违约赔偿金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你单位同原胶州市国土资源局签订的《挂牌出让成交确认书》约定“双方在签订《成交确认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竞得人持《成交确认书》与胶州市国土资源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竞得人不履行本《挂牌出让成交确认书》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均视为违约,对违约者不予退还前期所收取竞买保证金和定金,出让人有权取消竞得人资格”。 因你单位未在《挂牌出让成交确认书》约定的期限内同出让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显然违反了上述约定和承诺。 2019年新一轮机构改革后,原胶州市国土资源局的土地出让相关职责由我局行使。我局于2021年7月23日通过邮寄方式向你单位送达关于拟解除胶国土交字【2012】07号《挂牌出让成交确认书》的告知函,又于2021年8月3日在《法治日报》通过公告方式向你单位送达关于拟解除胶国土交字【2012】07号《挂牌出让成交确认书》的告知函,你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我局基于上述事实,根据《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第二十条第三款“中标通知书或者成交确认书对出让人和中标人或者竞得人具有法律效力。出让人改变竞得结果,或者中标人、竞得人放弃中标宗地、竞得宗地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用地供应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34号)“土地出让成交后,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签订出让合同……受让人逾期不签订合同的,终止供地、不得退还定金。已签合同不缴纳出让价款的,必须收回土地。”及挂牌出让文件中《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须知》中明确的“竞得人逾期或拒绝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视为违约,挂牌人可取消其竞得人资格,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等的规定,现通知你单位:解除胶国土交字【2012】07号《挂牌出让成交确认书》,竞买保证金(定金)人民币15000000元不予退还。 你单位如对本通知不服,可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60日内向胶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胶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胶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1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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