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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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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出纳遭遇电诈被骗十八万元

( 2021-10-20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案件
  □ 本报记者  潘从武
□ 本报通讯员 那 娜

  如果财务人员轻信骗局导致单位遭受巨额损失,责任该由谁承担?
  2019年10月,刘某入职某公司担任出纳,主要负责收付款等业务。2020年7月的一天,刘某收到一条外地手机号码发送的短信,内容为“你现在加一下王总的QQ号,王总在开会,有事要你处理”。
  刘某未经核实便按照短信、QQ信息的要求,几小时内连续将公司18.8万元以不同方式分别转入几个指定账户。转账后,刘某发现受骗,遂到公安机关报案。之后,刘某离职回家。
  今年5月,公司将刘某起诉至新疆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刘某赔偿因工作重大过失给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18.8万元。
  米东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刘某作为财务人员,应熟知公司财务管理制度,且对于电信诈骗应有一定的辨识能力,但其对转账指令未加以辨别便将公司款项转出,导致公司遭受损失。根据该公司财务制度以及出纳工作职责要求,公司每支出一笔款项均应逐级请示汇报,而刘某擅自通过公司账户和公司负责人银行卡转账,违反了公司基本财务操作流程,具有过错。
  作为管理者,公司对刘某岗位教育培训存在不足,给予出纳等财务人员的权限较大而又缺乏监督,使其仅凭个人权限就能够使用公司大额资金,未受到任何制约,存在过错。特别是刘某所持银行卡有数次汇款行为,公司负责人作为银行卡的所有人,在收到汇款信息的情况下未及时阻止。
  法院认为,本案中,如严格要求劳动者根据其过错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实质上是将企业的经营风险全部转嫁到劳动者身上,这对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显失公平。最终,法院结合刘某在公司工作时间较短且收入不高等具体情况,判令其承担30%的损失,即5.6万元。
  刘某不服,上诉至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公司财务存在漏洞,导致其在工作期间被骗转账,不应当追究其个人责任。近日,乌鲁木齐中院组织双方调解,刘某与公司达成调解协议:刘某自愿承担30%的责任,赔偿公司5.6万元,公司自行承担70%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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