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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公告

( 2021-10-19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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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孙刚:本院受理原告平顶山市新诚信商贸有限公司诉孙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豫0402民初298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张群:本院受理原告任飞诉张群遗嘱继承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三楼民事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2021)浙0784民初2383号 赵玉强(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高山坡居委会宿舍,公民身份号码:33072419710802271X):本院受理原告夏汉华与被告赵玉强、永康市金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由被告赵玉强支付原告夏汉华欠款5562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从2021年4月15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款项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原告夏汉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90元,公告费1055元,合计2245元,由被告赵玉强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永康市人民法院206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1)黔2322民初3293号 杨尧辉:本院受理原告赵毅与被告杨尧辉第三人刘志圆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黔2322民初3293号,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应诉通知书、传票、起诉状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届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3日(节假日顺延)0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如你逾期未到庭,且无正当理由,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贵州省兴仁市人民法院
高启国:本院受理原告赵国庆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鲁1722民初353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浮龙湖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
冯西铃:本院受理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务川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与你们取得联系,在公告送达后依法将此案转为普通程序,本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21)黔0326民初1112号民事裁定书以及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若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申李龙:本院受理原告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雀勋麻将机店与被告申李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黔0326民初179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2020)冀0107民初305号 高志生:本院受理原告许春英与被告高志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冀0107民初30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河北省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
(2021)青2222民初474号 青海天仁矿业开发有限公司、青海天仁矿业开发有限公司祁连分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丁建新诉你们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青海省祁连县人民法院
(2021)浙0784民初2783号 吴炳奎(住贵州省黎平县大稼乡岑凤村五组,公民身份号码:522631199104239211):本院受理原告陈丽芳与被告吴炳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结,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吴炳奎归还原告陈丽芳借款166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从2021年1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履行完毕。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6元,公告费1215元,由被告吴炳奎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永康市人民法院201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1)皖1282民初3349号 阜阳天工建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任建东诉你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直接向你公司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1282民初3349号民事判决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
(2021)川0903民初1844号 刘卫名:本院受理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卫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川0903民初184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解除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卫名于2019年4月19日签订的《[新易贷]信用贷款额度申请和使用合约》。二、被告刘卫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偿还贷款本金165 837.58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为自2020年1月1日始至2020年1月31日止,以借款本金165 837.58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69%为计算标准,并扣减已给付的利息75.63元;自2020年2月1日始至本判决确定的本金给付之日止,以借款本金165 837.58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0.88%计算。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偿还本金,则2020年2月1日后的利息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三、驳回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为3 720元,公告费1 480元,共计5 200元,由被告刘卫名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1)川0903民初1826号 张丽:本院受理原告梁娟与被告张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川0903民初182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被告张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梁娟偿还借款本金10 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为50元,公告费为805元,共计855元,由被告张丽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1)青2222民初574号 邹玉良:本院受理原告王占平诉被告邹玉良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青海省祁连县人民法院
(2021)青2222民初445号 内蒙古鸿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李立刚:本院受理原告李连生诉被告内蒙古鸿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李立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青海省祁连县人民法院
(2021)苏0311民初7008号 江苏九八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张超与你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1)苏0311民初7008开庭传票、诉状副本(支付两倍工资90000元及未缴纳的社保费)、举证通知书。自公告之日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30(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1)桂0123民初1184号 张石光:本院受理原告刘波与被告广西亿利达科技投资有限公司、张石光,第三人陆慧民、刘宗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定于2022年1月21日上午9:30分在本院那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广西壮族自治区隆安县人民法院
(2021)皖1282民初3952号 杨忠臣:本院受理原告董建领与被告杨忠臣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依照法律规定,向你送达本院判决书。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
于悦:本院受理原告贾堃诉于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豫0402民初238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仲裁公告
海南天利通达实业有限公司:本委已经受理申请人刘霜与海南天利通达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海龙劳人仲案字﹝2021﹞第281号),并定于2021年11月22日15时00分开庭审理。因无法送达你公司,限你公司在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海口市龙华区金园路2号金园办公区407,电话:0898-66568110)领取应诉通知书、申请书副本、证据材料副本与开庭通知书,如不按时出庭,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以上材料逾期视为送达。
海口市龙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四川融锦创汇商贸有限公司:本委已经受理申请人梁智明、谭殿宇与四川融锦创汇商贸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四川融锦创汇商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海龙劳人仲案字﹝2021﹞第250-251号),并定于2021年11月23日9时00分开庭审理。因无法送达你公司,限你公司在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海口市龙华区金园路2号金园办公区407,电话:0898-66568110)领取应诉通知书、申请书副本、证据材料副本与开庭通知书,如不按时出庭,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以上材料逾期视为送达。
海口市龙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海口龙华妍一美容店:本委已经受理申请人李新丽与海口龙华妍一美容店劳动争议案(海龙劳人仲案字﹝2021﹞第297号),并定于2021年11月24日9时30分开庭审理。因无法送达你公司,限你公司在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海口市龙华区金园路2号金园办公区407,电话:0898-66568110)领取应诉通知书、申请书副本、证据材料副本与开庭通知书,如不按时出庭,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以上材料逾期视为送达。
海口市龙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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