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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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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中缝 陈金业:本院受理原告马江镇湾岛村大榄组诉你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桂1121民初118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解除原告昭平县马江镇湾岛村大榄组与被告陈金业于2006年3月6日签订的《林地承包合同书》。本案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公告费610元,合计710元,由被告陈金业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五将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广西壮族自治区昭平县人民法院 (2021)浙0784民初3318号 赵姗(住河南省虞城县李老家乡田庄村113号,公民身份号码:411425198904165426):本院受理原告朱世岳、卢香月与被告赵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赵姗支付原告朱世岳、卢香月货款27592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从2021年5月19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款项限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履行完毕。如被告未按上述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90元(预收544元),公告费1020元,合计1510元,由被告赵姗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永康市人民法院206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1)苏0311民初4418号 雷昌全:本院受理原告王振侠与雷昌全合同纠纷一案,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311民初4418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要求被告给付原告转让款5.4万元)、原告提交的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2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唐丽萍:本院受理了原告李明勇与被告唐丽萍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川0903民初289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判决原告李明勇与被告唐丽萍离婚;二、被告唐丽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明勇支付精神抚慰金20000元;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0元,由被告唐丽萍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徐正权:本院受理了原告蒲茂常与被告徐正权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川0903民初210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徐正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蒲茂常人工工资6 23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为:以本金623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市场贷款报价利率,从2021年4月8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被告徐正权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韩长征:本院受理吉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你为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二案,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吉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将本院(2016)冀0121民初354号、(2016)冀0121民初35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债权全部转让给石家庄极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冀0121执417号之二、执418号之二执行裁定书(变更石家庄极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为本案申请执行人),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 王怀祥:本院受理吉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你为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该案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吉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将本院(2016)冀0121民初47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债权全部转让给石家庄极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冀0121执403号之三执行裁定书(变更石家庄极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为本案申请执行人)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 谭高峰、位小花、位光卫:本院受理吉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你们为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该案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吉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将本院(2015)井民一秀初字第0015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债权全部转让给石家庄极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冀0121执420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变更石家庄极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为本案申请执行人),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 牛红雷:本院受理吉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你为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该案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吉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将本院(2016)冀0121民初95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债权全部转让给石家庄极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冀0121执666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变更石家庄极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为本案申请执行人),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 辛久义、王肖:本院受理吉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你为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该案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吉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将本院(2016)冀0121民初72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债权全部转让给石家庄极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冀0121执665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变更石家庄极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为本案申请执行人),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 闫鹏、樊星:本院受理吉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你们为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六案,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吉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将本院(2015)井民二初字第00314号、第00317号、第00319号、第00318号、第00315号、第0031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债权全部转让给石家庄极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冀0121执407号之一、408号之一、409号之一、411号之一、412号之一、414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变更石家庄极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为本案申请执行人),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 李伍举、李强:本院受理吉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你为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三案,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吉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将本院(2016)冀0121民初657号、(2016)冀0121民初669号、(2016)冀0121民初655号三案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债权全部转让给石家庄极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冀0121执880号之一、881号之一、882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变更石家庄极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为本案申请执行人),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 马海军:本院受理吉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你为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该案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吉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将本院(2016)冀0121民初1106号、110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债权全部转让给石家庄极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冀0121执257号之一、293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变更石家庄极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为本案申请执行人),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 桑善军:本院受理吉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你为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该案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吉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将本院(2015)井民二初字第0048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债权全部转让给石家庄极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冀0121执415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变更石家庄极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为本案申请执行人),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 张延东:本院受理吉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你为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该案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吉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将本院(2015)井民二初字第0038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债权全部转让给石家庄极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冀0121执417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变更石家庄极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为本案申请执行人),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 方栓狗:本院受理吉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你为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十三案,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吉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将本院(2015)井民二初字第00290号、第00289号、第00287号、第00286号、第00288号、第00284号、第00283号、第00281号、第00282号、第00278号、第00279号、第00280号、第0028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债权全部转让给石家庄极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冀0121执585号之一、586号之一、588号之一、589号之一、590号之一、591号之一、592号之一、593号之一、594号之一、595号之一、596号之一、597号之一、603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变更石家庄极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为本案申请执行人),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 (2021)苏1283民初756号 吴旺军:本院受理张友祥与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2021)苏1283民初6488号 何海军:本院受理陈宏泉诉你买卖合同纠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传票、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河失法庭(江苏省泰兴市兴燕路55号)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2021)苏0311民初654号 徐州高压齿轮泵厂:本院受理原告苗玉刚与被告徐州高压齿轮泵厂、徐州科源液压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工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苗玉刚对本案判决不服提出上诉,因你公司下落不明,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9)苏0311民初654号上诉状副本(上诉请求:1、撤销(2021)苏0311民初654号民事判决书;2、诉讼费和其他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上诉须知等法律文书。限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第六法庭领取上诉状副本及上诉须知,逾期则视为送达 。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赵七二零:本院受理原告石本勋与被告赵七二零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黔2632民初51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榕江县人民法院 (2021)苏1323民初5264号 朱桂平、张兵:本院受理原告李军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1323民初5264号民事裁定书、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王集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郑杨帆(公民身份号码:3310811996****5117):你非医师行医一案,本局决定对你作出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温卫医罚〔2021〕13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本局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送达后,你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温岭市卫生健康局 2021年10月19日 公 告 恒盛阳光鑫地(北京)置业有限公司于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九日将应当支付给北京市海淀区铁家坟74号、93号、97号、115号房屋产权人的房屋拆迁补偿款人民币叁佰零肆万捌仟肆佰陆拾壹元(¥3048461元)提存于北京市国立公证处。 北京市国立公证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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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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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10-19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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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中缝 陈金业:本院受理原告马江镇湾岛村大榄组诉你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桂1121民初118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解除原告昭平县马江镇湾岛村大榄组与被告陈金业于2006年3月6日签订的《林地承包合同书》。本案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公告费610元,合计710元,由被告陈金业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五将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广西壮族自治区昭平县人民法院 (2021)浙0784民初3318号 赵姗(住河南省虞城县李老家乡田庄村113号,公民身份号码:411425198904165426):本院受理原告朱世岳、卢香月与被告赵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赵姗支付原告朱世岳、卢香月货款27592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从2021年5月19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款项限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履行完毕。如被告未按上述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90元(预收544元),公告费1020元,合计1510元,由被告赵姗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永康市人民法院206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1)苏0311民初4418号 雷昌全:本院受理原告王振侠与雷昌全合同纠纷一案,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311民初4418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要求被告给付原告转让款5.4万元)、原告提交的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2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唐丽萍:本院受理了原告李明勇与被告唐丽萍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川0903民初289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判决原告李明勇与被告唐丽萍离婚;二、被告唐丽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明勇支付精神抚慰金20000元;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0元,由被告唐丽萍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徐正权:本院受理了原告蒲茂常与被告徐正权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川0903民初210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徐正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蒲茂常人工工资6 23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为:以本金623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市场贷款报价利率,从2021年4月8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被告徐正权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韩长征:本院受理吉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你为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二案,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吉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将本院(2016)冀0121民初354号、(2016)冀0121民初35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债权全部转让给石家庄极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冀0121执417号之二、执418号之二执行裁定书(变更石家庄极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为本案申请执行人),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 王怀祥:本院受理吉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你为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该案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吉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将本院(2016)冀0121民初47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债权全部转让给石家庄极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冀0121执403号之三执行裁定书(变更石家庄极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为本案申请执行人)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 谭高峰、位小花、位光卫:本院受理吉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你们为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该案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吉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将本院(2015)井民一秀初字第0015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债权全部转让给石家庄极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冀0121执420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变更石家庄极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为本案申请执行人),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 牛红雷:本院受理吉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你为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该案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吉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将本院(2016)冀0121民初95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债权全部转让给石家庄极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冀0121执666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变更石家庄极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为本案申请执行人),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 辛久义、王肖:本院受理吉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你为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该案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吉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将本院(2016)冀0121民初72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债权全部转让给石家庄极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冀0121执665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变更石家庄极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为本案申请执行人),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 闫鹏、樊星:本院受理吉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你们为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六案,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吉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将本院(2015)井民二初字第00314号、第00317号、第00319号、第00318号、第00315号、第0031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债权全部转让给石家庄极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冀0121执407号之一、408号之一、409号之一、411号之一、412号之一、414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变更石家庄极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为本案申请执行人),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 李伍举、李强:本院受理吉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你为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三案,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吉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将本院(2016)冀0121民初657号、(2016)冀0121民初669号、(2016)冀0121民初655号三案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债权全部转让给石家庄极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冀0121执880号之一、881号之一、882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变更石家庄极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为本案申请执行人),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 马海军:本院受理吉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你为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该案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吉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将本院(2016)冀0121民初1106号、110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债权全部转让给石家庄极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冀0121执257号之一、293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变更石家庄极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为本案申请执行人),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 桑善军:本院受理吉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你为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该案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吉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将本院(2015)井民二初字第0048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债权全部转让给石家庄极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冀0121执415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变更石家庄极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为本案申请执行人),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 张延东:本院受理吉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你为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该案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吉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将本院(2015)井民二初字第0038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债权全部转让给石家庄极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冀0121执417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变更石家庄极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为本案申请执行人),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 方栓狗:本院受理吉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你为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十三案,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吉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将本院(2015)井民二初字第00290号、第00289号、第00287号、第00286号、第00288号、第00284号、第00283号、第00281号、第00282号、第00278号、第00279号、第00280号、第0028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债权全部转让给石家庄极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冀0121执585号之一、586号之一、588号之一、589号之一、590号之一、591号之一、592号之一、593号之一、594号之一、595号之一、596号之一、597号之一、603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变更石家庄极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为本案申请执行人),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 (2021)苏1283民初756号 吴旺军:本院受理张友祥与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2021)苏1283民初6488号 何海军:本院受理陈宏泉诉你买卖合同纠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传票、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河失法庭(江苏省泰兴市兴燕路55号)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2021)苏0311民初654号 徐州高压齿轮泵厂:本院受理原告苗玉刚与被告徐州高压齿轮泵厂、徐州科源液压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工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苗玉刚对本案判决不服提出上诉,因你公司下落不明,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9)苏0311民初654号上诉状副本(上诉请求:1、撤销(2021)苏0311民初654号民事判决书;2、诉讼费和其他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上诉须知等法律文书。限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第六法庭领取上诉状副本及上诉须知,逾期则视为送达 。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赵七二零:本院受理原告石本勋与被告赵七二零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黔2632民初51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榕江县人民法院 (2021)苏1323民初5264号 朱桂平、张兵:本院受理原告李军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1323民初5264号民事裁定书、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王集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郑杨帆(公民身份号码:3310811996****5117):你非医师行医一案,本局决定对你作出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温卫医罚〔2021〕13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本局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送达后,你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温岭市卫生健康局 2021年10月19日 公 告 恒盛阳光鑫地(北京)置业有限公司于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九日将应当支付给北京市海淀区铁家坟74号、93号、97号、115号房屋产权人的房屋拆迁补偿款人民币叁佰零肆万捌仟肆佰陆拾壹元(¥3048461元)提存于北京市国立公证处。 北京市国立公证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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