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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视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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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记者史万森 内蒙古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近日审议通过《内蒙古自治区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共7章42条,对辅警的招聘、工作职责、权利义务和保障、管理监督等方面进行了规定。《条例》将于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明确规定,旗县级以上政府部门应当将辅警的人员经费、日常管理和开展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辅警应实行用人额度管理,根据社会治安状况、实有人口管理、警力配备情况、管理地域面积和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等因素,按照总量控制、倾斜基层、动态调整、分类使用的原则,科学配置并严格控制辅警规模。 针对全区辅警队伍存在的法律地位不明确、职责权限不清晰、管理水平不到位以及职业保障水平普遍偏低、队伍整体能力素质有待提高等问题,《条例》设置了工作职责、权利义务和保障、管理监督等章节,明确了辅警的权利和义务,划清了辅警的职责边界,对文职辅警和勤务辅警的职责进行了合理区分和准确定位,并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应支持和配合辅警依法履行职责。 《条例》规定公安机关应当会同同级人社、财政等部门,参照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合理确定辅警薪酬标准,并实施动态调整。同时,按照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辅警分类分级管理、考核奖惩等管理和监督制度,对辅警实行层级化管理,辅警层级间实行自然晋升和竞争晋升,辅警的思想政治素质、工作能力、工作作风、工作绩效、遵纪守法等情况的考核结果将作为辅警层级升降、奖惩、薪酬调整和续聘解聘的依据。 自治区公安厅政治部人事训练处处长邓忠表示,《条例》的出台是全区各级公安机关以及4万余名辅警的一件大事、喜事、好事,是深化新时代内蒙古自治区公安辅警改革、推进辅警队伍正规化建设的必要之举,标志着内蒙古自治区辅警队伍建设将步入法治化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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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出台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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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辅警队伍正规化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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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10-19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人大视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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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记者史万森 内蒙古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近日审议通过《内蒙古自治区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共7章42条,对辅警的招聘、工作职责、权利义务和保障、管理监督等方面进行了规定。《条例》将于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明确规定,旗县级以上政府部门应当将辅警的人员经费、日常管理和开展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辅警应实行用人额度管理,根据社会治安状况、实有人口管理、警力配备情况、管理地域面积和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等因素,按照总量控制、倾斜基层、动态调整、分类使用的原则,科学配置并严格控制辅警规模。 针对全区辅警队伍存在的法律地位不明确、职责权限不清晰、管理水平不到位以及职业保障水平普遍偏低、队伍整体能力素质有待提高等问题,《条例》设置了工作职责、权利义务和保障、管理监督等章节,明确了辅警的权利和义务,划清了辅警的职责边界,对文职辅警和勤务辅警的职责进行了合理区分和准确定位,并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应支持和配合辅警依法履行职责。 《条例》规定公安机关应当会同同级人社、财政等部门,参照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合理确定辅警薪酬标准,并实施动态调整。同时,按照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辅警分类分级管理、考核奖惩等管理和监督制度,对辅警实行层级化管理,辅警层级间实行自然晋升和竞争晋升,辅警的思想政治素质、工作能力、工作作风、工作绩效、遵纪守法等情况的考核结果将作为辅警层级升降、奖惩、薪酬调整和续聘解聘的依据。 自治区公安厅政治部人事训练处处长邓忠表示,《条例》的出台是全区各级公安机关以及4万余名辅警的一件大事、喜事、好事,是深化新时代内蒙古自治区公安辅警改革、推进辅警队伍正规化建设的必要之举,标志着内蒙古自治区辅警队伍建设将步入法治化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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