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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担保责任通知函

( 2021-10-11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综合
  致:保证人张坚卿(身份证号3623291975****4515)、保证人浦新苗(身份证号3101141978****0224)、保证人张慧娟(身份证号3601021973****0045)
  我司与张坚卿、浦新苗、张慧娟等三位保证人于2018年5月21日签订了编号为DX20180520-01《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张坚卿、浦新苗、张慧娟等三位保证人对我司在2017年10月15日至2018年5月31日期间向《最高额保证合同》附件所列明的债务人名单和借款合同清单中的所有债务人借款768926296.71元,应当承担最高额担保责任;保证期限为主债务履行届满之日起3年,截止到2019年5月份,《最高额保证合同》附件所列明的债务人名单和借款合同清单中主债务陆续已经到期。绝大部分债务人都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归还借款。
  为妥善解决纠纷,维护我司合法权益,同时也避免给张坚卿、浦新苗、张慧娟等三位保证人的声誉带来负面影响,我司向上述保证人郑重声明并通知如下事宜:
  1、截止2021年9月26日,共拖欠全部逾期本金25,272.61万元,请张坚卿、浦新苗、张慧娟等三位保证人于2021年10月12日前将拖欠的逾期本金及应付利息及罚息支付至我司指定的还款账户(户名:江西赣江新区江铃鼎鑫网络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开户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江新区支行;账号:8115701412000131628)。
  2、张坚卿、浦新苗、张慧娟等三位保证人对逾期本金25,272.61万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且需承担以下法律责任:
  (1)立即向我司支付全部借款本息及承担相应违约责任等;
  (2)承担我司因实现债权所发生的费用,包括律师费用等。
  (3)承担案件的全部诉讼费用。
  如张坚卿、浦新苗、张慧娟等三位保证人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将被强制执行,三位保证人还将承担执行费用。
  为此,请张坚卿、浦新苗、张慧娟等三位保证人在收到本函后,积极与我司协商,归还相关欠款。如本案进入诉讼程序,将对三位保证人造成负面影响,为避免诉累,请张坚卿、浦新苗、张慧娟等三位保证人衡利弊、慎重斟酌。
  特此函告。
江西赣江新区江铃鼎鑫网络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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