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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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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镇县大江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已受理原告崔玉成与被告王江生、你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皖0323民初1765号判决书。判决如下:大江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借款8.8万元,王江生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大江公司、王江生负担案件受理费1791元及公告费(以发票金额为准);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 (2021)苏0311民初2160号 江苏海荣通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施桂松与被告江苏海荣通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311民初2160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催缴通知书、上诉须知。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诉讼费催缴通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1)苏0311民初6429号 魏志洋、王树云、王利宝:本院受理原告江苏公信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诉你们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1)苏1323民初3004号 邱培:本院受理的原告刘宇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苏1323民初3004 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伊川龙泉东风磨料磨具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平顶山三基炭素有限责任公司诉伊川龙泉东风磨料磨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三楼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马庆(身份证号:411303********4231):本院受理原告吴辉玉诉马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三楼民事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李青:本院受理了文登星诉李青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审务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在遂宁市船山区法院开发区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1)浙0784民初4840号 金华市西祠安防科技有限公司、上海西祠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永康市祥瑾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金华市西祠安防科技有限公司、彭成军、上海西祠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合议庭通知书、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开庭审理时间为2021年12月28日9时0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8号审判庭,合议庭组成人员:朱蓓蕾、李绍娟、胡翔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张美琴:本院受理原告大悟县瑞光纺织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黄进、赵学诗、张美琴第三人撤销之诉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鄂0922民撤1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上述诉讼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北省大悟县人民法院 (2021)苏0311民初1113号 刘慧、徐州华宝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王慧与你们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苏0311民初1113号民事判决书(裁判主要内容:被告刘慧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王慧货款1440元、转让款9100元、订购礼盒款14235元、订购啤酒款7590元,合计32365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叶玲玲、王波:本院已受理原告王红侠诉被告叶玲玲、王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皖0323民初2734号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王红侠要求:判令两被告偿还借款8万元及利息,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和举证期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20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12月20日下午15时整在本院第一法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 (2021)苏1323民初5262号 徐兆广:本院受理原告薛桂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1323民初5262号民事裁定书,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王集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代玉山、美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河南亚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顾晓冬诉你们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本院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顾晓冬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三被告共同支付设备租赁费80000元并支付违约金12040元(暂从2020年8月1日计算至2021年6月1日,以80000元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五至租赁费付清时止);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险费等全部由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20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12月17日上午9时在固镇县人民法院新马桥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裁判。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 孙明慧、马治铧:本院受理原告杨亚刚诉平顶山市儒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马治铧、孙明慧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三楼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孙刚:本院受理原告平顶山市新诚信商贸有限公司诉孙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2021)浙0482民初1242号 蒲晓丽(身份证号码:51082319851217486X);胡常飞(身份证号码:410526198703253471):本院受理原告费晓明、钱婷婷与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482民初1242号判决书。限你自公告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 (2021)浙0784民初5496号 被告刘剑锋,住江西省景德镇乐平市洺口镇流芳村1117号,公民身份号码:36028120030923521X: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公司与被告刘剑锋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由于被告刘剑锋下落不明,所处地址不详,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表、权利义务告知书、风险诉讼提示、民事裁定书、合议庭成员组成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诉讼请求为:一、由被告刘剑锋支付原告赔偿款4060元及利息损失(利息损失自2020年9月26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二、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2021年12月30日8时50分在本院东门二楼2号审判庭开庭审,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作缺席审理。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蒋从斌:本院受理了原告田秀成与被告蒋从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川0903民初35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蒋从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田秀成偿还借款人民币3 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蒋从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四川天首合生能源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了原告纪方军与被告四川天首合生能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川0903民初158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四川天首合生能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纪方军诚意金60 000元及支付资金占用利息,资金占用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60 000元为基数,从2021年3月26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诚意金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纪方军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 300元,由被告四川天首合生能源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1)浙0782破40号 本院根据义乌市义浩建材厂等二十三名申请人的申请,于2021年9月22日裁定受理成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并指定北京德恒(温州)律师事务所、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浙江现代阳光律师事务所为成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联合管理人。成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及财务负责人应在收到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之日起15日内向管理人或者本院提交述职报告并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的缴纳情况等相关材料,未在期限内提交相关材料的,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成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1年11月4日前向成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管理人申报债权。管理人接受申报的地点及电话为:浙江省义乌市柳青工业区机场路669号,联系方式:15825643990(黄诗雅)、13625878062(缪智楠)。债权人须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间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成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成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本院定于2021年11月19日上午9:30通过互联网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已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特此公告。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贵州省毕节市宇通建业有限责任公司:本院于2021年6月9日判决的(2019)黔0115民初7915号一案,因原告贵阳高新建新建筑设备租赁站不服,提出上诉。受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现在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本院于2021年9月27日立案受理申请人张丽娟、刘月梅申请宣告施玉梅失踪一案,申请人张丽娟、刘月梅称,施玉梅于2000年离家出走,至今已下落不明满21年,下离不明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本院申报本人具体地址及其联系方式。逾期不申报的,下落不明人施玉梅将被告宣告失踪。凡知悉下落不明人施玉梅生存现状的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将知悉的下落不明人施玉梅情况,向本院报告。 内蒙古自治区武川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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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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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9-28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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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镇县大江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已受理原告崔玉成与被告王江生、你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皖0323民初1765号判决书。判决如下:大江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借款8.8万元,王江生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大江公司、王江生负担案件受理费1791元及公告费(以发票金额为准);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 (2021)苏0311民初2160号 江苏海荣通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施桂松与被告江苏海荣通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311民初2160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催缴通知书、上诉须知。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诉讼费催缴通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1)苏0311民初6429号 魏志洋、王树云、王利宝:本院受理原告江苏公信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诉你们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1)苏1323民初3004号 邱培:本院受理的原告刘宇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苏1323民初3004 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伊川龙泉东风磨料磨具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平顶山三基炭素有限责任公司诉伊川龙泉东风磨料磨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三楼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马庆(身份证号:411303********4231):本院受理原告吴辉玉诉马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三楼民事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李青:本院受理了文登星诉李青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审务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在遂宁市船山区法院开发区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1)浙0784民初4840号 金华市西祠安防科技有限公司、上海西祠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永康市祥瑾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金华市西祠安防科技有限公司、彭成军、上海西祠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合议庭通知书、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开庭审理时间为2021年12月28日9时0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8号审判庭,合议庭组成人员:朱蓓蕾、李绍娟、胡翔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张美琴:本院受理原告大悟县瑞光纺织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黄进、赵学诗、张美琴第三人撤销之诉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鄂0922民撤1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上述诉讼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北省大悟县人民法院 (2021)苏0311民初1113号 刘慧、徐州华宝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王慧与你们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苏0311民初1113号民事判决书(裁判主要内容:被告刘慧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王慧货款1440元、转让款9100元、订购礼盒款14235元、订购啤酒款7590元,合计32365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叶玲玲、王波:本院已受理原告王红侠诉被告叶玲玲、王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皖0323民初2734号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王红侠要求:判令两被告偿还借款8万元及利息,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和举证期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20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12月20日下午15时整在本院第一法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 (2021)苏1323民初5262号 徐兆广:本院受理原告薛桂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1323民初5262号民事裁定书,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王集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代玉山、美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河南亚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顾晓冬诉你们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本院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顾晓冬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三被告共同支付设备租赁费80000元并支付违约金12040元(暂从2020年8月1日计算至2021年6月1日,以80000元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五至租赁费付清时止);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险费等全部由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20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12月17日上午9时在固镇县人民法院新马桥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裁判。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 孙明慧、马治铧:本院受理原告杨亚刚诉平顶山市儒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马治铧、孙明慧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三楼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孙刚:本院受理原告平顶山市新诚信商贸有限公司诉孙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2021)浙0482民初1242号 蒲晓丽(身份证号码:51082319851217486X);胡常飞(身份证号码:410526198703253471):本院受理原告费晓明、钱婷婷与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482民初1242号判决书。限你自公告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 (2021)浙0784民初5496号 被告刘剑锋,住江西省景德镇乐平市洺口镇流芳村1117号,公民身份号码:36028120030923521X: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公司与被告刘剑锋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由于被告刘剑锋下落不明,所处地址不详,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表、权利义务告知书、风险诉讼提示、民事裁定书、合议庭成员组成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诉讼请求为:一、由被告刘剑锋支付原告赔偿款4060元及利息损失(利息损失自2020年9月26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二、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2021年12月30日8时50分在本院东门二楼2号审判庭开庭审,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作缺席审理。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蒋从斌:本院受理了原告田秀成与被告蒋从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川0903民初35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蒋从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田秀成偿还借款人民币3 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蒋从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四川天首合生能源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了原告纪方军与被告四川天首合生能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川0903民初158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四川天首合生能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纪方军诚意金60 000元及支付资金占用利息,资金占用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60 000元为基数,从2021年3月26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诚意金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纪方军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 300元,由被告四川天首合生能源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1)浙0782破40号 本院根据义乌市义浩建材厂等二十三名申请人的申请,于2021年9月22日裁定受理成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并指定北京德恒(温州)律师事务所、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浙江现代阳光律师事务所为成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联合管理人。成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及财务负责人应在收到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之日起15日内向管理人或者本院提交述职报告并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的缴纳情况等相关材料,未在期限内提交相关材料的,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成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1年11月4日前向成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管理人申报债权。管理人接受申报的地点及电话为:浙江省义乌市柳青工业区机场路669号,联系方式:15825643990(黄诗雅)、13625878062(缪智楠)。债权人须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间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成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成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本院定于2021年11月19日上午9:30通过互联网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已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特此公告。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贵州省毕节市宇通建业有限责任公司:本院于2021年6月9日判决的(2019)黔0115民初7915号一案,因原告贵阳高新建新建筑设备租赁站不服,提出上诉。受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现在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本院于2021年9月27日立案受理申请人张丽娟、刘月梅申请宣告施玉梅失踪一案,申请人张丽娟、刘月梅称,施玉梅于2000年离家出走,至今已下落不明满21年,下离不明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本院申报本人具体地址及其联系方式。逾期不申报的,下落不明人施玉梅将被告宣告失踪。凡知悉下落不明人施玉梅生存现状的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将知悉的下落不明人施玉梅情况,向本院报告。 内蒙古自治区武川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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