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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需要“法定安宁权”

( 2021-09-23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声音
  □ 李英锋

  近日,河南光山县政府印发《“企业宁静日”制度实施办法(试行)》,决定将每月1日至25日设立为“企业宁静日”。在此期间,除因安全生产、食药安全、环境保护、突发事件、投诉举报、案件查处或上级部署等特殊原因外,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到企业开展影响正常生产经营的检查活动。有媒体报道,在当地政府推出这项举措后,有企业负责人坦言,明显感觉接待检查参观的事少了,作为企业负责人也能从频繁的检查参观中脱身,有了更多的时间来谋发展。
  企业不“宁静”,发展不踏实。光山县政府此举旨在排除对企业的不良侵扰,体现了对企业发展的呵护,契合企业的需求,也契合了优化营商环境的需求。对于不少企业尤其是“明星企业”而言,监管的“婆婆”多,相应的检查、调研、参观、指导、学习、会议等活动也很多,企业往往疲于应付。实际上,有些检查并非必须,有些入企活动也超出了企业承受的限度。过多过滥的入企检查、参观等活动容易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加重企业负担,但碍于种种利害关系考量,企业往往又有苦不能言。
  设立“企业宁静日”,可以为企业减轻非经营性负担,助力企业心无旁骛谋发展。需要指出的是,这次光山县政府设立的“企业宁静日”不同于之前一些地方对少数重点企业挂牌保护的做法,而是对所有企业一视同仁,奉行一个“防侵扰”标准,确保“防侵扰”的全面性和公平性。另外,推行“企业宁静日”并不是绝对排除检查等活动。针对必要的监管需求,“企业宁静日”制度留出了监管通道、法治通道,为相关部门正常监管履职、依法监督企业生产经营提供了保障。
  公民有民法典赋予的安宁权,企业也需要“法定安宁权”。光山县的做法启示我们:企业的宁静发展是营商环境和法治环境的一部分,关乎政府的治理体系、治理能力和作风,各地政府、相关部门应普遍树立并增强企业“安宁权”保护意识,依法梳理监管职责和入企活动事项,列出入企活动“正面清单”和“负面清单”,全面落实以“双随机”检查为主的监管制度。杜绝对企业的形式主义干预,尽量不让企业干经营发展的“分外”事。对于侵犯企业“安宁权”的行为,还应探索依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追责,给企业“安宁权”保护划出底线。让“企业宁静日”进入法治轨道,形成更规范、更权威、更稳定的企业“安宁权”保护机制,就能让更大范围内的更多企业受到长效常态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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