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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腐无禁区监督无特例

( 2021-09-23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声音
  让监察权力行使更加规范、边界更加清晰、运行更加透明,既是推进党风廉政建设的客观需要,也是实现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要求

  □ 赵志疆

  9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全文公布并于当日起施行,这是国家监察委员会成立后制定的第一部监察法规。《条例》共计9章287条,体例上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各章一一对应,包括总则、监察机关及其职责、监察范围和管辖、监察权限、监察程序、反腐败国际合作、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等内容,对监察制度进行了科学化、体系化集成,是一部全面系统规范监察工作的基础性法规。
  法律是治国重器,良法是善治前提。纪检监察机关肩负着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双重职责,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力量,既要始终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又要以宪法法律法规为准绳,不断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履职能力。作为反腐败国家立法,监察法规定了监察机关的性质、工作原则、组织、职责、监察范围、监察权限和程序以及对监察机关、监察人员的监督等,是一部对国家监察工作起统领性和基础性作用的法律。《条例》则对监察法内容进行细化完善,以此来推进监察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
  纪检监察工作的一个重要原则就是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既要通过严厉惩治腐败,形成“不敢腐”的震慑,又要通过法治建设有效制约和监督权力,形成“不能腐”的机制。打铁还需自身硬,任何权力都要受到监督,纪检监察也不例外。因此,监察法专设“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一章,对监察权力进行监督和制约。而强化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制约,使其严格按照权限、规则、程序开展工作,同样是《条例》的重要内容。    
  众所周知,监察机关行使的调查权不同于公安、检察机关的刑事侦查权,保障被调查人员特别是被留置人员的合法权利,首先就应该将纪检监察工作置于阳光下。对此,《条例》明确,监察机关应当建立监督检查、调查、案件监督管理、案件审理等部门相互协调制约的工作机制。同时强调,监察机关应当对监察权运行关键环节进行经常性监督检查,适时开展专项督查。健全内部监督、畅通纪法衔接,有助于确保监察执法过程中的权责统一。对关键环节进行经常性监督检查,也有助于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广大纪检监察干部牢固树立法治意识,确保执纪执法权规范正确行使。
  坚持职责法定的同时,《条例》对责任追究也作出了详细规定。《条例》规定,监察机关在维护监督执法调查工作纪律方面失职失责的,依法追究责任。监察人员涉嫌严重职务违法、职务犯罪或者对案件处置出现重大失误的,既应当追究直接责任,还应当严肃追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责任。此外,对滥用职权、失职失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实行终身责任追究。完善内部监督与外部问责,厘清个人责任与领导责任,才能确保纪检监督的一举一动都合规合纪合法,保障全面依法治国各项决策部署得以有效地贯彻落实。
  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部署,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一项重要改革。随着纪检监察范围的扩大,以及纪检监察对象的增加,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身上的担子更重,面对的形势也更加复杂。善于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正风肃纪,是推进纪检监察工作规范化和法治化的关键。正确行使权力、依法履行职责,有利于纪检监察机关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开展工作,将监察体制改革持续推向纵深。其中第一步,就在于为权力的行使标注明确的边界。    
  作为国家监委制定的第一部监察法规,《条例》不仅致力于解决监察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而且致力于推动形成完善的纪检监察法规制度体系。让监察权力行使更加规范、边界更加清晰、运行更加透明,确保反腐败斗争在法治轨道上行稳致远,这既是推进党风廉政建设的客观需要,也是实现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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