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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服务·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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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赵红旗 □ 本报通讯员 彭洋 樊高峰
“我是交通事故受害者,肇事者还没有向我赔偿,我没有钱支付医疗费。”彭某因交通事故受伤经医院救治痊愈后,没有足额支付医疗费,面对医院的催费,他用这样的理由拒绝支付医疗费,医院因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近日,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判决彭某限期向医院支付医疗费,原被告方均未上诉,判决现已生效。 法院审理查明,2019年4月18日17时许分,彭某乘坐的车辆与另外一辆车相撞,造成彭某受伤。交通事故发生后,彭某被送往襄城县人民医院进行救治。2019年5月17日,彭某出院时,共花费医疗费26430.81元,但彭某仅向医院支付了医疗费4139元,剩余医疗费未支付,双方由此涉诉。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彭某发生交通事故后到原告处治疗,原告按照医疗规范对其进行诊疗,双方已形成医疗服务合同关系。彭某出院后,双方医疗关系终结,其作为患者及医疗服务合同接受者,应当履行给付医疗费的合同义务。对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其可向具体的侵权人主张权利。 据此,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庭后表示,被告彭某遭遇交通事故,生命健康发生危险时,医院在其未预付医疗费的情况下对其先行救治,确保不错过最佳的治疗时机,这种行为是医院出于对生命的尊重,是医疗公共服务层面的进步。 然而,医院在将主动权让渡给患者的同时,回款难、回款慢的问题也使得医院在运营过程中所承担的成本与风险陡然增加。这就需要每名患者树立诚信意识,积极主动履行自己的付款义务,正确处理好患者和医院的利益关系。患者经医院催要拒绝履行医疗费支付义务的行为,侵犯了医院的合法权益,医院请求患者支付医疗费,合理合法合情,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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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疗费用理应支付 侵权赔偿另行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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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9-19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律服务·说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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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赵红旗 □ 本报通讯员 彭洋 樊高峰
“我是交通事故受害者,肇事者还没有向我赔偿,我没有钱支付医疗费。”彭某因交通事故受伤经医院救治痊愈后,没有足额支付医疗费,面对医院的催费,他用这样的理由拒绝支付医疗费,医院因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近日,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判决彭某限期向医院支付医疗费,原被告方均未上诉,判决现已生效。 法院审理查明,2019年4月18日17时许分,彭某乘坐的车辆与另外一辆车相撞,造成彭某受伤。交通事故发生后,彭某被送往襄城县人民医院进行救治。2019年5月17日,彭某出院时,共花费医疗费26430.81元,但彭某仅向医院支付了医疗费4139元,剩余医疗费未支付,双方由此涉诉。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彭某发生交通事故后到原告处治疗,原告按照医疗规范对其进行诊疗,双方已形成医疗服务合同关系。彭某出院后,双方医疗关系终结,其作为患者及医疗服务合同接受者,应当履行给付医疗费的合同义务。对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其可向具体的侵权人主张权利。 据此,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庭后表示,被告彭某遭遇交通事故,生命健康发生危险时,医院在其未预付医疗费的情况下对其先行救治,确保不错过最佳的治疗时机,这种行为是医院出于对生命的尊重,是医疗公共服务层面的进步。 然而,医院在将主动权让渡给患者的同时,回款难、回款慢的问题也使得医院在运营过程中所承担的成本与风险陡然增加。这就需要每名患者树立诚信意识,积极主动履行自己的付款义务,正确处理好患者和医院的利益关系。患者经医院催要拒绝履行医疗费支付义务的行为,侵犯了医院的合法权益,医院请求患者支付医疗费,合理合法合情,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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