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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破解校外培训机构乱象开出管用“药方”
首部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管理规范设红线列黑名单

( 2021-09-17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治政府
核心阅读
  《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的出台,是基于校外培训供给端推出的重要改革措施,通过对症下药、辨证施治,规范机构用工管理,提高机构设立和准入门槛,加大违法违规成本,不仅可以淘汰一批不合格的培训机构,还可以促进从业人员规范化和职业化,提升专业能力和职业道德,最终能够有力促进校外机构培训行为全面规范、学科类校外培训乱象基本消除、校外培训热度逐步降温等“双减”目标的达成。

  □ 本报记者 张维

  随着中央“双减”政策的落地,深化校外培训机构的治理可谓步步深入。
  近日,对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的规范管理也正式纳入治理范畴——教育部办公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联合印发《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教育部校外教育培训监管司有关负责人介绍说,出台《办法》将进一步加强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管理,提升行业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保障“双减”改革任务落实。
  多位业内专家认为,《办法》为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的身份、角色、职责和规范提供了制度依据。这是我国首次专门针对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制定的管理要求,是落实依法治教,推动“双减”落实落地的重要举措。
明确身份角色
  “加强对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的管理,制定科学的招聘、过程监测与退出机制是新阶段校外教育培训机构治理的关键环节。”北京师范大学中国教育政策研究院副院长薛二勇教授说。
  《办法》的一个突出亮点是从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的高度,明确从业人员的身份角色和队伍构成。在华东师范大学教授郅庭瑾看来,《办法》从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的身份界定和类型划分入手,首先回答了什么样的人、哪些人,属于校外培训机构的从业人员。
  例如,校外培训机构的从业人员指的是,“按规定面向中小学生及3周岁以上学龄前儿童开展校外培训的机构中的工作人员。”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共分三种不同的类型,包括教学人员、教研人员和其他人员。三种类型人员的角色界定及其内涵为,“教学人员是指承担培训授课的人员,教研人员是指培训研究的人员;助教、带班人员等辅助人员按照其他人员进行管理。”
  《办法》首次提出了从业人员的结构性要求,明确机构专职教学、教研人员原则上不低于机构从业人员总数的50%;面向中小学生、3周岁以上学龄前儿童的线下培训,每班次专职教学人员原则上不低于学生人数的2%、不低于儿童人数的6%。
  郅庭瑾说,这是国家第一次以政府行文的方式,清晰表述了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的身份角色和队伍构成。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党委书记刘向兵注意到,《办法》严格了准入门槛。不仅校外培训机构设置需要提高准入标准,其从业人员也需要提高准入资质。在《办法》中明确规定,从事学科类培训的教学、教研人员须具备相应教师资格证书,从事非学科类培训的教学、教研人员须具备相应的职业(专业)能力证明。
  不仅如此,《办法》还规定,被纳入“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黑名单”的人员、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人员,不能从业于校外教育培训机构。要求校外培训机构,对拟招用人员和劳务派遣单位拟派遣至机构场所工作的人员进行性侵等违法犯罪信息查询。
  “这对解决校外培训机构鱼龙混杂、机构从业人员良莠不齐、培训质量难以保障、违法违纪行为时有发生等问题,开出了管用的‘药方’,扎紧了制度的‘笼子’。”刘向兵说。
设定底线规则
  设“红线”、列“黑名单”、立“不得”等制度,为落实落细落严监管提供依据,是《办法》的又一个突出亮点。
  《办法》划定了从业人员行为“红线”或底线规则,详细列举了零容忍的11类行为,如“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歧视、侮辱学生,存在虐待、伤害、体罚或变相体罚未成年人行为”等等,要求机构应当依法予以解除劳动合同,在全国统一监管平台同步更新人员信息,并报告主管教育行政部门。
  《办法》首次提出了建设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黑名单”管理制度。《办法》将触碰上述行为红线且情节严重的人员,经查实审核后,统一列入“黑名单”,其他校外培训机构均不得招用。
  《办法》还明确规定了校外培训机构不得招用中小学、幼儿园在职教师。这些规定在郅庭瑾看来,将“促使学校教师和机构从业人员各司其职、各尽其责,是彰显学校育人主体地位、推动机构从业人员同样落实好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的关键之策”。
  《办法》在规范用工管理方面下足功夫。刘向兵认为,强化校外培训机构在从业人员管理上的法律责任,进而保证从业人员的职业素养和职业操守,是此次《办法》中的重要创新手段。
  《办法》明确了劳动合同法对于校外培训机构的适用,对于存在劳动关系的用工情况,要求校外培训机构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履行各项企业义务,依法与招用人员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通过这些规定保障教育行为的稳定与可预期,也对机构和从业人员两大主体同时强化了法律约束。《办法》还列出了11种负面行为清单,划定了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的行为禁区。
  同时,《办法》格外强调培训,不仅要求校外培训机构要对初次招用人员开展有关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和政策文件要求的岗位培训,而且要求机构定期对从业人员开展培训,包括思想政治素质、业务能力等各方面,以便提高从业人员的教育教研能力和服务保障水平。
降温培训热度
  《办法》的出台,将会带来哪些变化?
  刘向兵认为,《办法》的出台,是基于校外培训供给端推出的重要改革措施,通过对症下药、辨证施治,规范机构用工管理,提高机构设立和准入门槛,加大违法违规成本,不仅可以淘汰一批不合格的培训机构,还可以促进从业人员规范化和职业化,提升专业能力和职业道德,最终能够有力促进校外机构培训行为全面规范、学科类校外培训乱象基本消除、校外培训热度逐步降温等“双减”目标的达成。
  四川省教育厅副厅长崔昌宏说,《办法》的出台,有利于建立信息透明的市场新秩序。对于学生家长而言,信息不透明、不真实、虚假宣传承诺频现,是一直以来难以挥去的阴影,校外培训机构侵害群众利益的事件屡屡发生。《办法》要求,通过建立完善的公示机制,在校外培训机构培训场所及平台、网站显著位置公示教学、教研人员的基本信息(姓名、照片等)、教师资格、从教经历、任教课程等信息,对虚假宣传和承诺起到了有效打击。结合全国统一监管平台,家长能够获取更加真实有效的培训信息,为家长选择满意的培训师资提供了条件,促进校外培训机构加强队伍管理、提高培训质量。
  薛二勇认为,教育行政部门应构建社会利益相关者监督校外培训机构的畅通渠道和机制,建立健全常规检查和随机抽查的机制,对校外培训从业人员进行阶段性、过程性检查,将有关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开。要充分利用国家和地方督学参与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的管理和常规性检查、抽查之中,对于违反有关国家政策的从业机构,要对其进行整改、停止招生或者取消办学许可证,对有严重违规的从业人员,经核查后要进行行业禁止。多部门协同加强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的管理,教育行政部门或相应主管部门与人力资源行政部门、公安部门等协同把好从业人员关,明确资格标准,推进政策的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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