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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保监会要求理财公司设立风险隔离机制

银保监会要求理财公司设立风险隔离机制
提高理财产品资金兑付能力保障投资者申赎产品权利

( 2021-09-17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治政府
  □ 本报记者 周芬棉

  理财产品又一配套规则即将出炉。
  银保监会近日公布《理财公司理财产品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以提高理财产品资金兑付能力,保障投资者申赎产品的权利,并推进理财产品的净值化转型。
重点管控流动性风险
  按照银保监会有关负责人的解释,出台《办法》是基于三方面的需要,即进一步完善理财公司制度规则体系的需要,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需要,维护金融市场稳定的需要。
  但对于投资者来说,按照2018年4月27日人民银行等四部门联合出台的《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资管新规》)规定,商业银行与理财脱钩,刚性竞付不再存在时,如何确保资金链不断,且想赎回时理财公司有钱支付,并得到公平对待,才至关重要。
  西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教授强力说,《资管新规》的最大特点是打破刚性兑付,确立“卖者尽责、买者自负”的理念,回归理财盈亏自负的本源。因此商业银行与以往的理财业务需要分离,成立独立法人主体的理财子公司。理财子公司销售的理财产品出现兑付困难,商业银行不担责。
  银保监会这位负责人称,《办法》将推动理财产品向净值化管理转型,是有依据的。
  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刘晓宇说,净值化管理是《资管新规》对金融机构从事资管业务的要求。净值化管理与预期收益率相对应。过去,理财产品讲预期收益率,无论理财产品投向的底层资产是否最终给银行带来管理费收益,银行都要按预期收益率向投资者支付收益,即银行理财“保本保收益,刚性兑付”。
  传统的银行理财产品保本保收益,看似对投资者有利,其实剥夺了投资者获得高额收益的可能性,使得风险与收益不匹配;更为严重的是,银行理财产品投资风险全部聚集在银行内部,容易导致系统性金融风险。理财产品的净值化转型,使理财业务回归“受人之托、代客理财”的本源,投资者自己承担投资风险,同时也享受投资可能带来的高额收益,有利于金融体系的健康、稳定发展。
  在新形势下,流动性问题就成为理财公司最大的问题。流动性风险也成为资管行业重点管控的风险之一。在强力看来,对于商业银行来说,应坚持安全、流动、效益三项原则,其中流动性至关重要,流动性不足可能出现挤兑,甚至被接管或者破产。对有些资管公司来说,就是资金链断裂、暴雷,对于理财公司来说,就是兑付困难,引发投资者不满。因此,紧盯流动性风险,强化管理,成为监管部门重要抓手,《办法》为此应运而生。
银行成立理财子公司
  《办法》明确,理财公司是指在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以及银保监会批准设立的其他主要从事理财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据君致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宇介绍,根据《资管新规》的规定,在资管新规过渡期于今年底结束后,具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资质的商业银行,均应当设立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子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刘少军介绍说,几家大型商业银行都已经成立了理财子公司,如中银理财、工银理财、农银理财、建信理财、招银理财、平安理财等。
  当然,并非所有的商业银行均设立了理财子公司。据中国理财网披露数据,截至目前,共有25家银行理财子公司和4家外资控股理财公司已获批筹建,其中21家已正式开业。根据《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暂不具备设立理财子公司条件的,商业银行总行应当设立理财业务专营部门,对理财业务实行集中统一经营管理。
  投资者购买银行理财产品,对于已经设立银行理财子公司的,应通过理财子公司的营业网点或其电子渠道购买;对于还没设立理财子公司的,应通过商业银行的理财业务专营部门(或其产品代销机构)购买,以上两种途径,均为合法途径。
  《办法》适用范围内的“从事理财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目前也有很多。据刘宇介绍,这类机构包括银保监会监管的信托机构、保险资产管理机构、理财产品的代销机构以及去年以来新成立的几家合资理财公司,如中银理财与东方汇理资产管理公司合资设立的汇华理财,施罗德投资管理公司与交银理财合资设立的施罗德交银理财公司等等。此外,也包括未来由银保监会批准设立的新类型理财公司。
建立有效的管控机制
  《办法》要求理财公司建立有效的公司治理和管控机制,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并有效实施。比如,要求建立健全理财产品流动性风险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和岗位、配备充足具备胜任能力的人员负责理财产品流动性风险管理。理财公司应当指定专门部门负责理财产品流动性风险压力测试,并与投资管理部门保持相对独立。
  多位专家指出,《办法》将流动性风险管理贯穿于理财业务运行的全流程。一是理财公司应当在理财产品设计阶段,综合评估投资资产流动性、投资者类型与风险偏好等因素,审慎确定开放式、封闭式等产品运作方式,合理设计认购和赎回安排。二是理财公司应当持续做好各种资产的投资管理,提高资产流动性与产品运作方式的匹配程度。三是理财公司应当持续监测理财产品流动性风险,审慎评估产品所投资各类资产的估值计价和变现能力,提前作出应对安排。
  刘晓宇说,为了防范理财产品流动性风险传染,《办法》也作了制度安排:理财公司需要设立风险隔离机制,确保本公司理财产品之间、理财产品与其自有资金之间不得相互进行融资,理财公司及其关联方不得为理财产品提供任何直接或间接、显性或隐性担保。对这一机制,可以通俗地理解为理财产品的“防火墙”,可实现每一只理财产品的流动性风险单独管控,避免风险传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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