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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中国·社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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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王莹 □ 本报通讯员 陈欣
今年8月26日上午,福建省罗源县检察院联合县农业农村局、福州海警局罗源工作站和县渔业行业协会,在鉴江镇洋屿码头开展增殖放流活动,组织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3名犯罪嫌疑人投放价值1.2万元的大黄鱼苗1.6万尾,修复受损的海洋生态环境。 在执法现场,县农业农村局海洋渔业执法大队工作人员对投放鱼苗的数量、大小等规格进行了查验清点,检察官全程监督指导。 今年8月初,罗源县检察院受理县公安局移送的两起案情类似的非法捕捞水产品案。经查,7月20日晚,犯罪嫌疑人翁某某驾船前往罗源县松山镇博奥码头附近海域,将11张定置串联倒须笼放入海中,捕获渔获物共计达5.6公斤,被罗源县公安局海防大队和罗源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当场查获。通过现场测量显示,翁某某等人使用的渔具网目尺寸均小于国家规定的最小网目尺寸25mm的标准。 在案件审查过程中,承办检察官向犯罪嫌疑人阐明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进行捕捞,会影响水产资源正常繁殖、生长,进而导致海洋生态环境严重受损的后果,通过“增殖放流”可以修复受损的海洋生态环境。经过积极引导,犯罪嫌疑人认识到自身行为的严重性,自愿缴纳生态修复金,修复生态环境。 为了确保增殖放流达到最佳效果,承办检察官针对放流鱼苗种类、放流时间以及放流方式制定科学可行的方案,委托县渔业行业协会购买鱼苗,确保购买的鱼苗符合《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技术规范》要求。购买鱼苗所需费用由两起案件的3名犯罪嫌疑人缴纳的生态修复金支付。 8月27日上午,罗源县检察院针对这两起案件拟作不起诉召开公开听证会,会上充分听取犯罪嫌疑人的陈述和值班律师、公安承办人、县农业农村局技术人员的意见。综合各方意见,结合增殖放流的效果,3名听证员一致同意检察机关对3名犯罪嫌疑人作不起诉的处理决定。 开展增殖放流活动是检察机关积极践行恢复性司法理念的有效做法,在依法打击犯罪的同时使受损害的生态环境资源得到及时修复,实现惩治犯罪和保护生态环境的双赢。同时,根据增殖放流的效果作为案件处理的重要考量,最终实现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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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源检察全程监督生态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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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9-12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平安中国·社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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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王莹 □ 本报通讯员 陈欣
今年8月26日上午,福建省罗源县检察院联合县农业农村局、福州海警局罗源工作站和县渔业行业协会,在鉴江镇洋屿码头开展增殖放流活动,组织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3名犯罪嫌疑人投放价值1.2万元的大黄鱼苗1.6万尾,修复受损的海洋生态环境。 在执法现场,县农业农村局海洋渔业执法大队工作人员对投放鱼苗的数量、大小等规格进行了查验清点,检察官全程监督指导。 今年8月初,罗源县检察院受理县公安局移送的两起案情类似的非法捕捞水产品案。经查,7月20日晚,犯罪嫌疑人翁某某驾船前往罗源县松山镇博奥码头附近海域,将11张定置串联倒须笼放入海中,捕获渔获物共计达5.6公斤,被罗源县公安局海防大队和罗源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当场查获。通过现场测量显示,翁某某等人使用的渔具网目尺寸均小于国家规定的最小网目尺寸25mm的标准。 在案件审查过程中,承办检察官向犯罪嫌疑人阐明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进行捕捞,会影响水产资源正常繁殖、生长,进而导致海洋生态环境严重受损的后果,通过“增殖放流”可以修复受损的海洋生态环境。经过积极引导,犯罪嫌疑人认识到自身行为的严重性,自愿缴纳生态修复金,修复生态环境。 为了确保增殖放流达到最佳效果,承办检察官针对放流鱼苗种类、放流时间以及放流方式制定科学可行的方案,委托县渔业行业协会购买鱼苗,确保购买的鱼苗符合《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技术规范》要求。购买鱼苗所需费用由两起案件的3名犯罪嫌疑人缴纳的生态修复金支付。 8月27日上午,罗源县检察院针对这两起案件拟作不起诉召开公开听证会,会上充分听取犯罪嫌疑人的陈述和值班律师、公安承办人、县农业农村局技术人员的意见。综合各方意见,结合增殖放流的效果,3名听证员一致同意检察机关对3名犯罪嫌疑人作不起诉的处理决定。 开展增殖放流活动是检察机关积极践行恢复性司法理念的有效做法,在依法打击犯罪的同时使受损害的生态环境资源得到及时修复,实现惩治犯罪和保护生态环境的双赢。同时,根据增殖放流的效果作为案件处理的重要考量,最终实现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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