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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公告

( 2021-09-09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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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邱亚伟:本院受理原告陈学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权利义务须知、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小额诉讼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准时开庭,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硕县人民法院
(2021)浙0784民催7号 申请人浙江正泰物联技术有限公司因遗失银行承兑汇票一份,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法予以公告,该银行承兑汇票号码为31300051 44030988,票面金额为100000元,出票人永康市三投商贸有限公司,付款行金华银行永康支行营业部,收款人台州齐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持票人浙江正泰物联技术有限公司。自公告之日起60天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告期间,转让票据的行为无效。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1)黔2322民初3634号 贺贵香:本院受理原告徐明清、徐明娜、徐乐乐诉你抚养费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10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潘家庄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贵州省兴仁市人民法院
(2021)黔2322民初4158号 鄢兴:本院受理原告吴贤菊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 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10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潘家庄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贵州省兴仁市人民法院
(2021)黔2322民初2136号 吴忠、肖华菊:本院受理苏正碧、殷家群、殷加兰、殷家甫诉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10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潘家庄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贵州省兴仁市人民法院
(2021)黔2322民初3691号 喻彪:本院受理原告王开松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10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潘家庄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贵州省兴仁市人民法院
(2021)皖1282民初2374号 马林:本院受理原告朱刚诉你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1282民初2374号民事判决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
(2021)冀0107民初第320号之一 赵立伟:本院受理谷元文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冀0107民初320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视为送达。
河北省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
(2021)川0903民初2075号 夏铭杨: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与被告夏铭杨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无法直接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夏铭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信用卡尚欠透支本金30 736.56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实际尚欠透支本金为基数,自银行记账日始按日利率万分之五为标准,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本金给付之日。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利息支付至本金付清之日止;二、驳回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80元,由夏铭杨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1)川0903民初5892号 杨伍、熊利华:本院受理原告遂宁市北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杨伍、熊利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物业服务费4099.00元,并承担违约金897.68元,合计4996.68元;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们无法直接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第3日(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1)川0903民初5882号 蒋壮:本院受理原告遂宁市北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蒋壮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物业服务费1366.33元,并承担违约金149.61元,合计1515.94元;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无法直接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第3日(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1)川0903民初5655号 邢庆、何曦月:本院受理原告遂宁市北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邢庆、何曦月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物业服务费7888.86元,并承担违约金2591.49元,合计10480.35元;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们无法直接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第3日(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1)川0903民初5657号 王治刚、钟菊:本院受理原告遂宁市北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治刚、钟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物业服务费3963.96元,并承担违约金868.11元,合计4832.07元;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们无法直接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第3日(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1)川0903民初3525号 陈明兵、黄晓翠:本院受理原告遂宁市北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陈明兵、黄晓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陈明兵、黄晓翠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遂宁市北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支付2019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的物业服务费3 438.72元;二、驳回遂宁市北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陈明兵、黄晓翠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1)川0903民初3807号 卢慧群、袁学敏:本院受理原告遂宁市北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卢慧群、袁学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卢慧群、袁学敏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遂宁市北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支付2016年4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的物业服务费7208.19元;二、驳回遂宁市北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卢慧群、袁学敏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1)川0903民初3035号 吴启富:本院受理原告刘秀均诉被告吴启富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吴启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刘秀均支付所欠劳务费15 000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15 000元为基数,从2021年4月23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款项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5.77%计算。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款项,上述利息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刘秀均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90元,由吴启富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0)川0903民初979号 蒋业华:本院受理原告成都市道融世纪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蒋业华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蒋业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成都市道融世纪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代偿款11 314.12元及逾期违约金,逾期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为:以11 314.12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为标准,自2019年12月27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代偿款,前述逾期违约金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元,由蒋业华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王兆荣、刘美隆:本院受理原告厦门市金顺明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兆荣【(2021)闽0206民初12029号】、被告刘美隆【(2021)闽0206民初12030号】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共2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案件的起诉状、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审判流程公开告知书及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次日上午八时三十分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厦门市湖里区金尚路1789号六楼)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举证期限最后一日、开庭日期是法定休假日的顺延至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特此公告。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2021)新29执61号 新疆温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谷湘军,陈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乌鲁木齐仲裁委员会于2020年11月24日作出的(2020)乌仲阿裁字第0114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因被执行人谷湘军,陈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新疆温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7日依法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3035869.93元,应由被执行人承担的执行案件受理费32758.70元。执行过程中,因无法联系被执行人,相关案件执行情况已向被执行人所在地社区进行告知。现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谷湘军、陈娟抵押给申请执行人的,位于阿克苏市红旗坡片区管委会园艺五分场600亩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评估拍卖处置。由此发生的一切不利后果均由被执行人谷湘军、陈娟自行承担。特此公告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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