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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公告

( 2021-09-07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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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鄂0323民特360号
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受理申请人张迪兰、田平安申请宣告公民田焕元失踪一案,经查,被申请人田焕元,男,1980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420323198012143718。申请人称,田焕元于2003年从家到广东省深圳市务工后至今下落不明,经公安机关备案查找仍查无音信。下落不明人田焕元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本院申报本人具体地址及其联系方式。逾期不申报的,下落不明人田焕元将被宣告失踪。凡知悉下落不明人田焕元生存现状的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将知悉的下落不明人田焕元情况,向本院报告。公告期满后,本院将依法判决。
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凤庆县凤山镇龙泉社区打铁街村民小组申请何双全宣告死亡一案,经查,何双全,男,汉族,1972年8月22日出生,云南省凤庆县人,原住云南省临沧市凤庆县凤山镇龙泉社区打铁街小组(凤庆县凤山镇旧城大街87号),于 2000年离家外出至今,下落不明已满4年,现发出寻人公告,公告期间为1年,希望何双全本人或知其下落的有关利害关系人与本院联系,公告期间届满,本院将依法判决。
云南省凤庆县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杨鸿申请杨虎宣告死亡一案,经查,杨虎,男,汉族,1962年6月2日出生,云南省凤庆县人,原住云南省临沧市凤庆县凤山镇青树村委会大河边组4号,于1991年1月份离家外出,下落不明已满4年,现发出寻人公告,公告期间为1年,希望杨虎本人或知其下落的有关利害关系人与本院联系,公告期间届满,本院将依法判决。
云南省凤庆县人民法院
杨从兴: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凤庆县支行诉被告你、杨光红、杨金花、段家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5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勐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云南省凤庆县人民法院
杨从兴: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凤庆县支行诉被告你周桂英、杨光红、段家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0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勐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云南省凤庆县人民法院
吴映光:本院受理原告杨家义诉被告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4日上午15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云南省凤庆县人民法院
谢天鹏:本院受理原告杨新伟诉被告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4日下午15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云南省凤庆县人民法院
云南雨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云南鼎祥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5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云南省凤庆县人民法院
谢天鹏:本院受理原告赵文红诉被告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5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云南省凤庆县人民法院
谢天鹏:本院受理原告赵文红诉被告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0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云南省凤庆县人民法院
李宗成:本院受理原告韩雪芹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豫0721民初85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河南省新乡县人民法院
(2021)川0903民初2911号
雷建明:本院受理原告蒋林与被告雷建明、第三人四川天信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无法直接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雷建明与蒋林于2015年2月6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居间)合同》有效;二、四川天信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和雷建明共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蒋林办理位于遂宁市船山区公园东路24号凯旋豪庭15层1506号房屋的权属证书。案件受理费6540元,由雷建明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1)川0903民初2739号
李俊龙:本院受理原告冯艳与被告李俊龙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无法直接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准予冯艳与李俊龙离婚。案件受理费260元,由冯艳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万玛南加:本院受理原告索南昂加诉你合伙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青海省同仁市人民法院
(2021)辽0922民初2280号
任旺:本院受理原告李兵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9:00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辽宁省彰武县人民法院
  本报于2021年7月19日刊登的2021浙0784民初4137号被告为刘国芬的公告中,其中诉讼请求:利息损失(从起诉之日起按LDR计算至还款之日止),应更改为(从起诉之日起按LPR计算至还款之日止),本案定于2021年10月14日14:10开庭,应改为2021年11月16日09:00开庭,特此更正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本报于2021年8月11日刊登的2021浙0784民初4710号原告为吕兑帮的公告中,被告吴新开应改为被告夏苏春、吴新开,其中诉讼请求:利息(按LDR计算),应改为(按月利率1.2%计算),本案定于2021年11月02日13:40本院芝英法2号审判庭开庭,应改为2021年11月16日09:30本院芝英人民法庭3号审判庭开庭,特此更正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漆明军:本院受理了原告船山区兴达租赁站与被告漆明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川0903民初228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原告船山区兴达租赁站与被告漆明军签订的《租赁合同》于2021年7月25日解除;二、被告漆明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船山区兴达租赁站支付自2019年3月27日至2021年2月28日止的租金70 372.53元,对2021年3月1日起被告漆明军尚未返还给原告船山区兴达租赁站的租赁物钢管298米,扣件3500套,顶托386套,直接头177个的租金和使用费,按照并参照《租赁合同》关于租金的标准的约定,租金计算至租赁物归还之日止;三、被告漆明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船山区兴达租赁站支付丢失螺丝费359.7元;四、被告漆明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船山区兴达租赁站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以70 372.53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市场贷款利率标准从2021年4月9日起计算至租赁费付清之日止;五、被告漆明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船山区兴达租赁站租赁的钢管298米,扣件3500套,顶托386套,直接头177个;六、驳回原告船山区兴达租赁站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70元,由被告漆明军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杨章明:本院受理了原告张阳与被告杨章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川0903民初34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杨章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张阳借款人民币300 000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本金300 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15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本金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进行计算。若未按本判决确定4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上述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800元,由被告杨章明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1)冀0107执170号之一
高富中:本院受理的冯捧文申请执行你(2019)冀0107民初541号民事判决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冀0107执170号执行裁定书、执行决定书、限制高消费令,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河北省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
(2021)黔2322民初3631号
兴仁市世海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兴仁市瑞信商贸有限公司与兴仁市世海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公司未营业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庭前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贵州省兴仁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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