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09月03日 上一期 下一期
3上一篇  4下一篇  
返回本版列表    点击率:  字体: 放大  默认  缩小  
法治政府
9 5/9 4 5 6 > >| PDF版
本版面文章
· 加强道德建设树立文艺新风成业内共识
· 保险条款和费率在获批或备案后不得改变
· 吹响全面建设法治政府的冲锋号
· 《天津市行政调解规定》将于11月1日起施行
· 丹东一级政府只保留一个行政复议机关

《天津市行政调解规定》将于11月1日起施行

( 2021-09-03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治政府
  本报讯 记者张驰 见习记者范瑞恒 记者近日从天津市司法局获悉,《天津市行政调解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经天津市人民政府第159次常务会议通过,共5章39条,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
  《规定》明确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行政调解工作的组织推动,加强行政调解队伍建设,建立健全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的衔接联动机制;市和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负责与其职能相关的行政调解和本系统、本单位行政调解的业务指导;市、区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行政调解工作的推进、指导、培训与协调。
  根据《规定》,行政机关调解民事纠纷,应当在受理通知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形的,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