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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公告

( 2021-08-31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公告
  杨泽新:本院受理原告张勇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权利义务须知、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准时开庭,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硕县人民法院
(2021)浙0784民初2540号 常海:本院受理原告杨顺勇与被告常海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判决书,向你公告送达,判决如下:被告常海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杨顺勇劳务报酬18389元并赔偿逾期付款损失【逾期付款损失自2021年4月22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支付至实际付款之日止】。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8元,公告费870元,共计1148元,由被告常海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1)浙0784民初2499号 孙百里:本院受理原告周存亮与被告孙百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784民初249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孙百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周存亮货款20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付款违约金自2020年10月23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940元,共计1240元,由被告孙百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1)浙0784民初5332号 叶长清(公民身份号码:362524197710115018,住江西省南丰县白舍镇周源村周源组15号):本院受理原告方舟与被告叶长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表、权利义务告知书、风险诉讼提示、民事裁定书、合议庭成员组成告知书。请你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立案庭201办公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开庭审理日期为2021年12月6日13时40分,开庭地点在本院第23审判庭(华溪北路90号,诉讼服务中心2楼)。逾期未到庭应诉,本院将按缺席审理。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1)浙0784民初2902号 吴建清:本院受理原告陈健波与被告吴建清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784民初290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吴建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陈健波劳务报酬7400元并赔偿逾期付款损失【逾期付款损失自2020年5月2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如被告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936元,合计986元,由被告吴建清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1)豫0402民初324号 尹通:本院受理原告毛森诉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豫0402民初434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李培旺:本院受理原告旦正才让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青2321民初60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青海省黄南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海省同仁市人民法院
董万金:本院受理原告杜高原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青2321民初39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青海省黄南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海省同仁市人民法院
周斌:本院受理原告孟现力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法定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皖0323民初210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周斌欠孟现力借款3万元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还清;驳回孟现力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30元,孟现力负担305元,周斌负担22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
(2021)桂0123民初602号 姚生:原告广西金穗农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姚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姚生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广西金穗农业集团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48886元;二、被告姚生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广西金穗农业集团有限公司支付逾期支付货款的违约金(违约金计算:以尚欠货款448886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1日起至清偿完毕之日止,按年利率5.46%计算)。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在前述规定履行期限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和其他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8606元、公告费269元,共计8875元,由被告姚生负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隆安县人民法院
(2021)川0903民初5149号 李强华:本院受理原告遂宁市船山区医疗保障局诉被告李强华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平新程:本院受理原告张家胜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皖0322民初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如下:被告平新程应支付原告张家胜劳务报酬1282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案件受理费2864元,由平新程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
(2021)苏1283民初1443号 徐天明:本院受理原告彭传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1283民初144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嘉善佳雅轩食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张家港市华港塑业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须知、民事裁定书和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公告之日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张家港市人民法院乐余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2021)豫0402民初369号 高定前:本院受理原告樊广卿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豫0402民初36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2020)豫0402民初4134号 孙号兵:本院受理原告杨雨萱诉你与武桂萍、河南德信泉商贸有限公司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豫0402民初413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2021)豫0402民初525号 平顶山市新华区明亮木材加工厂、张军亮:本院受理原告平顶山市新华区曙光街街道李庄村村民委员会诉你们与平顶山市崴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1)豫0402民初52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曾祥杰(公民身份号码:420323198502040519):本院受理原告王茂伟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及开庭传票等。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行政庭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
(2021)豫0402民初4402号 平顶山市利华鹰城名品家电有限公司、曹代轻、曹晓杰、李帅: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行诉河南省中小企业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现更名为中原再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舞钢市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及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焦店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关于责令限期整改的公告
重庆瀛丹物业发展有限公司、重庆瀛丹物业(集团)有限公司:
  因重庆瀛丹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在“北碚旧城3、4、16号地块”项目中违反《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存在代收未移交、挪用该项目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我委已于2021年8月9日作出行政追缴决定,责令限期进行整改。
  因通过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多种方式均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责令限期缴纳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决定书》(编号:北碚住建限缴[2021]001号),请于公告送达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代收未移交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547630.86元以及截止2021年7月31日的利息176806.33元(本息共计724437.19元)存入重庆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北碚分中心(账号:重庆银行北碚支行390101040013090)。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若对《责令限期缴纳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决定书》(北碚住建限缴[2021]001号)不服,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60日内向北碚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北碚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机关联系电话:023-60308730)
重庆市北碚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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